山東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1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各地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補助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和省級農村危房改造獎補引導資金。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分配,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第四章 績效評價,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1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各地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補助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和省級農村危房改造獎補引導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科學合理分配補助資金,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精準扶貧要求,集中用於解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以下簡稱四類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績效評價,規範管理。定期開展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獎補結合,有效引導。鼓勵和引導各地多渠道籌措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充分發揮獎補資金的引導作用,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大投入力度,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時,不斷健全農村危房改造投入機制,探索採用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信貸資金、民間資本等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五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和工作達到的預期效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後送財政部複審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依據中央下達我省農村危房改造任務,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分配因素主要採用各地四類重點對象危房存量、財政困難程度、工作績效和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等指標。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七條 對沂蒙革命老區和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需要重點支持的地區給予傾斜,並結合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和審計情況,綜合確定分配給各市、縣的年度補助資金數額。

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每年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覆預算後60日內,將省級農村危房改造獎補引導資金分配下達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以下簡稱直管縣);於每年收到中央指標檔案後30日內,將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分配下達各市、直管縣。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檔案後,應會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縣級財政部門,並將資金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同時抄送省財政廳駐有關市財政檢查辦事處。
第十條 各地要結合當地農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設成本、地方財力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情況,認真測算農村危房改造資金需求,合理細化分類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集中用於四類重點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以及農村集體公租房建設等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十二條 各地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與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無關的支出,不得在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市、縣財政部門可根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實際,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縣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管理。補助資金的支付,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提供的支付名單等資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支付給農戶的資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支付時間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式,確保補助對象認定規範準確,並做好質量安全和農戶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預算執行結束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分級實施。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通報各市並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各市、縣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及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並設立投訴電話,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細則。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山東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12〕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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