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17條

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是指專項用於造福工程搬遷改造農戶補助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以獎代補”的省級以上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第三條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對象分為兩部分:一是指由各地上報並經省級有關部門核實確定的搬遷改造農戶;二是達到一定規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
第二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四條補助資金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搬遷改造農戶補助
1.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建檔立卡貧困戶、貧困殘疾人、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國家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危房新建或修繕;
2.居住在條件惡劣偏遠自然村貧困農戶搬遷新建;
3.居住在地質災害隱患點,受地質災害威脅農戶搬遷新建;
4.因遭受自然災害房屋倒塌和損毀農戶新建;
5.居住在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區需搬遷農戶新建。
要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用於達到一定規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內的農村飲水安全、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建設。集中安置區內的道路建設統一納入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規劃,歸行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 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車輛、辦公設備、通訊設備購置及生活補貼等與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各市、縣(區)不得在省級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補助標準
第七條依據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對象的改造方式和困難程度,確定不同類型的補助標準。
異地搬遷和原址新建的,按每人3000元補助。困難計生戶、少數民族、貧困殘疾人等對象享受政策疊加,即困難計生戶每戶追加補助3000元、少數民族戶每人追加補助600元、貧困殘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則,每戶補助不低於10000元。
對危房進行修繕加固的,按每戶10000元給予補助。
五保戶無論新建或修繕,按照每戶(人)15000元補助。
第八條每年確定100個100戶以上規模的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按每個100萬元給予“以獎代補”。
第四章 申請與撥付
第九條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農戶補助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設區市級農業(農辦、扶貧辦)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需要,於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計畫和補助資金申請,並以正式檔案聯合上報省農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
(二)省農業廳牽頭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當年中央下達我省的農村危房改造任務、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安排情況以及各設區市造福工程申報危房改造計畫和補助資金情況,統籌考慮各地工作力度、實際需求、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市、縣(區)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務。
(三)省財政廳會同省省農業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任務和補助標準,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通過預算指標下達到市、縣(區)財政部門。市、縣(區)財政部門也要積極安排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及時將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其他渠道籌集用於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的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條集中安置區基礎建設補助資金按以下程式審批:
1.每年年初,省農業廳牽頭財政廳、發改委下達省級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推薦申報通知。
2.各地根據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3.省農業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申報省級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確認,並下達集中安置區省級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縣級農業局(農辦、扶貧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工作監管機制,督促、指導有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務的鄉(鎮)政府,將補助對象的名單、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進行張榜公布,主動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內如有提出異議的,經調查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第十二條縣級財政、農業局(農辦、扶貧辦)、發改部門應建立健全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監督制度,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農戶補助資金以一卡(折)通的方式發放給農戶。
對違反財政資金使用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六章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各縣級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農戶自建新房或修繕施工現場的巡查與指導監督,著力提高抗震能力。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
第十四條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及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完成後,由項目所在縣農業局(農辦、扶貧辦)會同財政、發改、住建等相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省農業廳(農辦)會同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等相關部門對全省造福工程建設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項目所在縣農業局(農辦、扶貧辦)應加強對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對象的信息管理,已享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政策的農戶不得再次申請補助。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辦、扶貧辦)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項目及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建設進行績效評價,全面評價當地造福工程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與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一年。原《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閩財農〔2012〕1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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