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搞好農村危房改造,加強我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和完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責任制,保證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潔高效、公正透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 所屬地區:納雍縣
  • 範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 屬性:法律法規
第二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實行首長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報、審核和行使管理職權的村、鄉鎮、縣直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及農村危房改造對象。
第四條 全縣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請、調查、審核、審批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廣泛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五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應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本部門的責任義務,做好全縣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村及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本轄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調查、指導、審核、實施和監督工作。
1.積極宣傳農村危房改造政策,使民眾全面了解農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項政策。掌握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的思想動態和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議和意見,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2.對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申請人自述情況是否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且能夠答覆申請人的,應立即給申請人書面答覆意見。對申請人自述情況不能夠立即答覆的,村、鄉鎮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通過詢問、入戶調查等方式,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採取聽證和張榜公布的形式徵求民眾意見後,再以書面形式明確答覆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
3.凡是答覆申請人受理後,鄉鎮必須對上報的申請農村危房改造的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入戶調查,按照《貴州省農村危房評定暫行標準》的規定及相關程式,使用規範術語,填寫入戶調查表,提出處理意見,採取聽證或民主評議等方式,對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的申請,在10個工作日完成初審工作,並對初審結果進行張榜公布,民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後,及時將調查審核意見上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4.鄉(鎮)政府要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審核和鑑定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需要維修、改建的,要儘快制定好本鄉鎮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審議、報批,並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計畫和規劃,儘快組織實施維修、改建工程, 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集中連片建房點危房改造工程,屬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發包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式,與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簽訂建設協定書,由鄉鎮承辦人和鄉鎮主要負責人與工程承包人簽訂;屬統一規劃分戶自建的,鄉鎮或村委要與自建農戶簽訂協定書。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規劃設計組提供的規劃設計及住房設計圖紙建設,並由鄉鎮承辦人具體辦理,負責集中連片建房中質量監督、進度審核及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工作。
6.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屬分散自建的,可參照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住房設計圖紙建設,並由鄉鎮承辦人具體辦理,負責建房中質量監督、進度審核及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工作;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是農民自己維修的,由鄉鎮承辦人具體辦理,負責建房中質量監督、進度審核及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資料庫管理工作,及時準確上報工程進度、各種表冊和相關資料及照片。
(三)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和審批,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基層單位的管理和審核工作。
1.對農村危房改造的申請人、上訪人、舉報人承擔首問告知、登記責任。對提出農村危房改造申請的,登記後應在5日內移交給申請人所在的鄉鎮進行處理;對於上訪、舉報事件應有詳實的舉報記錄和調查處理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向上訪人或舉報人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2.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職能監督、檢查、鑑定部門按有關規定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審核審批,並根據全縣農村危房改造情況,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計畫與規劃指導督促全縣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實施,確保年度計畫任務的完成,做好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審議、報批。
3.制定全縣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監督檢查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情況,根據鄉鎮上報的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進度和不定期到施工地點實地檢查工程進度情況,撥付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4.實行危房改造督查制度。縣危改辦、紀檢、監察、財政、建設等部門要及時對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進行督查,保證進度和工程質量。
5.負責集中連片建房點的地質勘查、鑑定以及規劃設計,做好相關資料和圖紙。
6.督促指導全縣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建築方案、危房鑑定分類工作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定期對鄉鎮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7.協調整合各成員單位資金參與農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六條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的責任和義務;
(一)申報家庭住房情況真實、準確。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及時向村及鄉鎮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機關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證明材料,並對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法律責任。
(二)接受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機關調查。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積極接受、配合各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門、縣直有關監督、檢查、鑑定部門的調查、鑑定工作,主動提供真實、準確的有關情況,不得無理取鬧,辱罵、毆打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
(三)凡確定為農村危房改造的對象,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要求進行住房重建、維修工作。
(四)接受民眾監督。農村危房改造對象應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對其家庭住房情況、收入情況的動態調查、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五)享受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有勞動能力和懂技術的人員,應當參加其所在地村及鄉鎮組織的農村危房改造公益性勞動,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的,停止或取消其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待遇。
第七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承辦人、工程承包人、直接責任人、主管責任人、相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和資金管理人員就承擔的相應責任。
承辦人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或機構中從事具體工作的人員;工程承包人是指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危房改造工程建設契約的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是指擁有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鑑定、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人員;主管責任人是指擁有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鑑定、審查、審核、審批職權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主管領導的負責人員;相關人員是指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與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審批機構有領導、部門協調關係、監督關係等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是指建設局、會計核算中心、財政局、金融部門、鄉鎮財政所;資金管理人員是指各資金管理部門具體辦理資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一)農村危房改造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承擔危房改造和規劃布局、建設等責任,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查勘鑑定結果,負責及時提出危房報告及危房改造設計和維護意見。
(二)農村危房改造集中連片建房點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報批手續。實行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做到設計有證、施工有照,全程監理。工程竣工後,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標管理責任制。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鄉鎮要建立由分管負責人、經濟發展辦、國土、財政、民政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的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危房改造的組織領導工作。要層層簽訂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標責任書,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獎懲機制,落實並完成危房改造任務。
(四)實行農村危房改造專項資金使用檢查、監督、審計制度。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農村住房維修和改造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檢查。上級專款和地方配套的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必須保證全部用於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嚴禁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八條 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和審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和社會影響單獨或同時追究承辦人、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接待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民眾來訪時,不按工作程式辦理的;接待來訪時,政策解釋不準確、搪塞推委、態度生硬、服務意識差,給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發生越級上訪事件的。
(二)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簽署同意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的。
(三)對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的對象未經村、鄉鎮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的。
(四)對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村家庭住房擅自簽署同意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的。
(五)濫用職權,優親厚友,擅自改變農村危房改造對象、等級、類別的。
(六)從事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丟失、毀損相關材料的。
(七)不按規定時限、許可權送審材料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八)不按規定時限進行複審,不掌握農村危房改造對象住房鑑定情況,不掌握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設進度,導致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流失的。
(九)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義務,沒有告知、舉證的。
(十)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用途的。
(十一)向農村危房改造申請人索要財物,收受申請人財物、刁難申請人、延誤辦理時間的。
(十二)在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過程中,上訪率大、工作質量低、民眾綜合評價不好的。
(十三)在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中,對沒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影響資金髮放、影響工程進度和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九條 集中建房點屬於統建發包工程的,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項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責任人,按照各自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危房鑑定不準確,把危房等級鑑定錯誤的,依法追究鑑定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四)截留、挪用、擠占危房改造資金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責任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條 危改工作人員、資金管理部門、資金管理人員及其負責人責任追究方式:
(一)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嚴肅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一條 農村危房改造對象責任追究方式:
(一)批評教育。
(二)警告。
(三)取消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待遇。
(四)追回其違反規定領取的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五)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六)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過錯行為程度和社會影響,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第十二條 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和對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在鄉鎮行政管轄範圍內,由於政府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民眾對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強烈,引發群體性事件,甚至出現非正常情況的,根據情節輕重,建議由組織部門對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誡免談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黨政紀處分;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因管理和審批行為發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審批機關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答覆或應訴;因敗訴造成國家賠償的,由直接單位或直接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免於承擔;
(一)發現錯誤審查、審核、審批後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後果和影響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審查、審核、審批延誤期限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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