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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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農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9日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國家關於農村危房改造的相關政策和財政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科學合理分配補助資金,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精準扶貧要求,集中用於解決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以下簡稱四類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績效評價,規範管理。定期開展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大投入力度,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時,不斷健全農村危房改造投入機制,探索採用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信貸資金、民間資本等社會各方面資金投入。
第二章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五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後送財政部複審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下達補助資金。同時,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分配因素主要採用各地四類重點對象危房存量、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地方工作績效和相關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等指標。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七條 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預算檔案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三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補助資金集中用於四類重點對象的農村危房改造,以及農村集體公租房建設等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第九條 各地不得將補助資金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等與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無關的支出,不得在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地方財政可根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支付給農戶的資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支付時間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式,確保補助對象認定規範準確,並做好質量安全和農戶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預算執行結束後,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並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危房改造任務及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補助資金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細則。
第十七條 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9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88號)同時廢止。

修訂內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轉移支付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後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後送財政部複審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送財政部,並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資金分配方案,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下達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及績效目標自評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分配因素主要採用各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財力因素、績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測算公式為:
其中:某地分配係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財力因素×25%+該地績效因素×40%+該地政策等因素×35%)。”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預算執行結束後,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情況進行評判,財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相關結果作為預算分配、政策調整的依據。”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將第七條中的“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將第十四條中的“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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