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2016年發布的檔案。

2022年5月,依據《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22〕42號)廢止。

2023年6月29日,《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廢止信息,辦法印發,辦法全文,修訂內容,

廢止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形成了《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5月10日,以財社〔2022〕42號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16號)同時廢止。

辦法印發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農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對《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9日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修訂內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地方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轉移支付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後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明確資金與工作預期達到的效果,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核後送財政部複審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補助資金的分配建議送財政部,並負責提供相關測算因素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規定的因素測算資金分配方案,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30日內下達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及績效目標自評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補助資金按因素法分配,重點向改造任務重、貧困程度深、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分配因素主要採用各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需求因素、財力因素、績效因素和支持政策等因素,測算公式為:
其中:某地分配係數=該地需求因素×(該地財力因素×25%+該地績效因素×40%+該地政策等因素×35%)。”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預算執行結束後,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任務落實、政策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逐級開展年度績效評價。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情況進行評判,財政部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相關結果作為預算分配、政策調整的依據。”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將第七條中的“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將第十四條中的“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修改為“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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