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貴州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通知,全文,

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特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貴州省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加快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的指導意見》(建村〔2021〕47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辦村〔2019〕1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2月12日

全文

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州省農村住房保障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22〕42號)《貴州省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建村〔2021〕3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加快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的指導意見》(建村〔2021〕4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建辦村〔2019〕1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以及省級農村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其中: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設立用於支持各地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的轉移支付資金;省級農村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全省農村危房改造、農房抗震改造、宜居農房建設試點及其他農村住房保障相關工作的補助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前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省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為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按照財政預算安排,補助資金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政府引導、農戶自願,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同時接受社會監督。
(一)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各地年度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農房抗震改造等住房安全保障項目,以及宜居農房建設試點等住房功能提升項目數量進行資金安排。
(二)精準幫扶的原則。為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補助資金向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農村住房保障項目傾斜支持。同時,對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給予傾斜。
(三)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爭取中央支持一點,地方政府補助一點,農戶自籌一點,鼓勵社會捐贈一點的方式,多渠道籌集農村住房保障資金。對納入脫貧縣涉農資金整合試點範圍的,可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予以支持。要鼓勵農戶參與住房保障項目建設。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並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時完成備案、下達資金預算的流程;
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做好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的分解下達,指導市縣加強資金管理和績效管理;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制度等有關檔案。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並按照國家部委有關檔案規定,牽頭制定貴州省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工作實施方案,負責統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市縣做好全省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動態監測工作,組織申報年度危房改造區域績效目標,研究提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組織全省農村危房改造相關工作的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全省農村危房改造相關工作執行情況,並對區域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和年度績效評價,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五條市(州)、縣(市、區、特區)財政部門負責及時分解下達本地區補助資金預算,組織預算執行,加強資金使用監管,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州)、縣(市、區、特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補助資金的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核實、審批、公示、驗收、監督檢查等落實工作方案要求等相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特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工作過程中如發現數據有誤,應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並對有關數據更正後重新上報。
第三章    補助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市(州)、縣(市、區、特區)農村住房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實施的危房改造補助標準按照D級危房每戶補助3.5萬元,C級危房每戶補助1.5萬元。農房抗震改造按照戶均1.5萬元進行補助。
第七條省級補助資金支出重點使用範圍:
(一)符合條件的農村危房改造工程。
(二)農房抗震改造工程(含方案設計、施工、驗收)。
(三)修繕加固農村閒置公房項目。
(四)農村幸福大院或集體公租房建設項目。
(五)農村危房改造後原有危房的拆除工程。
(六)農村住房危險性鑑定。
(七)因自然災害導致農村住房損壞新增危房重建、改造工程。
(八)農村住房建設試點項目(含宜居農房建設試點、綠色農房建設試點、裝配式鋼結構農房建設試點等)
(九)其他國家、省委省政府安排的農村住房保障項目或農村住房建設試點項目。
第八條 中央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等、農村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第九條 各級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省級補助資金不得用於: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支出;用於平衡本級預算支出;交通工具購置、通訊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其他與補助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二)中央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範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十條省級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按照預算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按規定時間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
第十一條  中央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限內按程式報財政部備案後下達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按規定時間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算;資金檔案抄送財政部貴州監管局。經備案後的分配方案,在執行過程中有調整的,按程式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貴州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黔財預〔2017〕189號)、《貴州省省級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黔財預〔2022〕97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對於支付給農戶的補助資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後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項目實施,應嚴格執行申請審核程式,會同有關部門確保補助對象認定規範準確,並做好質量安全和農戶檔案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四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年度工作計畫,確定補助資金年度重點支持項目和具體支持方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提出下一年度項目支持方向和資金預算需求,省財政廳結合本級財力情況納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補助資金申請實行屬地化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項目申報方案、項目驗收標準等並發布。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建設規劃,以縣為單位按照項目申報的要求,確定擬申請補助資金補助的項目,並按規定程式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同時報送資金績效目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後形成備選項目庫,每年結合當年資金規模和重點支持方向確定具體支持項目和支持方案。
第十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按以下要求進行審核:
(一)審查是否符合項目性質、基本原則、使用範圍等要求。
(二)審查是否符合當前中央、省政策支持項目;審查項目是否當年度能完成目標任務項目。
(三)其他類項目。申報和審核要求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省財政廳確定。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承擔審核本地區各縣(市、區、特區)申報材料的主體責任,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審核匯總本地區各縣(市、區、特區)的申報資料,並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
申請材料還應包含使用財政資金的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達項目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各地接到項目實施通知後,由項目承接的市(州)、縣(市、區、特區)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無特殊原因的,資金應於下達後一年內使用完畢。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應當按照預算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調劑,確需調劑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補助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制度。在申報項目時應同步報送項目績效目標,各地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及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和績效目標的如期實現。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及時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報送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各級住建、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加強溝通和協作,保障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合規使用和高效運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科學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跟蹤監管補助資金使用及績效運行情況。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責成主管部門進行整改,對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財政廳收回已撥付資金。同時,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財政補助資金分配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補助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州)、縣(市、區、特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管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意見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項目資金下達一年內,未按要求支付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收回需求,省財政廳按程式收回補助資金。項目因故中止的應當及時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同意後,省財政廳將對中止項目資金予以收回。對於存在虛報任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達的對應補助資金外,還可採用加倍扣回補助資金、取消下一年度補助資金資格等方式加重懲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補助資金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轉移補助資金、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分配到脫貧縣的中央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和省有關檔案規定使用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農村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建〔2020〕3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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