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意見》已經貴陽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7年
- 施行時間:2008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陽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及財政部《關於印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6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籌集並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貴陽市及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未經中央批准的建制區資金由市級統收統管),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和預決算審核以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及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決算編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市及區(縣、市)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財力,積極參與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計畫,並按照本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畫按規定的來源渠道籌集廉租住房的保障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三)市及區(縣、市)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第七條 土地出讓淨收益為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費用後的餘額,市及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應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及時納入專戶管理,未經中央批准的建制開發區的該項資金繳入市級專戶統籌管理。
第八條 中央、省、市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有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於其他開支。
第十一條 收購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收購房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價款等開支。
第十二條 改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對已收購的舊有住房和騰空的公有住房進行維修改造後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三條 新建廉租住房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新建廉租住房的開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拆遷費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支出。
第十四條 發放租賃補貼開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放的租賃補貼支出。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及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於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畫,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要商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畫,指導同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合理測算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需求,並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情況,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編制工作。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時,首先市級要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淨收益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上述兩項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通過本級預算以及上級補助(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以及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予以安排。按照優先保障發放租賃補貼、後實物配租的原則安排資金預算。
第十七條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中涉及購建廉租住房的,必須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式。
第十八條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批准後,市及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九條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畫和投資計畫,以及實施進度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切實落實到廉租住房購建項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申請租賃補貼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經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公示和審核確認無誤後,由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縣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年度預算安排,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出租住房的租賃方。暫未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區,區(縣、市)財政部門按照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租賃補貼資金確保租賃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二十一條 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及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契約和進度、購房契約以及年度預算,提出預算撥款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廉租住房建設單位或銷售廉租住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 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市及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餘,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及區(縣、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時,還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當年租賃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當年購建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當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戶數、面積、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將市及區(縣、市)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報上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備案。上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建設、發展改革、民政部門匯總本地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進展情況,於次年2月28日前報財政廳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配契約級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於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跟蹤覆核,確認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對於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規定籌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貫徹意見,並報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