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是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國家和貴州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1年10月29日,《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黔民發〔2021〕15號)印發;2024年3月6日,《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印發,2021年10月印發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6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民政廳
修訂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

修訂過程

2021年10月29日,貴州省民政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黔民發〔2021〕15號予以印發。
2024年2月29日,貴州省民政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3月6日,黔民發〔2024〕2號予以印發,2021年10月印發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及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持有我省戶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證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對已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得再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持有當地戶籍或居住證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對未落戶但已辦理易地扶貧搬遷市民證的易地扶貧搬遷民眾,可向安置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第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市(州)、同一縣(市、區、特區)或在同一縣(市、區、特區)但不在同一鄉鎮(街道)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均不一致,且未持有經常居住地居住證或在經常居住地持續居住未滿1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資金髮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在本省戶籍所在地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居住地均在非本省行政轄區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函商經常居住地民政部門協助提供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民眾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八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年以上,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五)原長期在外務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家庭成員罹患大病返鄉照料病人1個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務工的,以及返鄉在家連續居住3個月及以上的,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六)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或直系親屬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達6個月以上(含6個月)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家庭成員因婚姻、服兵役、在讀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等原因長期在外生活但戶籍未遷移的;
(四)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日向前延伸12個月內連續外出務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含其同在務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類人員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但應按規定申報和核算扣除必要就業成本後的收入或其提供給其家庭的現金及基本生活物資折算的金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防止返貧監測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或防止返貧監測戶中患有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五)成年無業愛滋病人或愛滋病機會感染者;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防止返貧監測戶指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依規識別的易返貧致貧家庭。
第十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下列申請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書及家庭基本情況申報表;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殘疾人應提交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社會保障卡(黔貴人服務一卡通)複印件。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複提交。
第十二條 對於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四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對不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外出務工人員,可按核查日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核定其工資性收入。
(二)經營淨收入。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淨收入。財產淨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的核算:
被贍養(撫養、扶養)人未與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共同生活的,其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按贍養(撫養、扶養)協定或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無法律文書或無贍養(撫養、扶養)協定的,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數×2倍經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贍養(撫養、扶養)人數。
實際支付的贍養(撫養、扶養)費高於前款規定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於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戶、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的,可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愛滋病人和成年無業愛滋病機會感染者,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況適當豁免。
對因交通事故、礦難、工傷、國家儲備林建設、征地等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可從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當月起按20年總收入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學、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花費完畢的,可不再計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築物拆遷獲得的賠償款,扣除自建或購買剛需住房和必要裝修費用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助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2.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3.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生產性補貼、高齡津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慰問金、慈善捐助資金以及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4.“十四五”期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5.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對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病、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下列支出應納入剛性支出核算範圍:
1.因學個人負擔費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有就讀於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每年個人實際繳納的學雜費、縣外就讀必要的交通費以及增加的生活費。每學年學雜費按學校實際收取的學雜費扣減貴州省鄉村振興學生資助補助學費金額後的部分確定;每學年交通費按居住地與學校之間4次單程客運汽車或普速列車、二等座高鐵(動車)的票價確定;每學年增加的生活費按就讀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與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差額的10倍,再扣減國家各項教育資助補助和因學臨時救助後的部分確定;對於一個年度內只就讀一個學期的,縣外就讀必要的交通費以及增加的生活費按上述計算方式減半確定。
2.因病個人負擔費用: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日或年度核查日向前延伸一年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住院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其他商業保險、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政策後,由個人實際負擔的合規費用。因慢性病、疑難疾病等長期服用中草藥、民間就醫或門診購藥且能提供有效憑證的費用;
3.因殘個人負擔費用: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個人實際支出費用。
下列支出應納入必要就業成本核算範圍:
1.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務工期間必要的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以及自我提升支出;
2.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務工期間必要的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自我提升支出以及其同在務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本人務工期間食宿費及其同在務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生活費用,可按務工地實際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數×2倍務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積進行推算。
第十五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手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櫃、電腦等非高消費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因身份證被盜用或借用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或通過公證等其他方式確定不屬於本人擁有的,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依託微信、支付寶等網際網路平台形成的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交通事故、礦難、工傷、國家儲備林建設、征地等獲得的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形成的金融資產部分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折算。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總計不超過1套(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擁有不超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住房雖超過基本住房需求,但超過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勞動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三)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連續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現值在5000元以下的機車、電瓶車、三輪車、拖拉機和一輛現值在50000元以下的車輛以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車輛現值可以參考二手車市場評估價格或網際網路二手車買賣平台評估價格予以確定。
第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一般無市場主體登記,但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為村級農業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註冊登記的經營實體雖未註銷但未正常運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於每年上半年集中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尚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困難家庭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全面掌握轄區內困難民眾家庭經濟狀況和人員構成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下列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予以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一)入戶調查。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
(二)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等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佐證材料。
(四)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式可以採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對愛滋病人和愛滋病機會感染者開闢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綠色通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對其進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時,可不入戶、不評議、不公示,保護其隱私。
第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後,對擬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成員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社區)黨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居)民小組組長、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民主評議成員人數不少於20人,實際參加評議人員應達成員人數的80%。民主評議應對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評議結果一般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參加評議人員同意方為有效。參加民主評議人員與申請家庭有直系親屬關係的應迴避。
民主評議未能通過,但經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共同研判確屬困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列為擬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對擬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非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時段擬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可不再開展民主評議。
    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取證困難但家庭實際生活狀況明顯困難的,可通過縣級或鄉鎮(街道)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或社會救助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後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遊等情況,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銀行存款、網際網路金融資產賬單、流水等信息,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二十一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複查。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調查結束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投訴、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入戶調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確認告知書、電話、微信、簡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並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在當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已完成審核確認程式的,也可於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當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於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已獲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監管職責,每年按當年新增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10%開展抽查覆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抽查覆核。
第二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包括最低生活基本保障金和針對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困難補助金。
(一)最低生活基本保障金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
(二)對獲得最低生活基本保障金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學生、單親家庭成員、獨生子女家庭成員、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純女戶家庭成員、失地農村家庭成員等特殊困難群體,應當實施分類施保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特殊困難補助金計算標準按有關規定確定。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非重度殘疾人,按有關規定確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三)本辦法第九條所列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核查日上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助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數量、保障金額等信息。
信息公示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賬戶。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於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銀行存摺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定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未經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確認等程式,不得將任何家庭或者個人直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定期核查,並根據核查情況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發、減發、停發手續。
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應當符合法定事由和規定程式;決定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給予一定時間的漸退期。
依據下列就業情形確定救助漸退期: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招考錄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給予3個月救助漸退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外出務工、靈活就業、享受公益性崗位等就業救助以及產業幫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穩定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給予6個月救助漸退期。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死亡後,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並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虛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經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不予受理;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應當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並責令其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業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獲授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電話,受理諮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四十一條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對於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貴州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貴州省民政廳關於印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黔民發〔2021〕1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解讀一:貴州省出台《辦法》的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是黨和政府為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是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制度,在保障基本民生、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2021年10月,省民政廳制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各環節和步驟作出了規定和明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近年來對社會救助工作提出了系列新的要求,2022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看望參加全國政協委員時指出“要深化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形成以基本生活、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覆蓋全面、分層分類、綜合高效的社會救助格局”。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同年10月,民政部、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聯合制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對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納入“單人保”以及低保漸退期作出了新的規定。2023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民政部關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最新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省民政廳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原辦法作了大量修改,並徵求了各市(自治州)民政部門以及社會各界意見。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省民政廳對文稿進行了反覆斟酌和修改完善,並完成了合法性審查和與巨觀政策一致性評估,最終按程式印發了《辦法》。
解讀二:新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出進一步增強了完整性?
修改後的《辦法》新增三條,其中第四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基本條件作了進一步明確,第十六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市場主體登記情況作了進一步明確,第三十六條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虛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處理作了進一步明確。
解讀三:新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出進一步增強了操作性?
一是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上新增了三種情形,明確“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年以上”“原長期在外務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家庭成員罹患大病返鄉照料病人1個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務工的,以及返鄉在家連續居住3個月及以上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或直系親屬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二是對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新增了二種情形,明確“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達6個月以上(含6個月)”“在讀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等兩類情形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三是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作了最佳化。明確規定:可以根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銀行存款、網際網路金融資產賬單、流水等信息,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取證困難但家庭實際生活狀況明顯困難的,可通過縣級或鄉鎮(街道)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或社會救助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解讀四:新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出進一步增強了兜底性?
一是擴大了可參照“單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人員範圍。明確“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愛滋病人或成年無業愛滋病機會感染者”兩類情形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二是在剛性支出核算上,對因學繳納的學雜費、縣外就讀必要的交通費以及增加的生活費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三是進一步放寬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條件。將原來規定的“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或就醫所需車輛”修改為“一輛現值在50000元以下的車輛”。四是對申請家庭存在市場主體登記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
解讀五:新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出進一步增強了工作上的便捷性?
一是最佳化了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計算方式,規定“對因交通事故、礦難、工傷、國家儲備林建設、征地等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可從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當月起按20年總收入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學、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花費完畢的,可不再計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築物拆遷獲得的賠償款,扣除自建或購買剛需住房和必要裝修費用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收入”。二是最佳化了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後的低保金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所有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助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解讀六:新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出進一步增強了政策上的一致性?
根據民政部、中央農辦、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一是對救助漸退期的規定修改,將貴州省救助漸退期從原來的3-12個月調整為3-6個月;二是規範了贍養(撫養、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愛滋病人和成年無業愛滋病機會感染者,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況適當豁免”。
解讀七:新的《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出了為基層減負?
一是對將審核確定結果告知申請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將原來發放確認告知書唯一種方式修改為“通過發放確認告知書、電話、微信、簡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二是在告知時間上作了修改。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於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解讀二

本次新修訂的《辦法》分為六章四十五條,進一步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新增三條,其中第四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基本條件作了進一步明確,第十六條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市場主體登記情況作了進一步明確,第三十六條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虛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處理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操作性。《辦法》在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上新增了三種情形,明確“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年以上”“原長期在外務工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家庭成員罹患大病返鄉照料病人1個月及以上且短期不再外出務工的,以及返鄉在家連續居住3個月及以上的”“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或直系親屬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可視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辦法》還對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新增了二種情形,明確“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達6個月以上(含6個月)”“在讀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等兩類情形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辦法》對家庭經濟狀況評估作了最佳化。《辦法》明確規定:可以根據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銀行存款、網際網路金融資產賬單、流水等信息,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取證困難但家庭實際生活狀況明顯困難的,可通過縣級或鄉鎮(街道)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或社會救助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兜底性。《辦法》擴大了可參照“單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人員範圍;明確“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愛滋病人或成年無業愛滋病機會感染者”兩類情形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在剛性支出核算上,《辦法》對因學繳納的學雜費、縣外就讀必要的交通費以及增加的生活費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辦法》進一步放寬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條件。將原來規定的“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或就醫所需車輛”修改為“一輛現值在50000元以下的車輛”。《辦法》對申請家庭存在市場主體登記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工作上的便捷性。《辦法》最佳化了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計算方式,規定“對因交通事故、礦難、工傷、國家儲備林建設、征地等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可從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當月起按20年總收入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學、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花費完畢的,可不再計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築物拆遷獲得的賠償款,扣除自建或購買剛需住房和必要裝修費用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收入”。
《辦法》最佳化了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後的低保金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所有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助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政策上的一致性。根據中國民政部、中央農辦、中國財政部、中國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辦法》對救助漸退期的規定修改,將貴州省救助漸退期從原來的3-12個月調整為3-6個月。《辦法》規範了贍養(撫養、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愛滋病人和成年無業愛滋病機會感染者,在評估認定其家庭經濟狀況時,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況適當豁免”。
《辦法》進一步為基層減負。《辦法》對將審核確定結果告知申請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將原來發放確認告知書唯一種方式修改為“通過發放確認告知書、電話、微信、簡訊等方式告知申請人”。《辦法》在告知時間上作了修改,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於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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