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暫行辦法

貴州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認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不斷完善城鄉統籌、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8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10月18日,貴州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完善城鄉統籌、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民政部《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和常態化救助幫扶工作指南(第一版)》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審核認定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申請受理、調查、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可按程式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審核認定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已開展城鄉低保和特困供養審核確認權下放的,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轄區內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審核認定工作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促進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是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範圍及家庭收入核算評估,參照《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依法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民眾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六條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請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下列申請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申請書;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殘疾人應提交第二代或第三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複提交。
第九條對於已經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經辦人員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三章 審核和認定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工作。調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或者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等方式進行。入戶調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進行,每組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非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後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網際網路金融資產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遊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十二條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複查。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家庭人均收入、初審意見等信息。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並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認定意見。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接到投訴、舉報的申請應進行入戶複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定,發放認定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認定,並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所在村(社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戶主姓名、家庭成員人數等信息,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第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十四五”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村振興部門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與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的銜接工作。當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貧致貧風險且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可直接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每年組織開展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實行動態管理,家庭經濟狀況明顯變好的,依程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範圍,並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申請未獲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家庭,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條件的,在徵得其同意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程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集中排查、日常走訪、隨機抽查、部門數據共享比對等方式,建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動態監測機制,主動開展監測。
第四章救助和幫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申辦相關救助幫扶。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依規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幫扶。
第二十一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和患有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經個人申請或主動發現,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經個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給予急難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加強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專項社會救助工作,各社會救助職能部門應根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困難類別和困難程度,依規給予教育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
第二十三條加強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其他救助幫扶。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納入產業幫扶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水費、電費、煤氣(天然氣)費、有線電視收視費減免(補貼)等幫扶,具體減免(補貼)政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幫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救助幫扶。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或者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社會工作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終止審核認定程式。
第二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審核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電話,受理諮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民眾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審核認定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 申請或者已經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員對於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從事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鼓勵各地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偏差且能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於問責,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貴州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暫行辦法》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具體範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指剔除“單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重病重殘人員後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暫行辦法》就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申請工作作出說明,要求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區域,可依法使用網際網路進行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難以進行申請的,辦理了相應委託手續後,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暫行辦法》規定,申請未獲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家庭,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條件的,征其同意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其申請資料並經調查核實後,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程式。
《暫行辦法》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村振興部門應做好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與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銜接工作。當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貧致貧風險且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可直接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可享受的救助幫扶政策範圍。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和患有當地相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各社會救助職能部門應根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的困難類別和困難程度,依規給予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
《暫行辦法》強調,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納入產業幫扶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水費、有線電視收視費減免(補貼)等幫扶,具體減免(補貼)政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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