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
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以及其它社會救助工作中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確保認定過程公開、公正、公平,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貴州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縣範圍內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需要進行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我縣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城鎮居民家庭。2009年我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為550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係,戶口在一起且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戶籍遷移出本縣的普通高校大中專在校學生或現役軍人(義務兵)視為家庭成員。
第五條 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的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體工作;村(社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本轄區內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發改、
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
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機構、人員隊伍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八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
(二)及時、公開、公平、公正。
(三)屬地管理。
第九條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不再重複進行家庭收入核定和發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費水平明顯高於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二)在就業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崗、失業、無業人員不按要求進行求職、失業登記或進行了登記但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等單位介紹就業的。
(三)故意放棄法定贍養、撫(扶)養費和轉移個人資產的。
(四)為騙取住房保障或其他社會救助辦理離婚手續而實際仍共同生活的。
(五)擁有轎車、客貨車等機動車的(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六)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房、自建住房建築面積人均超過15平方米的。
(七)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選擇高收費私立學校就讀的。
(九)三年內購買高級音響、空調、鋼琴等高檔電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
(十)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非穩定性隱蔽收入),提供虛假證明的。
(十一)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條件的。
第十一條 申請城鎮低收入家庭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三)身份類證件及其複印件。
(四)收入狀況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六)縣民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七)收入核定授權書。
申請材料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認定城鎮低收入家庭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村(社區)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確定申請審核家庭的人均收入數額。經民主評議同意後張榜公示,張榜公示的時間不少於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申請人填寫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審批表,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公示有異議的,由村(社區)對申請人及其家庭重新進行調查。
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應當成立由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區)負責人組成的調查評估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詢問以及信函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最近6個月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按照6個月的平均數額計算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請家庭的收入不穩定時,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有關單位、個人、組織應當積極配合。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村(社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應將審核結果和村(社區)的上報材料報縣民政部門;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縣民政部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認定。經審查符合城鎮低收入家庭條件的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並頒發低收入家庭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應將被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名單及時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經公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由申請人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重新進行核實;經重新核實不符合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撤銷對其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並收回頒發的證書。
(五)村(社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相關情況的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審核。縣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上報材料的審查並頒發低收入家庭證書。
第十三條 對城鎮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調查統計以一定期限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為準。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總收入扣除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收入,具體由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四部分組成。
(一)工資性收入是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的主要職業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
(二)經營淨收入是指個體或私營業主扣除經營費用後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以及經營房屋出租業務的租金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等所獲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股息與紅利收入、參加儲蓄性保險所獲得的收益、從事股票投資和保險以外的其他投資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收入、其他財產性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主要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社會救濟收入、失業保險金、賠償收入;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經濟補償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家庭間的贈送和贍養等。
第十四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一)優撫對象和工(公)傷人員的撫恤金、補助金、保健金和護理費。
(二)因公致殘人員的護理費。
(三)因公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
(四)按規定由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等。
(五)政府和社會給予在校貧困生的救助金、生活補貼及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貸款等。
(六)政府頒發的一次性見義勇為獎勵和勞動模範榮譽津貼。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五條 對工資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在職職工(含契約職工)收入的核定,應當由職工所在單位出具職工收入情況證明,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核定。對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職工,應當按實際收入計算職工收入。
(二)對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其它勞動收入,應當經申請人誠信申報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和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其中屬於在市場、商店、早市、夜市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由市場主管部門出具從事經營活動人員的收入情況證明;市場主管部門不能證明其從事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的,應當經申請人誠信申報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和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
第十六條 經營淨收入應經申請人誠信申報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和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
第十七條 對財產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動產和不動產,應當經申請人誠信申報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和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
(二)對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和財產營運所獲得的收益,簽訂契約的應當按照契約核定收入;契約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未簽訂契約的應經申請人誠信申報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和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
第十八條 對轉移性收入的調查評估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離退休金,憑本人離退休金領取存摺予以認定。
(二)對失業保險金,憑本人失業證予以認定。
(三)對遺屬補助費,憑單位開具的遺屬補助費證明等予以認定。
(四)對賠償收入,憑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等證明檔案予以認定。
(五)對經濟補償金,憑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證明檔案以及發放的證明資料等予以認定。
(六)對社會救濟收入,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認定。
(七)對贍養費和撫(扶)養費,按照有關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裁決或判決的,按照贍養和撫(扶)養人的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成員每人的低收入標準後的餘額計算,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總收入—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家庭總人數)÷被贍(撫、扶)養人總數。
(八)對住房公積金,憑公積金查詢存摺予以認定。
(九)對捐贈收入和其他轉移性收入,經申請人誠信申報後由調查評估小組根據申報情況和調查評估的結果認定。
第十九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接受、配合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的調查,並按規定及時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按規定如實申報收入狀況或提供其他虛假證明材料的,其所在家庭不得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已經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應撤銷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或單位不按規定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或在出具證明時弄虛作假的,由縣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認定過程中的每個環節,村(社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都應分別由責任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能將審核結果和有關材料上報;對在認定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並按戶建立收入審核檔案,將低收入家庭的變動情況、享受住房保障和其他救助的情況及時登記歸檔。同時要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應實行動態管理,低收入證書有效期為一年。縣民政部門對認定的城鎮低收入家庭每年審核一次,並根據城鎮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變動情況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