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審批工作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行為,依法禁止和打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從事非法房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及《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意見(試行)》(道府發〔2007〕37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審批工作的意見(試行)
  • 發文單位: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實行時間: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農村自建房審批條件,自建房建築標準及要求,自建房審批程式,

農村自建房審批條件

一、縣城規劃區內農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審批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土地修建自用房:
1.現有住房確不能滿足家庭居住需要的,可以申請建房;
2.現有住房破舊,經村組、社區調查認定確有安全隱患,且無其他房屋居住的,在不違背城鎮建設控制性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申請在原宅基地上進行改建;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可以申請新宅基地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審批利用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建房:
1.申請人戶籍不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
2.父母將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給子女,而自己無房居住的;
3. 已有住房家庭以假離婚為由重新申請建房的;
4.未經國土、建設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將原有住房拆除而以無房居住為由申請建房的;
5.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滿足家庭成員居住,但將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造成家庭成員無房居住而重新申請建房的;
6.由縣城規劃區外遷入規劃區內的農業人口,遷入事由除婚遷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外均不得審批宅基地建房;
7.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滿足家庭居住的,不得再審批新的宅基地建房。

自建房建築標準及要求

二、縣城規劃區內符合審批利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條件的建築標準及要求
1.在原宅基地上改建住房或利用新宅基地建房的,建設用地戶均按130平方米、一樓一底的標準建設。原宅基地不足130平方米的,可以擴建至130平方米,不能擴建的,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進行建設,同時由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證並予以註銷。
2.父母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其子女結婚分家後,必須有一個子女家庭與父母及上輩共宅,其餘每戶可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
3.兩戶及以上符合審批建房條件的農戶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聯合修建自住房,但聯合修建自住房的占地面積共為130平方米、每戶建設樓層為2層,並由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將2層以上住房建設納入基本建設程式進行規範管理。
4.農戶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擅自修建住房的,由縣拆違辦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自建房審批程式

三、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審批程式
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必須嚴格通過下列程式依次進行審批:
1.農戶提出建房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村民組和社區按照本意見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審批條件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
3.由玉溪鎮人民政府嚴格進行審查把關並簽署意見;
4.由縣拆違辦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覆核認定,將擬審批農戶名單及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7天,並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民眾舉報,接受民眾監督;
5.公示期滿後,由縣拆違辦將確定的審批農戶名單報縣國土局、建設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6.由申請人按照“先審批、後建設”原則完善相關手續後啟動住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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