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行為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行為,依法禁止非法房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縣城規劃區內農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審批條件
(一)在不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可以申請使用縣城規劃區內用於集中安置的農村集體土地修建自用房:
1.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滿足家庭生產生活需要的。
2.現有住房破舊並經村民組、村(社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調查認定有安全隱患且無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關部門收回宅基地使用證後可以申請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後必須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利用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土地建房:
1.申請人戶籍不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內的。
2.由縣城規劃區內的戶籍所在村民組到縣城規劃區內的另一村民組申請建房的。
3.父母因將原宅基地和房屋分配給子女導致自己無房居住的。
4.已有住房家庭以離婚為由重新申請建房的。
5.未經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將原有住房拆除後導致無房居住的。
6.家庭原有住房可以滿足家庭成員居住,但將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後造成家庭成員無房居住的。
7.由縣城規劃區外遷入規劃區內的農業人口(婚遷或依法收養的子女除外)。
8.父母已有宅基地及住房且能滿足家庭居住的。
二、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建築標準及要求
1.在不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前提下,在原宅基地上拆建住房或利用新宅基地建房的,建設用地戶均不超過130平方米、樓層按四樓加坡屋頂標準建設(相關資料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查)。
2.子女結婚與父母分家後,必須有一個子女家庭與父母及上輩共宅,其餘每戶可申請一處宅基地建房。
3.農戶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擅自修建住房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的審批程式
縣城規劃區內農民利用集體土地建房必須嚴格通過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1.農戶提出建房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村民組和(村)社區按照本意見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審批條件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
3.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嚴格進行審查把關並簽署意見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會審申請。
4.由縣人民政府召集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單位進行集體會審。會審實行每季度一次,具體會審時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確定。
5.由參與會審的單位聯合將擬審批農戶名單及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7天,並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民眾舉報,接受民眾監督。
6.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由縣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7.由申請人按照“先審批、後建設”原則完善相關手續後啟動房屋建設。
四、工作職責和紀律要求
1.縣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不定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並制止各類違法建房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大對建房安全、質量和建房樓層的監管力度,對未完善相關手續的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除;對不符合規劃的違法建築予以拆除;嚴禁屋頂亂搭亂建行為,對確因屋頂滲漏需防滲的,必須進行專業鑑定同意後方可實施,防滲必須採取坡屋面方式且坡屋面最高處的高度不得超過2米;依法嚴厲打擊參與違法建房活動的施工隊伍。
3.縣國土部門要加強對建房占地面積的監管,對超過建房審批用地面積標準和未經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的違法建築及時予以拆除。
4.縣電力公司、供水公司對不符合建房條件而強行建房的,及時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制止違法建房行為;對違法建築堅決不予安裝水、電設施。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5.縣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供水等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協調配合,努力形成合力,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建房行為。
6.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參與違法建房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報復檢舉揭發人員和阻礙執行公務的,要依法予以打擊。
五、《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縣城規劃區農村村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審批工作的意見(試行)》(道府發〔2008〕19號)已經道府辦發〔2010〕23號檔案廢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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