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縣城規劃區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對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規範農村居民建房行為,確保城鄉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行為的意見》(道府發〔2010〕1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縣城規劃區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實施細則
  • 提出者: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提出時間:2010
  • 適用領域範圍:農村居民建房
內容,時間,

內容

一、農村居民建房申請條件
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必須嚴格審批把關,原則上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建築樓層按照四樓加坡屋頂且房屋總高度不超過15米的標準建設。在不違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建房條件的農村居民,可申請使用縣城規劃區用於集中安置的農村集體土地修建自用房:
1.現有人均住房面積不足20平方米,且不能滿足家庭生產生活需要的。
2.現有住房破舊並經村民組、村(社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調查認定有安全隱患且無其他房屋居住的或原宅基地不能利用的,在相關部門收回宅基地使用證後可以申請新宅基地建房。新房屋建成後必須自行拆除原房屋。
二、農民建房審批程式
1.農戶提出建房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村民組和村(社區)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審批條件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
3.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嚴格進行審查把關並簽署意見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會審申請。
4.由縣人民政府召集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單位進行集體會審。會審實行每季度一次,具體會審時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確定。
5.由參與會審的單位聯合將擬審批農戶名單及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7天,並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民眾舉報,接受民眾監督。
6.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由縣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三、農民新(拆)建住房建設審批程式
縣城規劃區內農村居民建房,以村(社區)或村民組為單位,實行統一規劃用地,有條件的可以實施多個村(社區)或村民組統一規劃用地。具體選址應按《縣城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農村居民建房必須遵守以下建設程式:
1.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持此證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用地手續。
2.建房農戶必須聘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房屋圖紙設計,且同一安置點要採取同樣的外觀設計(具體外觀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確定),如有控規必須按控規設計外觀,圖紙設計可以不進行地勘。設計圖紙必須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後方可出具施工圖紙。
3.申請人持審查通過的設計圖紙、用地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建房必須聘請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承建單位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承攬農村居民建房建設工程並簽訂承建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對房屋建設質量、安全負責,同時辦理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有關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嚴格按圖施工,確保房屋質量。
5.申請人持上述資料先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然後到施管站辦理《開工許可通知》。
6.農村居民建房的建築材料及構配件可以不進行試驗檢測,但必須使用合格建築材料和構配件,提供供貨方質量保證書及合格證。
7.房屋修建完工後,由施工單位提供竣工驗收資料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竣工驗收。
8.涉及辦理建房手續中應繳納的勞保統籌金、安全保證金、配套費予以免收。
四、農民申請改建住房的程式要求
1.除按照道府發〔2008〕19號檔案要求審批通過的農村居民建房戶不重新按照道府發〔2010〕18號檔案要求進行建房條件審查外,其他申請改建的農戶應按照道府發〔2010〕18號檔案要求進行審查。
2.對符合條件的改建戶應自行邀請具有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專業鑑定,並提供真實有效的原住房的質量安全資料數據後方可進入辦證程式。
五、相關要求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內依法審批的農民建房進行監管。
2.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建房,凡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整改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3.採取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等,一律視為無效。
4.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受理農民建房申請時,應做到公正、公開、透明,如發現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5.鄉(鎮)規劃區內、村莊規劃區內和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建房,凡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強制拆除。
6.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農村居民建房進行監管。
7.各鄉(鎮)規劃區和建制鎮所在地農村居民建房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時間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