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道真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2002年7月1日發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道真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 實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和《道真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是指在實施《道真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基礎上,對國家公務員實行的醫療補助。
第三條 醫療補助的原則:補助水平要與我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國家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第四條 醫療補助範圍:符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行事合一單位已過渡的國家公務員,基礎教育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其他由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第五條 醫療補助的經費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當年財政預算,財政對單位的補助標準比照《試行辦法》第十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規定執行,按本人工資總額(或退休金額)的1%進行籌集,由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補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第六條 醫療補助經費的使用:公務員醫療補助金額用於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公務員因病住院,自付費用每年度超過1800元,按不同年齡段給予補助。45歲以下的職工,按30%補助;45歲及其以上職工按35%補助;退休人員按45%補助。
(二)經醫療保險專家鑑定小組認定患高血壓(二級)、冠心病、腦梗塞、腦溢血後遺症、癲癇、結核病(活動期)、糖尿病、精神病等疾病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特殊門診購藥證,患者憑證在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購買疾病所需的“甲類目錄藥品”的費用,由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報銷40%。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補助的經辦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並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考核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制定醫療補助經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醫療補助經費的分配和使用;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補助經費的審計。
第八條 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行醫療補助。所需經費自行籌集。其補助經費要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允許發放現金和實物。企業可自主管理,也可由企業委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其管理。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省、市人民政府有新的規定,按上級的規定執行。
道真自治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

時間

2002年7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