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全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結合雲南實際,制定的辦法。
該辦法於2023年由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教育廳等17部門聯合制定印發,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教育廳等17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為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全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教育廳等17部門聯合制定印發《雲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
內容全文
雲南省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全省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對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或個人。
(二)特困人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人員。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1.5倍,且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
(四)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指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和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
(五)支出型困難家庭。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及低保邊緣家庭收入條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財產狀況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規定的家庭。
(六)其他低收入人口。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者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縣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對象相關信息核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收入人口認定的申請受理、初審、認定結果告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現、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加強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有序開展低收入人口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財產、支出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六條 家庭人口指與申請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連續12個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
(四)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獲得的全部貨幣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所得到的平均數。
以下各項不計入家庭收入範圍: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畫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助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包括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和工會發放的困難職工幫扶金、慰問金等;
(三)“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其價值按提出低收入人口認定申請之日的實際價值計算,必要時可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及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認定按現行政策執行。
第九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導致的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後,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依據醫療發票認定。因就醫產生的各類剛性支出。
(二)教育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於國內幼稚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雜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於基本康復訓練、購買必要的輔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後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範圍按照《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年版)》、《雲南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及當地相關規定確定。具體費用依據票據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後,用於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十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實行直接認定與依申請認定兩種方式。
民政部門已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鄉村振興部門已認定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直接認定為低收入人口。
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認定,按照個人主動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初審、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等程式辦理。
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審核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不予認定的,在作出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受委託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民政工作人員、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村(居)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申請認定為低收入人口,應逐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部門實行100%入戶核查,同時在低收入人口認定信息系統中進行標註。其他公職人員及其近親屬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實行動態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動態管理按現行政策執行。
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動態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經核查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動態退出。
第十三條 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原認定機關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四條 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信箱或者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救助幫扶
第十五條 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以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為目標,依託現有社會救助制度,根據家庭困難類型給予相應救助。
各級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統計、鄉村振興、醫療保障、工會組織、殘聯等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其他社會力量等應共享或幫助核查低收入人口認定和管理的相關信息數據,採取實地走訪調查和信息數據比對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動態監測、預警,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工作。
第十六條 基本生活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救助條件的人員,按現行社會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第十七條 受災人員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現行自然災害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直接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對象的醫療救助待遇按照醫療保障部門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 教育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教育救助條件的人員,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 住房救助。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相應條件,通過配租公租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取住房公積金、適當減免租金、農村危房改造和農房抗震改造等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第二十一條 就業救助。對法定勞動年齡內符合就業援助的低收入人口,按規定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落實創業扶持、稅費減免、貸款貼息、技能培訓、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
第二十二條 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法務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政策對低收入人口提供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條 困難職工幫扶。對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落實困難職工救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其他救助幫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並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或補助。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幫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