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為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分層分類實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根據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富民強村幫促行動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實施意見》和《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8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房產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醫療保障局、鄉村振興局、總工會、殘疾人聯合會:
為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蘇省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民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蘇省應急管理廳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鄉村振興局 江蘇省總工會 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7月28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拓展脫貧致富奔小康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規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分層分類實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富民強村幫促行動接續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實施意見》和《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戶籍居民申請認定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縣級以上教育、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鄉村振興、總工會、殘聯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受理和審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申請遞交、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信息公開、動態管理等相關工作。
授權或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牽頭制定相應的審核確認辦法和監管程式,加強監督指導。
第五條 對經認定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各級社會救助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範圍,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幫扶措施。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低保邊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不高於戶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三)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範圍。
第七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
(三)家庭收入扣減認定的醫療、教育、殘疾康復和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後,人均年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者低保邊緣家庭救助範圍。
第八條 對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認定、家庭財產範圍和家庭收入狀況認定,贍(撫、扶)養義務人贍(撫、扶)養能力的認定,分別按照《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20〕5號)第二章第五條、第八條和第四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剛性支出按照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計算,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後,政策範圍內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依據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就讀於國內幼稚園和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於基本康復訓練、購買必要的輔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後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範圍按照《江蘇省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江蘇省殘疾人輔助器具購買補貼產品目錄》及當地相關規定確定。具體費用依據票據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後,用於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
(一)不得認定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超出規定的情形:
1.車輛:擁有生活用汽車;
2.房產:非因拆遷原因,有兩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二倍;或因拆遷原因,擁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四倍;申請之前一年內或認定有效期內,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
3.金融資產: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
4.在各類市場主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20萬元以上(含);
5.家庭財產不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認定支出型困難家庭財產超出規定的情形:
1.車輛:擁有兩輛以上(含)生活用汽車,或有一輛價值較高的生活用汽車(具體價值由各設區市確定,最高價值不得超過年低保標準10倍);
2.房產:非因拆遷原因,有兩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二倍;或因拆遷原因,擁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四倍;申請之前一年內或認定有效期內,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
3.金融資產: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
4.在各類市場主體中認繳出資額累計20萬元以上(含);
5.家庭財產不符合當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拒絕配合有關部門對申請人家庭及其相關人員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其經濟狀況的家庭;
(四)拒絕提供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或提供虛假、不完整的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致使無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依法進行全面信息核對的家庭;
(五)通過離婚、贈予、轉讓、分戶等方式故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故意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六)高消費行為的家庭;
(七)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不從事生產勞動人員的家庭;
(八)當地規定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按照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等基本程式進行,具體可參照《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20〕5號)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對象,經審核其收入、財產狀況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程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複提交,簡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辦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應符合的條件和需提供的材料,申請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年度定期覆核,確認繼續保留或中止取消。
第十五條 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發生變化的,家庭成員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六條 建立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匯集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五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信息查詢機制,主動公開認定政策、對象等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主動接受對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諮詢、監督、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從事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審核、確認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認定申請予以確認或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核、確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的;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隱私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在認定工作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於問責。
第二十二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騙取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資格,並獲得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由民政部門取消其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資格,由有關救助實施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等。有關機構將其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在本《暫行辦法》出台前,已開展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地區,如沿用原認定標準和條件,應報省民政廳及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蘇民發〔200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