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貴州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暫行)》(黔府發〔2015〕2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黔黨辦發〔2021〕6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依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核對對象的財產狀況開展調查和核對。
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係的非共同生活人員。
核對對象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須作出授權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及其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財產狀況開展調查和核對的承諾。對不配合提供上述授權調查和核對承諾的,民政部門有權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第三條 本著客觀、公正、高效、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核對工作,依法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和核對機構,應主動對接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核對工作。
第五條 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承擔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模組(以下簡稱核對平台)的完善、管理和維護;通過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申請授權使用相關單位部門有關信息,拓展核對信息源;開展各類跨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信息查詢、核對業務;協調收集本省範圍內省級相關部門或跨市(州)且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核對信息;對全省核對工作進行政策指導、業務培訓和理論研究。各級核對經辦機構應當在本級民政部門指導下,依法履行核對職責。
市(州)級核對經辦機構負責對縣級核對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協調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市(州)級相關部門或跨縣域且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核對信息。
縣級核對經辦機構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核心對業務,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實施核對相關具體工作。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的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其他需核對信息。
鄉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及成員相關信息的採集、資料填報審核,並錄入核對平台,提取核對結果,作為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研判依據。對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其他需核對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請縣級核對經辦機構協調處理,縣級核對經辦機構應反饋核對結果。
第六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調查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超過當地當年24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總計超過1套(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擁有超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且可出售或出租的;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有3年內購買價格超過6萬元的船舶、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
(四)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購置商品房、新建或擴建超過基本住房需求私房、豪華裝修住房的。
(五)有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
(六)市(州)民政部門明確的其他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一)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手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櫃、電腦等非高消費必需財產。
(二)現值在5000元以下的機車、電瓶車、三輪車、拖拉機和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或就醫所需車輛以及殘疾人代步車。
(三)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基本住房超過保障需求但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死亡或主要勞動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房屋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拆遷回建剛需住房、易地搬遷安置房。
(五)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註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家庭或家庭成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註冊登記的經營實體未註銷且長期未運行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被盜用或借用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於本人擁有,且涉事雙方進行公證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調查核實證明的。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信息核對需求,依法依規及時全面準確提供核對對象的財產狀況信息,按照核對數據標準格式及時共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及其成員信息數據。對屬法律規定不能開展核對信息數據線上共享的,採取線下人工比對方式提供核對對象比對結果。信息共享或線下比對主要內容有:
公安部門提供或反饋機動車輛登記方面結果的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提供從事營運車輛、擁有船舶等信息;
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農業機械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信息;
銀保監部門負責協調各商業銀行機構提供存款、理財等信息;負責協調各商業保險機構提供商業保險購買、給付、理賠等信息;
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根據核對工作實際需求,協助提供有關信息。
第八條 核對工作以核對平台採集數據開展信息化比對為主要方式,核對經辦機構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調查取證、查詢移動支付、部門信息線下比對等方式,全面核實核對對象的財產狀況。
第九條 核對工作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核對經辦機構基於核對對象的授權承諾開展核對。授權承諾須以書面形式(含合法的電子檔案)進行,核對經辦機構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核對,不得超越授權範圍。
(一)核對對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須如實申報家庭財產狀況,不得隱瞞和虛報。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接受核對對象正式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全體家庭成員及共同生活成員的基本信息、家庭財產申報信息以及授權資料的初步審核;15個工作日內作出財產狀況核對結果。情況複雜的,各級核對機構可提請上級民政部門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完成核對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三)對疑難情況,市、縣級核對經辦機構可請求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進行補充核對,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應及時接受市、縣級核對經辦機構的核對委託,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推送核對結果。市、縣級核對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核對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結果列印,並將核對結果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求,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開展定期、隨機或自定義複查。各級核對經辦機構應在每年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時,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實施1次家庭財產狀況年審排查。對有需要進行跨省核對的,市、縣級核對經辦機構可向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提出申請,由省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通過部省數據交換平台發起跨省核對。
第十一條 核對結果僅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或覆核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作為參考,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核對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信息系統獲取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對核對有關痕跡及核對結果進行任何刪除和修改。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核對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州)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解讀一:貴州省出台《核對辦法》的背景?
為健全完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精神,省民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各地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斟酌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核對辦法》。
解讀二:核對對象如何界定?
《核對辦法》明確: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係的非共同生活人員。
解讀三:一般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情形有哪些?
在遵循《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相關規定基礎上,《核對辦法》對一般不能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財產情形作了新的明確規定,主要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經營性、享受型、消費型車輛;有3年內購買價格超過6萬元的船舶、機械(工程機械、車床)、大中型農機具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購置商品房、新建或擴建超過基本住房需求私房、豪華裝修住房的“以及”有市場主體登記的家庭“。
解讀四:家庭財產給予豁免的情形有哪些?
《核對辦法》著眼於進一步提高核對工作的可操作性,在財產狀況豁免條款中,較《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新增加了4種情形。 分別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基本住房超過保障需求但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死亡或主要勞動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房屋正常維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拆遷回建剛需住房、易地搬遷安置房”“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註冊資金在5萬元以下;家庭或家庭成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註冊登記的經營實體雖未註銷但長期未正常運行的””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証被盜用或借用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於本人擁有,且涉事雙方進行公証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調查核實証明的“。
解讀五:核對工作的時限?
《核對辦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核對工作需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信息以及授權資料的初審,15個工作日內作出財產狀況核對結果。 情況複雜的,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