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我縣農村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逐步規範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稱“農村低保”),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範圍內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和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貴州省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鳳岡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 概述: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我縣農
  • (一):結合實際制定全縣農村低保制
  • (三):指導、監督、檢查農村低保
第二章 工作職責,第三章 保障標準,第四章 保障對象,第五章 家庭收入,第六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第七章 補助標準,第八章 低保資金的發放,第九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第十章 檔案管理,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二條 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 結合實際制定全縣農村低保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村低保政策、法規宣傳工作;
(二) 編制全縣農村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畫,負責農村低保資金的分配和管理;
(三) 指導、監督、檢查農村低保制度實施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 制定農村低保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
(五) 受理有關農村低保的諮詢和申訴工作,負責農村低保工作的覆核工作,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在農村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人員、出具偽證的單位和弄虛作假的保障對象;
(六)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與農村低保相關的優惠配套政策,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 負責農村低保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低保信息計算機網路管理;
(八)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和向上級反映農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通報農村低保工作情況;
(九)負責農村低保待遇的審批工作,核發和收回低保金領取證件。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 按照上級政府及管理審批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要求,組織、落實農村低保工作;
(二) 指導和監督村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低保對象家庭收入開展定期複查工作;
(三) 組織發放低保金領取憑證及其款物;
(四) 為農村居民提供低保政策諮詢服務,調查處理騙取、冒領農村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五) 管理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統計上報有關農村低保情況和數據。
第四條 村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受理農村居民申請,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按照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入戶調查核實;
(二)組織村民或社區居民代表民主評議;
(三)經評議小組評議後,由村評審小組集體審核,將審核結果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鄉鎮;
(四)按有關規定裝訂、管理農村低保對象檔案;
(五)負責對農村低保待遇家庭的複查。

第三章 保障標準

第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水、電、燃料、醫療等所需費用制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年人均純收入700元。
第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根據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以及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第四章 保障對象

第八條 農村低保對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持有鳳岡縣常住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最低生活標準的農村居民;
(二) 因病、因殘導致喪失主要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低下,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難;
(三)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系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殘疾人或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九條 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能享受:
(一) 家庭中有重病患者或殘疾人,但家庭生活並不困難的;
(二)因災或其它原因致使生活臨時出現困難的;
(三)申請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員擁有移動通訊工具,且通訊費高於全縣農村低保平均補差標準的;
(三)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私立高收費學校就讀的;
(四)有高價值收藏或投資有價證券行為的;
(五)因賭博、吸毒、嫖娼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且未改正上述行為的;
(六)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內,有勞動能力但不勞動導致生活困難的;
(七)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後社會撫養費未依法繳清的;
(八)其他經縣民政局及上級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和扶(撫)養關係、戶口在一起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十一條 考入大中專院校,其在校就讀期間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計算,不隨戶口遷移而變化。

第五章 家庭收入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所有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各種糧食、經濟作物收入,蔬菜瓜果、竹木、家畜、水產等項所獲得的收入;
(二)外出打工者按全縣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0%計算;
(三)家庭成員在大(中)專院校、技校讀書或學徒得到的獎學金、生活津貼等收入;
(四)依法接受親屬的贍養費、撫養費、遺產、遺款、接收的饋贈、社會救濟款物。
第十三條不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各類定期補助、撫恤補助、護理費及義務兵軍屬優待金;
(二)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員喪葬補助費、死亡後一次性撫恤費;
(三)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金;
(四)臨時社會救助及慰問金;
(五)經政府認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四條農村建設需要拆遷、搬遷獲得國家、集體、企業、社會的各類補償費、補助費的收入計算:
(一)購買住房的,在扣除購買住房後有結餘的,結餘部分按照農村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份內不得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二)租住廉租房的,在扣除兩年的租金後,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份內不得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三)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的住房的,將得到的各類補償費、補助費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份內不得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以上在可分攤的月份內,因重大病或因災等特殊情況提前用完補償費、補助費的,如生活確實困難,可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十五條核實家庭收入應採取簡便易行的辦法。按照“核查明顯收入、民主評困,分類劃檔、按檔救助”的辦法操作,在調查了解申請人家庭財產、勞動力狀況、明顯收入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的基礎上,結合村民的民主評議意見,確定其是否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第六章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村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理本村居民提出的申請並組織評議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社區)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由調查人填寫《鳳岡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申請家庭收入調查表》;
(二)召開村(社區)民代表會議(必要時可先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評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調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並初步確定其家庭貧困程度類別;
(三)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民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社區)民委員會在《鳳岡縣農村村(社區)民委員會評議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連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對經評議或公示後複審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第十八條鄉鎮對低保對象的審核程式:
(一)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在收到村(社區)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後,採取鄰里走訪和入戶核查等辦法,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
(二)召開鄉鎮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議小組會議,對申報對象的家庭生活狀況和調查情況進行審核評議;
(三)將審核評議情況和擬定對象名單,在鄉鎮政務公開欄公示3天。對民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鳳岡縣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調查審核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併報縣民政局。對經評議或公示後複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第十九條縣民政局對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批操作程式:
(一)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和重點調查工作;
(二)召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評審委員會會議,對申報材料和調查情況進行評審,確定申報對象是否符合條件、保障對象家庭貧困程度類別和補助標準檔次;
(三)委託鄉鎮、村民委員會在政務(村務)公開欄公示3天。
(四)根據公示結果,對民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鳳岡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蓋章,並發給《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批准季度的下一季度起發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本人,並告知原因。

第七章 補助標準

第二十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一般按照審核審批確定的保障對象家庭貧困程度類別分檔次確定,也可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
(一)一類一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元以下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每人每季補助不低於125元(年500元);
(二)二類二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1—300元之間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特困家庭。每人每季補助不低於100元(年400元);
(三)三類三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301—400元之間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家庭。每人每季補助不低於75元(年300元);
(四)四類四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401—500元之間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每人每季補助不低於50元(年200元);
(五)五類五檔: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501—700元之間的保障對象,每人每季補助不低於30元(年120元)。
第二十一條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中的老年人、重殘人員、患重大疾病人員、在校學生、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純女戶的女孩以及獨生子女家庭、單親家庭等特殊困難對象,可按其核定的家庭季度人均補助金額的20-40%或一定的資金額度增加救助金額。

第八章 低保資金的發放

第二十二條農村低保金以貨幣形式按季度發放,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時間。不得以實物救助沖抵,也不得抵扣、代扣各類欠款。
第二十三條農村低保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縣民政局委託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四條對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對象,可經本人委託由他人代領或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指定專人代領。

第九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證件管理,每戶一證。保障對象家庭憑《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本生活用煤補貼、地方制定的各類優惠政策措施,申請享受農村醫療救助。《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由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編號核發。
第二十六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審核一次,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調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對農村低保對象的審核按照保障對象的審批程式進行。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標準有升有降。
第二十八條經核實家庭收入達到或超過低保標準的農村低保對象,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應將取消保障待遇意見上報縣民政局,批准後終止保障待遇,委託村(社區)民委員會進行公示並書面通知本人,收回《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交縣民政局統一銷毀。
第二十九條對隱瞞家庭成員收入、不如實反映情況、冒領保障金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情節惡劣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備案制度,實行微機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民政局建立並保存的低保檔案:
(一) 低保對象個人檔案:《鳳岡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審批表》,以及調整、停發保障金表冊、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其它相關材料等,分鄉鎮裝訂;
(二) 綜合檔案:包括上級來文,縣內制定的農村低保政策和法規,農村低保工作的請示、報告、批文,農村低保工作的有關統計表、匯總表、來信來訪舉報記錄等等;
(三) 財務檔案:包括每月低保金髮放匯總表、低保金收支台帳、劃撥低保金批文等。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辦公室建立並保存的低保檔案包括:
(一)低保對象個人檔案:包括戶主申請、家庭成員戶口簿複印件、《鳳岡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村民委員會(社區)低保補助金申請家庭收入調查表》、《鄉鎮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調查審核表》、《村民委員會(社區)評議表》、《鳳岡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審批表》,以及調整、停發保障金表冊、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其它相關材料等,按一戶一檔裝訂。
(二)發放花名冊、來信來訪舉報及處理結果記錄、綜合統計資料。並按上級要求,完善其它低保工作檔案等。
第三十三條村(社區)民委員會建立並保存的低保檔案包括:戶主申請、家庭成員戶口簿複印件、《鳳岡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書》、《村民委員會(社區)低保補助金申請家庭收入調查表》、《鄉鎮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調查審核表》、《村民委員會(社區)評議表》、《鳳岡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審批表》,以及調整、停發保障金表冊、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其它相關材料等。按一戶一檔裝訂。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村低保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資金專項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縣財政局和審計局要定期對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
第三十六條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必須克己奉公,絕不能優親厚友和弄虛作假,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對違紀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程由民政局負責解釋,原下發的有關農村低保檔案內容與本制度相牴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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