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為保障我縣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黔府發〔2007〕15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2008〕64號)及2008年7 月1日全省農村低保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 地點: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
  • 時間:2008
  • 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等
內容信息,低保標準的確定,低保對象的確定,家庭收入的認定與核算,申請審批程式,其他信息,

內容信息

一、農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水平相適應,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屬地管理、動態管理、應保盡保;
(三)公平、公正、公開;
(四)政府救濟與家庭贍養、扶(撫)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按照“操作規範,統計準確,工作紮實,結果公開,社會認可,民眾滿意,”的總體要求,實現應保盡保,縣民政部門負責全縣農村低保工作的組織協調、政策指導和綜合管理工作,縣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將農村低保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將保障資金落實到位;縣扶貧、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低保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具體負責本區域內農村低保審核和管理服務工作。

低保標準的確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扶貧等部門擬定,報縣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我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年800元。低保標準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對農村低保標準適時進行測算調整,確保最低生活補助標準與全縣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低保標準的制定應綜合參考下列因素確定:一是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二是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水、電、煤等基本生活必需費用;三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
(一)一類對象主要為無勞動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二)二類對象主要為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特大病、因高度殘疾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特別困難的家庭;
(三)三類對象主要為家庭成員因病、因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
(四)四類對象主要為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難的家庭。

低保對象的確定

農村低保以保障農村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家庭為單位實施保障,不能人為將一個家庭拆分保障,或單獨保障某一家庭成員,應全面反映整個家庭的現實情況。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係戶籍在一起且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暫緩辦理有關手續:
(一)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低保家庭生活標準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的(在校就讀的學生除外);
(三)法定贍養、扶(撫)養義務人有經濟能力但未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四)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及其他高檔家用電器設備的;
(五)1年內購買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七)因違法收養、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
(八)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的;
(九)自費購買、新建、裝修住房不滿5年的;
(十)經過民主評議和公示,民眾有異議或反映強烈的;
(十一)私自出賣承包土地和未經批准私自出租承包土地用於非農生產的;
(十二)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家庭收入的認定與核算

對申請農村低保的家庭要按《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評估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08〕32號)的有關規定,準確核查其家庭純收入,即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得純收入(含貨幣和實物折款)的總和。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收入;
(二)從事加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收入;
(三)外出務工收入;
(四)法定贍養人、扶(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撫)養費收入;
(五)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及轉租承包土地等獲得收入;
(六)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七)縣政府規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純收入總額=全部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實物折算收入
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家庭年純收入總額÷家庭人口
人年低保金額=低保標準-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戶年低保金額=人年低保金額×家庭人口數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優待金、撫恤金、補助金等;
(二)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獎勵、優秀共產黨員或優秀黨務工作者獎勵、勞動模範榮譽津貼;
(三)政府發放的臨時性救濟金、救災款和建房補貼,在校學生獲得的救助金、獎學金、助學金及勤工儉學收入;
(四)因公(工)傷亡或遭受意外傷害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補助金、保險金、護理費、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五)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農村醫療救助金;
(七)社會為特殊困難民眾捐贈的款物;
(八)縣政府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

申請審批程式

農村低保要嚴格執行戶主申請(或村民小組代為申請)、村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和 “民主評困”、鄉鎮審核評議、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和“三榜公示”的規定程式,準確確定保障對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申請
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申請低保待遇,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1、申請書(以家庭為單位);2、戶主身份證及複印件;3、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及複印件;4、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及複印件、患重大病人需提供患病病歷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的,由其監護人或村委會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村委會評議
1、入戶調查。村委會組織農村低保調查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填寫《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審批表》應由兩名以上調查人簽字並提出意見,戶主簽字認可。
2、民主評議。調查結果如實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困”,形成評議意見,評議意見應由評議人簽字。
3、公示(第一榜)。對經評議符合低保條件的,將評議結果在申請人居住的村、組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戶主)姓名、家庭保障人口、享受類別、年人均保障金額,年家庭保障金額等。
4、上報。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村委會在《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村委會公章,附相關證明材料和公示表存根(加蓋村委會公章 )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所有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審核
1、審核。鄉(鎮)對上報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派出工作人員對申請人逐戶進行家庭收入核實認定,結合村委會評議結果在《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提出審核意見並在鄉鎮調查人一欄簽字。
2、公示(第二榜)。對申請人的審核意見經集體評議後,委託村委會在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民眾有異議的,應進行覆核。
3、上報。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鄉鎮政府公章後,附相關材料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和理由,並將所有相關材料退回村委會,同時書面說明理由。
(四)審批
1、審查。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並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覆核,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實地了解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
2、公示(第三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委託村委會再次進行張榜公示,對家庭情況、擬批准意見、補助金額、舉報監督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
3、審批發證。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認其享受低保資格,發放《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經覆核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和理由,將所有相關材料及時退回鄉鎮,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障對象,《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可由其監護人或村委會代為保管。

其他信息

六、資金籌集與管理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按照分級負擔、多方籌措的原則籌集,由省(含中央補助,下同)、市、縣、三級按比例分擔,低保資金的籌集與管理由縣財政部門負責,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二)縣民政部門於每年11月份,根據保障對象人數和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額,編制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安府市議〔2008〕6號)要求,足額安排工作經費,用於人員培訓、證表印製以及調查核實費用等開支。
(三)農村低保金採取貨幣化發放的形式,按季度發放,各鄉鎮應及時將增減變動情況報縣民政部門,經縣民政部門審核確定,由鄉(鎮)直接發放到戶,實行社會化發放的鄉鎮存摺要由低保戶本人保管,用於提取低保金,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扣留和占用。
(四)縣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對農村低保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杜絕挪用和擠占現象發生,確保農村低保資金合理、有效使用。
七、 日常管理
(一)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等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報告當地村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要求續保、增發的要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由村委會調查核實。鄉(鎮)、村委會要隨時掌握在保人員的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變動,辦理相關手續,對有民眾舉報或上級機關安排的調查,要認真了解真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需要停發低保金的要書面及時報告縣民政部門。鄉 (鎮)、村委會在隨時受理個人申報不定期辦理有關手續的同時,對所有保障對象還要實行定期核查與動態管理,原則上在每年的10月份核查1次,調查人員要對已享受低保的人員逐戶進行調查,根據核查的結果,提出續保、增發、減發或停發的意見。
(二)縣、鄉(鎮)建立農村低保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材料齊全、規範管理。農村低保對象檔案包括檔案目錄、申請書、《貴州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戶主身份證和戶口簿(家庭成員)複印件,各種表格填寫要完整規範,邏輯關係要準確。
(三)縣、鄉(鎮)設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機構,並明確專職的工作人員,村委會有低保工作協管兼職開展工作。所需人員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由縣財政支付一定的經費,公開招聘專職人員,充實基層工作力量,並給他們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加強農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八、管理監督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村民委會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加強農村低保政策宣傳,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式、低保資金髮放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設立並公開諮詢、監督電話,受理民眾諮詢、投訴、舉報。如哪級不按低保政策辦事,出現上訪和不穩定因素,嚴格追究哪一級的責任。
(一)農村低保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不及時辦理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的;
2、故意為不符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辦理申報、審批手續的;
3、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優親厚友的;
4、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農村低保資金的;
5、冒名頂替領取低保金的。
(二)農村低保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民政局及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已發放的低保資金;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處理: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2、家庭經濟狀況好轉或家庭成員減少,不按規定及時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的;
3、轉借、偽造、塗改、買賣低保證件的。
(三)申請人對縣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准、減發、停發農村低保待遇決定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九、本實施意見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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