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1月22日發布的通告。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社會救助體系,形成保障農村牧區困難民眾基本生活長效機制,省政府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並實施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義
切實解決我省農村牧區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共同富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在各方面的積極努力下,我省包括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在內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並不斷向規範化、制度化方向發展,使我省農村牧區特困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得到了有效緩解。為進一步提高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科學規範性、公平合理性,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
農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牧區貧困居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對農村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是健全和完善我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基礎制度。
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這項制度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採取有力措施,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科學合理地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凡具有我省農牧業戶口,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年本地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農村牧區居民(包括原享受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救助政策的人員)均可申請享受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農村牧區居民與城鎮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鎮低保的,不再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按照保障特困民眾基本生活的原則,根據各地維持農村牧區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其他日常生活支出,我省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為:西寧市、海東地區65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700元,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750元。保障線標準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指數的變動作適時調整。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要針對我省農村牧區的實際情況,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全。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制定。
三、準確核實農村牧區居民家庭純收入
要準確界定農村牧區居民家庭純收入。農村牧區居民家庭純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牧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得總收入扣除各項生產費用後的總和。農村牧區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獎勵、榮譽津貼、撫恤補助、優待金、臨時性社會救濟金、在校生獲得的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等不計入家庭收入。省民政廳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我省統一的農村牧區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
各地區要立足農村牧區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把家庭收入核實與民眾評議結合起來,根據當地低保標準和審核評議情況,儘量採取簡便易行的方法,實事求是地核定低保家庭的實際收入,確保符合條件的特困家庭享受農村低保政策。
四、加強農村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農村低保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
全省農村牧區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年本地區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居民,均可以家庭為單位,由個人或村民小組向村(牧)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牧)民委員會核查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
要堅持分類施保的原則。要將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農村牧區居民全部納入保障範圍,併科學區分不同情況和層次的貧困人群,採用不同補助標準的救助方式。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難群體給予重點救助。
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政策規定、審批結果、資金使用等情況應張榜公布,接受社會和民眾的監督。對核查、評議和審批等各個環節均實行公示、公開。要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農村低保對象應每年覆核一次。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終止其低保待遇。要堅持貨幣化發放的原則。農村低保資金全部發放現金,在縣級民政部門的統一管理下,由各鄉鎮於每年的春節前和9月份分兩次發放到農村低保對象手中。有條件的地區應實行社會化發放或“一卡通”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實行鄉鎮集中發放。
五、認真落實農村低保資金
農村低保資金按照分級負擔、多方籌措的原則,由各級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省、州、縣三級按比例承擔。西寧市、海東地區、海西州省財政補助所需資金的80%,地方財政承擔20%;海南州、海北州省財政補助所需資金的85%,地方財政承擔15%;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省財政補助所需資金的90%,地方財政承擔10%。各地根據財政狀況制定相應的州、縣資金分擔比例。
省財政補助資金由省民政廳提出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後共同下達。要加強對農村低保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要實行年度考核制,對地方應承擔資金不落實的地區,省財政根據考核情況相應扣減補助資金。
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低保捐贈和資助,所捐助的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管理,用於農村低保工作。
六、加強領導,確保農村低保制度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低保制度建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強化縣、鄉政府的主體責任,尤其要加強鄉鎮民政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網路,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規範運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規範運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快農村低保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農村低保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定期督促、檢查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並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各級發展改革、統計、勞動保障、農牧、扶貧等部門要與民政部門密切協同配合,共同做好農村低保標準的測算、調整以及農村家庭收入計算等各項相關工作;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低保工作的監督和審計,確保低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對虛列、擠占、挪用、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和處理,對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原《青海省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救助暫行辦法》(青政〔2004〕17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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