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青海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青海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05年發布的一則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青海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
  • 出台時間:2005年7月7日
  • 實施主體: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現就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加快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進程,不斷提高社會救助工作的整體水平,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則
(一)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社會救助體系要堅持城鄉統籌規劃,協調發展。社會救助標準既要城鄉有別,又要相互協調;社會救助資源既要城鄉共享,又要向重點傾斜;社會救助方式既要考慮城鄉共性,又要體現各自特點。
(二)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在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政策規定、審批程式和審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救助對象申請政府救助,應當如實報告本人的家庭基本情況,誠實守信。
(三)政府救助和社會互濟相結合。政府在對困難民眾實施救助的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倡導和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開展勞動自救,並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互濟活動。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建立社會救助體系既要從困難民眾的實際需要出發,盡最大的努力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又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量力而行,分步實施,逐步完善。
三、救助的範圍及主要對象
社會救助面向城鄉所有困難民眾。凡居住在我省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基本生活無法保障時,都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救助,並獲得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政府救助的權利。
社會救助的主要對象包括:重災民、城市低保對象、農村牧區五保戶和特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社會困難群體。
四、總體目標
2005年至2007年,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專項救助制度,形成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框架。
2008年至2010年,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規範、運轉有序、救助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而增長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救助體系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內容
我省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框架是:以社會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救助為基礎,以專項救助為輔助,以優惠政策、社會互助和慈善捐助為補充,整合資源、整合職能、整合制度,形成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全面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一)進一步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制度。增強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能力,確保災民的吃、穿、住、醫等各項救助措施到位,妥善安排好災民生活。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低保管理程式,做到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適時調整低保標準,對低保對象中的特殊困難群體實施分類施保。
3、農村牧區特困人口救助制度。對已實施救助的特困人口加強定期審核工作,加大動態管理力度。同時,根據財力狀況,適時提高救助標準,逐步向建立農村牧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渡。
4、五保供養救助制度。加大敬老院建設力度,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按照供養標準落實五保供養資金;繼續發揮村集體和村民個人幫助五保人員的積極作用,使五保對象能夠得到更多的關心和照顧。
5、優撫救助制度。適時提高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完善撫恤、優待標準增長機制;建立全省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制度;繼續開展“愛心獻功臣”活動,逐步改善優撫對象的居住條件。
6、社會福利救助制度。加強福利機構建設,加大對“三無”老人和孤兒、棄嬰的集中收養力度;積極探索社會福利機構“民辦公助、公辦民營”新路子,通過無償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為孤寡老人提供社會服務場所;落實有關高齡老人、特困老人的優惠政策,不斷改善老年人的生活、醫療、學習、娛樂、休養、交通等條件。
7、臨時救助制度。加大社會救助站點建設力度,加強對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建立各種應急救助制度,及時救助因突發事故或其它原因導致生活發生臨時困難的人員。
(二)逐步建立專項救助制度
1、醫療救助制度。對城市低保對象和參加農村牧區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農牧民,在享受優惠醫療服務政策的同時,對無力支付個人承擔醫療費用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2、教育救助制度。實行城鄉困難家庭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兩免一補”政策,對困難家庭大中專學生以獎、貸、助、補、減為主要內容給予資助。
3、司法援助制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城鄉困難民眾法律訴訟費用,保障貧困民眾的合法權益。
4、就業救助制度。為城鄉困難家庭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償介紹就業崗位,在勞務輸出中優先安排特困民眾,減免各項就業前培訓費用,增強困難民眾的自救能力。
各級政府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建立城鄉困難民眾住房及水、電、暖等專項救助制度。
(三)健全社會互助制度
1、重大自然災害社會捐贈制度。大力倡導“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協作精神,發揚扶危濟困的優良傳統,動員社會各界捐贈款物,按照捐贈單位和個人的意願發放捐贈款物並向社會公示捐贈款物使用情況。
2、扶貧濟困送溫暖捐贈制度。繼續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捐贈月”活動;健全捐贈款物登記、保管、運輸和發放等環節的管理制度。繼續搞好“定點幫扶”和“結對幫扶”工作,幫助貧困民眾脫貧致富。
3、慈善救助制度。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培育發展民間慈善組織,充分發揮各級慈善機構和紅十字會等民間團體的優勢,爭取國內外慈善組織和慈善人士更多的援助和合作;倡導並支持慈善組織積極開展特困家庭助醫、助殘、助學、助困等活動;廣泛動員和組織志願者為困難民眾提供各種“義工”服務。擴大福利彩票發行,募集公益資金,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網路建設。
六、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籌措和落實救助資金
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事關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狠抓落實。要把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負總責、主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領導機構,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社會救助工作,建立高效順暢的工作運行機制,整合資源、整合制度、整合職能,形成合力。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各項救助制度,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政策措施,規範各種標準及程式。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社會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大社會救助的投入力度。同時,要通過社會募捐和慈善捐助,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社會救助基金,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使困難民眾從各部門、各行業,各層次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救助。要強化監督檢查工作,保證各項救助制度規定的救助範圍、標準、程式、結果等信息真實、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資金管理審計檢查制度,確保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順利進行。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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