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11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
- 頒發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7日
一、規劃背景
(一)發展現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社會養老服務事業,“十一五”期間,全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成效明顯。一是養老服務發展環境逐步改善。養老服務政策法規日趨健全,初步建立起以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社會福利、老年人社會救助和社會養老服務為主要內容的政策法規體系,基本形成了多元的社會養老服務發展格局,有力促進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二是養老服務機構不斷增加。全省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包括敬老院、老年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復院、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光榮院等)已達163個,各類養老服務機構擁有床位數5132張。全省建成5所老年大學,建立各類老年活動室645間。三是居家養老服務逐步拓展。在西寧市、格爾木市、德令哈市等主要城市社區興辦“星光老年之家”的基礎上,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試點工作,陸續建成一批街道(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站),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等方面延伸。四是養老服務惠及範圍日益擴大。城鄉“三無”老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基本實現了自願條件下集中供養。在重點保障“三無”老人、孤老優撫對象以及低收入高齡、空巢、獨居、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服務需求的同時,逐步為其他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五是農村牧區及民辦養老機構有所發展。截至2010年底,全省農牧區有敬老院131所,有床位4284張。農村集中供養率13.1%。民辦福利機構3個,床位380張,從業人員140人。“十一五”期間,我省初步形成了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基本框架。
總體上看,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處於低水平發展階段,與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養老服務新需求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缺乏統籌規劃,布局不夠合理,發展還不平衡;對養老服務的投入不足,養老設施總量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養老床位缺口較大,供需矛盾比較突出;有關優惠政策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民間投資有限,養老服務社會化程度不高;農村牧區養老服務設施比較簡陋,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功能單一,難以滿足服務需求;服務隊伍專業化程度較低,服務規範、行業自律和市場監督都有待加強等。
(二)發展形勢
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大確立了“老有所養”的戰略目標,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從戰略發展的高度,將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列入《青海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統籌城鄉老齡事業發展,推進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體系和老年教育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力量發展養老服務業,強化社區和居家養老功能”,省第十二次黨代會部署了“加快發展養老、家政、社區服務等與人民生活質量密切相關的生活性服務業”的發展戰略。
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客觀需要。截至2010年底,我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56.32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10.11%,其中70歲以上高齡老人21萬人,占60歲以上老年人的37.29%;農牧區老年人口34.21萬人,城鎮老年人口約為22.11萬人,分別占全省老年人口的60.74%和39.26%。目前,我省老齡人口以年均3%的速度遞增,預計到2015年,老年人將達到65.28萬人,占總人口的11.2%。因此,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勢在必行,任務繁重。
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滿足廣大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當務之急。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快速增長和家庭養老功能的弱化,高齡化、空巢化的趨勢日益加劇,需要照料的高齡、空巢、獨居、失能老年群體不斷擴大,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的負擔越來越沉重,養老服務供給壓力日益加大,迫切需要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養老服務。因此,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應對我省人口老齡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民眾養老服務需求的客觀要求,是解決老年群體養老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當務之急,也是擴大消費和促進就業的有效途徑。
當前,加快我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既是迫切要求,又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已成為各級黨委政府關心、社會廣泛關注、民眾迫切期待的重大民生問題。隨著我省綜合實力的不斷增強,城鄉居民收入的持續增加,公共財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領域,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已具備了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
(三)功能定位
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主要由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三個有機部分組成,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設施、組織、人才和技術要素形成的網路,以及配套的服務標準、運行機制和監管制度。
居家養老服務涵蓋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門服務為主要形式。對身體狀況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交通和陪伴、老年食堂、法律維權等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務勞動、家庭保健、輔具配置、送飯上門、無障礙改造、緊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務。探索對居家養老的失能老年人給予專項補貼,鼓勵他們配置各種必要的康復輔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質量。
社區養老服務具有社區日間照料和居家養老支持兩類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間暫時無人或者無力照護的社區老年人提供服務。在城市,結合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增加托老設施網點,增強社區養老服務能力,打造居家養老服務平台。在農村,結合城鎮化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以鄉鎮敬老院為基礎,建設日間照料和短期托養的養老床位,逐步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變。有條件的農村社區,可探索建設社區老年日間照料服務設施,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等服務。
機構養老服務以設施建設為重點,通過設施建設,實現其基本養老服務功能。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重點包括老年養護機構和其他類型的養老機構。老年養護機構主要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專門服務,重點實現以下功能:1.生活照料。設施應符合無障礙建設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屬功能用房,滿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飯、如廁、洗澡、室內外轉移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復護理。具備開展康復、護理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設施條件,並配備相應的康復器材,幫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復生理功能或減緩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緊急援救。具備為老年人提供突發性疾病和其他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置救援服務能力,使老年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援。老年養護機構還應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實現示範、輻射、帶動作用。其他類型的養老機構根據自身特點,為不同類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多方參與、統籌規劃,在“十二五”期間,初步建立起與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為老年人創造更加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各級政府要統籌考慮、整體規劃。根據國家規劃,省制定全省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制定優惠政策,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州(地、市)、縣(市、區)制定本地規劃,承擔主要建設任務,落實優惠政策,推動形成基層網路,保障養老服務工作可持續發展。
2.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切實履行政府在規劃指導、政策扶持、市場培育、服務示範、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加快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打破行業界限,開放社會養老服務市場,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補助貼息等多種模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促進有序競爭,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水平。
3.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根據區域內老年人口數量和養老服務發展水平,充分依託現有資源,合理安排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提升社會養老服務設施水平。以居家養老服務為導向,以長期照料、康復醫療、護理和社區日間照料為重點,分類建設和完善養老服務設施。著眼於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優先解決好需求最迫切的孤老優撫對象、城鄉“三無”老年人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問題,同時兼顧全體社會老年人改善和提高養老服務的要求,推動社會養老服務向適度普惠型發展。
4.堅持建管並重、規範管理。按照管辦分離、政事政企分開的原則,統籌推進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改革。區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加強對社會養老服務機構的登記和監管。建立健全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標準體系和規章制度,促進信息化建設,加快養老服務專業隊伍建設,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規範、有序發展。
三、目標和任務
(一)建設目標
通過新建、改擴建和購置,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規模適度、組織健全、運營良好、服務優良、監管到位、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十二五”期間,增加社區日間照料床位和機構養老床位2.02萬張,改造30%的現有床位,使之達到建設標準。各類養老床位總量達到2.53萬張,其中養護型和醫護型床位達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網路基本健全。
(二)建設任務
1.加強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改善居家養老環境,健全居家養老服務支持體系。在全省實施困難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為老年人洗澡、如廁、做飯、戶內活動等提供便利。在城市,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願、政府鼓勵的原則,推動建立鄰里互助點及老年助餐點等居家養老服務載體;在農村牧區,以建制村和較大自然村為基點,依託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積極推進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扶持城鄉居家服務機構發展,進一步開發和完善服務內容和項目,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的居家養老服務網路,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2.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結合街道(鄉鎮)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增加養老設施網點,增強社區養老服務能力。到2015年,實現每個街道社區均建有一所具有老年人托養功能的綜合性養老服務設施。在農村,以鄉鎮敬老院為依託建立區域性養老服務設施。在城鄉社區,重點加強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提升托養服務的能力,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以及個性化要求等服務。扶持建立一批示範性街道(鄉鎮)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到“十二五”末,全省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基本覆蓋城市社區和50%以上的城鎮和農村社區。
3.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按照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興辦的原則,重點推進供養型、養護型、醫護型養老設施建設。今後,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應以建設老年養護機構為主。重點扶持省級養老福利設施規範發展,提高服務能力和示範水平。州(地、市)、縣(市、區)統籌規劃建設能滿足收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為主的綜合性老年養護設施。現有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應逐步向老年養護院轉變,為社會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示範。老年養護機構主要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專門服務,重點實現生活照料、康復醫療、護理、緊急救援等功能。符合條件的老年養護機構還應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發揮示範、輻射、帶動作用。其他類型的養老機構根據自身特點,為不同類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務。
4.加強養老服務能力建設。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規範行業管理,不斷提高養老服務水平。到2015年,養老信息服務平台覆蓋全省城市社區。鼓勵養老服務機構裝備養老護理專業設備、輔具,提高社會養老服務裝備水平。
(三)建設方式
通過新建、擴建、改建、購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城市新建小區開發建設和舊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公建配套實施方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的,要逐步補建或利用閒置的設施改建。鼓勵通過整合、置換或轉變用途等方式,將閒置的醫院、企業、農村集體閒置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小旅館、小招待所等設施資源改造用於養老服務。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以社區居住人口數量為依據,兼顧服務半徑,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科學設定老年人的生活服務、保健、康復、娛樂及輔助用房,配備相關設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四)運行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各類服務主體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環境,實現社會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公辦養老機構應充分發揮其基礎性、保障性作用。
按照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理順公辦養老機構的運行機制,建立責任制和績效評價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公辦養老機構實行公建民營,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各類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加強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的培育扶持,採取民辦公助等形式,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支持其發展。推動社會專業機構以輸出管理團隊、開展服務指導等方式參與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引導養老機構向規模化、專業化、連鎖化方向發展。
鼓勵社會辦養老機構收養政府供養對象,共享資源,共擔責任。鼓勵扶持各類社會服務機構和中介組織參與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
四、重點建設工程
“十二五”期間,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及服務需求,逐步建成“居家養老服務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服務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突出地級以上城市老年養護機構建設計畫(簡稱“陽光計畫”)、縣區綜合社會福利中心建設計畫(簡稱“月光計畫”)、城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簡稱“星光計畫”)、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計畫(簡稱“霞光計畫”)、農村養老服務建設計畫(簡稱“幸福計畫”)、愛心護理院建設計畫(簡稱“愛心護理工程”)、老年康復輔具配置計畫(簡稱“助康計畫”)、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工程、養老護理員培訓教育工程等九大重點建設工程(見附表)。總投資估算為3.5億元,主要資金來源為中央專項補助、省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地方配套以及社會籌集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將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考核範圍,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各地要建立由民政、發展改革、老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加強協調溝通和對規劃實施的督促檢查,確保規劃目標的如期實現。鼓勵社會各界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公開監督。
(二)加大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強化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的支出責任,安排財政性專項資金,支持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公辦養老機構保障所需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並建立動態保障機制。“十二五”期間,省級通過預算安排專項資金、運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方式,支持地方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規劃項目建設。省級用於發展服務業的資金,要將養老服務機構納入優先扶持範圍。各地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省和地方各級留成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應優先用於保障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拓展社會養老服務產業市場化融資渠道。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改進和完善對社會養老服務產業的金融服務,增加對養老服務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的信貸投入。積極探索採取直接補助或貼息的方式,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養老服務設施。
(三)落實和完善扶持政策。各級政府應將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合理安排,科學布局,優先保障土地供應,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劃撥。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的必建配套項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部門要積極支持養老機構內設醫療站點或合作設立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要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為在養老機構內的老年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創造便利條件。各地要在認真落實國家和省現有的養老服務優惠扶持政策基礎上,針對制約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瓶頸問題,進一步研究制定相關扶持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實施老年護理補貼、護理保險,增強老年人對護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構建養老服務行業風險合理分擔機制。法務部門要為老年人法律維權提供支持和援助。
(四)建立健全養老服務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城鎮“三無”老年人和農村“五保”老年人政府供養、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機構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研究制定養老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老年人入院評估、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等辦法,建立養老服務準入、退出、監管制度和養老服務標準管理體系及服務質量認證體系。深入開展養老服務示範活動。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規範養老服務市場行為,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規範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管理組織體系,切實加強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的指導。積極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快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加強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培訓,有計畫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依託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或大型福利機構建立養老服務培訓基地,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醫學、護理、營養和心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對省內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今後一個時期新增設的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根據相關規定予以一定的獎補。加強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培訓,推行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制度。“十二五”期間,省級重點培訓中高級養老護理員。探索建立在養老服務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人才的機制,推動養老機構開發社工崗位。鼓勵支持養老機構吸納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建立健全以培訓、使用、評價、激勵為主要內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確保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有關待遇。加快培育從事養老服務的志願者隊伍,促進志願服務的經常化、制度化。
(六)提高養老服務信息化水平。以社區居家老年人服務需求為導向,以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為依託,採取便民信息網、熱線電話、愛心門鈴、健康檔案、服務手冊、社區呼叫系統、有線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構建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為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通過網上辦公實現對養老機構的日常管理,實現居家、社區與機構養老服務的有效銜接,提高服務效率和管理水平。
(七)促進養老產業發展。促進養老事業與養老產業的良性互動,以事業促進產業,以產業帶動事業,實現共同發展。積極支持發展老年用品、休閒旅遊等養老產業,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為養老產業提供相關服務。引導企業開發老年保健、老年照護、老年康復輔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區等產品和服務市場。鼓勵社會組織和市場中介機構參與老年產業發展,提供評估、諮詢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
各地要根據本規劃,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具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分年度逐步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