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促進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5-00078
  • 文  號::青政[2015]32號
  • 主題分類::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4/16
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培育和發展各類慈善,

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目標,突出扶貧濟困、堅持改革創新、確保公開透明、強化規範管理,加快構建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並重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充分發揮慈善事業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的重要補充作用。
(二)發展目標。通過完善政策制度、創新參與方式、拓展服務載體、健全工作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廣泛開展慈善活動,使各種慈善行為規範有序,實現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和功能互補,共同編密織牢困難民眾社會生活安全網。到2020年,全省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慈善行為規範有序,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監管體系健全有效,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在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作用明顯增強。
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點任務
   (一)鼓勵和規範各類慈善活動。
   1鼓勵社會各界開展慈善活動。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環境保護等慈善公益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積極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類慈善組織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進一步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做出貢獻。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願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2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開展心理輔導、結對幫扶等活動,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支持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和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等慈善行為。創新發展慈善超市和社會捐贈站點,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閒置物品。
3規範開展募捐活動。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其他慈善組織、機構或個人不得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必要時可以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在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需要進行社會捐贈動員時,由省級民政部門公布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由公眾自行選擇捐贈接收機構。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捐贈人要完整、如實地履行捐贈承諾,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影響捐贈承諾兌現的,應當與募捐組織、捐贈受益人等協商解決。
4規範使用捐贈款物。慈善組織應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組織要向捐贈者開具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項目實施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倡導捐贈受益人按照合理、節約的原則,尊重捐贈人意願和要求使用受贈款物。資助目的已實現但仍有剩餘受贈款物的,受贈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及時與捐贈人協商,通過贈與、退還、轉贈等方式處置剩餘款物,募捐組織也有權索回剩餘捐贈款物。引導捐贈受益人樹立感恩意識,積極參加社會志願服務,並在有能力時積極回報社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培育和發展各類慈善


  1鼓勵興辦各類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慈善組織在申請成立時,不再需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民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實行直接登記。推行社區慈善組織備案制。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
2注重發展其它慈善主體。鼓勵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以公益慈善為目的的慈善信託。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信託檔案要求進行信託登記的,應當將信託檔案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受託人應當依照慈善目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鼓勵企業和個人在公募組織內設立慈善冠名基金。鼓勵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院、學校、養老機構、殘障康復設施等社會服務機構,支持發展運用市場機制經營並將所得盈餘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社會企業,實現公益目標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倡導企業建立以開展慈善活動、實施慈善項目為重要職責內容的社會責任部門。
3培育慈善行業組織。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以及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其他慈善行業組織,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願者動員、項目實施方面既有序競爭又分工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鼓勵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參與制定相關政策、規劃,發揮其聯繫政府與慈善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支持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協調製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
4增強慈善組織自我發展能力。慈善組織要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須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三)健全和完善慈善支持政策。
  
1完善慈善事業政策制度。結合我省實際,適時出台慈善事業、社會募捐、志願服務等政策制度,制定慈善組織法人治理、財務管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責任追究等規定,完善人才隊伍建設、慈善行為褒獎、慈善文化建設制度,落實社會募捐和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健全社會支持政策,努力形成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多層次政策制度體系,確保慈善事業依法依規健康發展。
2完善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在政府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特別是在“救急難”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共享和匹配。對於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3大力發展社會捐贈體系。加快實現城鎮社區和鄉鎮社會捐助站全覆蓋,方便居民經常性捐贈。在學校、商場等企事業單位廣泛設立社會捐助點,定期組織集中捐贈活動。充分依託社區服務中心(站)、現有商業網點等設施,合理設定慈善超市,完善慈善超市布局,發揮慈善超市作為經常性社會捐助網路樞紐的作用,引導社會各界進行捐贈。支持民政部門與郵政企業落實“郵善促民生”合作協定,發揮郵政資源優勢,進一步完善社會捐助和慈善超市服務體系,便於開展款物募集、困難民眾救助、志願服務等慈善活動。引進廢舊紡織品加工技術,促進廢舊捐贈物資再生利用。建立捐贈物品調配信息平台,提高捐贈物品使用效益。
4落實慈善稅收優惠政策。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簡化辦事程式,方便捐贈人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省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依法依規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5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要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發揮財政性資金在購買慈善組織服務中的導向作用。積極推進公益創投、項目委託等多種方式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按照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評價指標體系和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彩票公益金要按使用宗旨和範圍安排適當數額購買慈善組織服務。
6建立健全社會支持政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居)民委員會要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要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對經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並予以優先通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境外捐贈物資減免相關費用。公證機構對慈善活動進行公證的費用應實行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和保險公司共同出資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新聞媒體要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便利和費用減免。
三、強化對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行政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和評估制度。依法登記的慈善信託,應當至少每年向民政部門報送一次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民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工作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先表彰的參考依據。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民政、公安、外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省開展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建立全省統一的慈善捐贈信息平台,通過平台或民政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強化慈善組織信息公開。
   公開內容。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開時限。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和全省慈善信息捐贈平台同步進行信息發布,並應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直接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依法查處。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造謠誹謗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民政部門要強化指導、服務、協調、監管職能;國資、工商聯、民族宗教等部門要積極發動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宗教界投身慈善;教育部門要積極在各類學校推廣慈善文化教育;廣播電視、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加強對慈善事業的宣傳力度;財政、稅務、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要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落實勞動契約、薪酬待遇和社會保險等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單位要發揮社會動員優勢,積極支持和參與有關慈善活動。
(二)完善慈善表彰激勵制度。建立“青海慈善獎”評選制度,表彰為我省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積極推薦其參加“中華慈善獎”評選活動。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好評選表彰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從政策、資金等方面提供優先支持和服務。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公民志願服務記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等制度,實現志願服務線上記錄、網上查詢,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更多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政策理論研究、項目管理、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專業人才,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智力和人才支撐。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職稱、福利待遇水平,增強公益慈善事業的從業吸引力。
(四)加強慈善文化建設。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以及其他新興媒體廣泛宣傳慈善先進事跡。鼓勵媒體製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廣告、慈善捐贈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類節目,廣泛傳播慈善文化,不斷弘揚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相統一,與全省循環經濟發展先行區、生態文明先行區和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區建設目標相融合的慈善理念。把慈善事業發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比的指標體系,把慈善文化納入學校德育教育內容,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單位、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形成“人人關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
省民政廳要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本《意見》自2015年5月16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5日。
附屬檔案: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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