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4年11月27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是我國慈善領域第一個以國務院名義印發的規範性、綱領性檔案。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檔案要求,2015年3月31日,安徽省政府印發了《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這是全國首個以省政府名義出台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公告,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二、目標任務,三、重點工作,四、保障措施,五、監督管理,六、組織領導,

公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5)36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和《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大力發展公益慈善組織,廣泛開展社會志願服務,拓展創新慈善載體形式,積極培植先進慈善文化,鼓勵公眾、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加強對各類慈善事業主體的指導、支持和監管,努力形成具有江蘇特色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鼓勵改革創新。在制度、組織、管理、文化、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資源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參與慈善的渠道,促進慈善事業創新發展。
——確保公開透明。擴大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的信息公開,嚴格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強化規範管理。加強慈善組織自身建設,強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規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軌道上運行。
——堅持平等自願。由捐贈人自主實施捐贈行為,自行決定捐贈財物的類別、數量、規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強捐、索捐和變向攤派等行為。充分尊重受益人的意願,依法保護其隱私。

二、目標任務

到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救助能力明顯增強,志願服務廣泛開展,評估監管有效落實,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一)政府支持。2016年起,各級政府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力度,廣泛開展公益創投活動。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協調機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實到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慈善組織開展活動,以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項目、配套扶持、購買慈善組織服務成為常態。
(二)社會捐贈。慈善捐贈服務體系完善,捐贈平台方便多樣,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實。全省家庭參與捐贈或提供志願服務比例達20%以上,社會捐贈總額占gdp的比例達到0.2%。
(三)慈善組織。城鄉布局合理、層級多元、廣泛覆蓋的慈善組織網路基本形成,萬人擁有公益慈善組織不少於8個。每個縣(市、區)都有扶貧、濟困、教育、醫療、見義勇為和為兒童、婦女、老人、殘疾人服務的專業慈善組織;每個街道(鄉鎮)都建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每個城鄉社區擁有1家以上登記或備案的互助性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建立登記或備案的互助性慈善組織形成規模。
(四)志願服務。制定完善社區志願服務的指導意見,志願者招募註冊、教育培訓、志願服務記錄、時間儲蓄、星級評定、績效評估、表彰激勵等制度健全,運轉高效。全省註冊志願者占城鎮常住人口比例達15%,志願者每年志願服務時間平均達到24小時以上。
(五)慈善文化。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整體規劃,並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工作考評。慈善文化廣泛普及,慈善城市創建走在全國前列。
(六)慈善透明。實現慈善信息動態監測和管理,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的信息透明度達到80分以上。

三、重點工作

(一)鼓勵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慈善活動。通過加強宣傳工作、創新參與方式、拓展服務載體、健全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類社會力量廣泛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幹部職工全員參與慈善活動,發揮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廣泛建立登記或備案的互助性慈善組織,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深入開展“江蘇慈善周”活動,將“江蘇慈善周”打造成傳播慈善文化、宣傳慈善理念、開展慈善活動、展示慈善成果的綜合性平台。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願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社會捐贈。在城鄉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廣泛設立慈善超市和社會捐助站(點),方便居民經常性捐贈和捐贈家庭閒置物品。以社會化為導向,運用市場機制創新慈善超市發展,逐步實現全省街道(鄉鎮)慈善超市全覆蓋,並向村(居)、社區和企事業單位延伸,形成較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網路。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簡化登記手續,選擇部分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開展試點,不斷總結經驗,適時在全省推廣。
(三)大力發展基層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基層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路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態,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全省慈善類組織實行直接登記。各地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強化基層慈善組織建設,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社區可通過購買服務、提高補貼等方式,支持慈善互助會開展互助救助活動。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在本小區內建立慈善互助會或設立互助基金,有針對性地開展救助活動。根據社會組織評估標準和程式,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創建工作。強化以評促建、以評促優,將評估結果與財政扶持、政府轉移職能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掛鈎。
(四)完善慈善組織內部管理。健全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加強慈善組織資金帳戶的管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不得設立獨立帳戶,慈善資金實行委託管理。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完善社會化運作,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五)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對接機制。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與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對於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刊物、網路等載體,廣泛發布社會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務項目,便於有需要的社會公眾進行求助。
(六)培育慈善行業組織。推動建立聯合型慈善組織和支持類、服務類、評估類等其他慈善行業組織,使慈善組織在資金募集、志願者動員、項目實施方面既有序競爭又分工合作,實現資源最優配置。鼓勵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承接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參與相關規劃和政策制訂,發揮其聯繫政府與慈善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支持聯合型、行業性慈善組織協調製定行業標準、進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開展行業監督和評估。2016年年底前,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建立慈善聯合會。
(七)規範慈善募捐行為。法律法規規定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必須具備《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所規定的條件並經民政部門許可。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等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八)鼓勵創辦慈善福利機構。鼓勵、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院、學校、養老機構、殘障康復等社會服務機構。對慈善組織興辦的慈善福利機構在服務準入、監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與公辦機構平等對待,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慈善福利機構在養老、扶孤、助殘等方面的作用。鼓勵信託公司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以公益慈善為目的的公益信託。支持發展運用市場機制經營並將所得盈餘用於社會公益目的的社會企業,實現公益目標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倡導企業創辦社會慈善福利機構。支持南通市建設和運營中華慈善博物館,打造傳承和發展慈善文化的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發揮公共財政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導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購買服務清單,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託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擔。按使用宗旨和範圍安排適當數額彩票公益金購買慈善組織服務。力爭到2020年,政府購買服務占慈善組織總支出的20%以上。慈善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取得,按照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評估監管體系,提高慈善組織服務質量。
(二)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三)落實稅收減免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
(四)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各級政府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予以表彰。省民政廳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江蘇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組織實施好評選表彰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按《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五)完善慈善人才培養政策。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推進高等院校開設慈善課程,設立相關專業方向,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推行慈善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促進慈善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
(六)發揮志願服務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動黨員、幹部到社區註冊成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廣泛動員社會公眾和專業社會工作者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願服務體系。建立完善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對志願者的服務進行及時、完整、準確記錄,並能提供相應查詢和證明。建立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根據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和質量,對志願者進行相應的星級認定。逐步推動將個人參與志願服務情況作為升學考核、選拔錄用、獎勵優惠的重要依據。

五、監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開。在各級民政部門建設慈善組織信息管理系統,全面公開本級登記和備案的慈善組織基本信息,為本轄區內慈善組織提供信息公開平台。民政部門要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定期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並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二)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相關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政府部門及行業性組織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予以曝光。
(三)強化政府部門監管。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民政部門對登記和備案的慈善組織建立年審和抽查制度,以隨機抽查方式進行,抽查面每年不少於30%。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其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職責,理順管理體制,健全組織機構,完善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管機制,廣泛開展慈善事業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協作機制。省級建立以政府牽頭,民政、宣傳、教育、文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部門和組織參加的慈善事業聯席會議制度,指導、推動全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各市、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形成政府協調機制與行業協作機制互補、政府行政功能與行業自治功能互動、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慈善組織管理格局。
(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江蘇慈善”網等各類傳媒,大力宣傳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民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鼓勵平面媒體每周免費提供1個慈善宣傳專欄,電視新聞媒體每周在黃金時段安排不少於30分鐘時間播放慈善公益廣告,宣傳慈善典型,傳播慈善文化。大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於2015年年底前研究制定落實配套政策。省政府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省民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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