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派

攤派

攤派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事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行為。國務院於1988年4月28日發布的《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中規定,企業對國家和社會所盡的義務,主要體現在為社會提供適銷對路的物質產品,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上。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徵收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購買有價證券、集資、參加保險,將公益性義務勞動改變為向企業索要財物,或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費用項目超越範圍、提高標準等等,都是攤派行為,企業有權依法加以抵制。如果企業遇到拒絕攤派無效,或受到要挾、刁難、歧視,甚至打擊報復,企業有權向審計機關或其它有關監督部門控告和檢舉揭發,有權向上級機關反映,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給以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攤派
  • 拼音:tān pài
  • 注音:ㄊㄢ ㄆㄞˋ
  • 出處:《文獻通考·戶口一》
基本解釋,引證解釋,

基本解釋

[apportion;exaction] 按比例分配;由眾人或各方面分擔。
《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確認:攤派是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以任何形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務、物力和人力的行為。

引證解釋

謂由眾人或各方面分擔。
(1)《文獻通考·戶口一》:“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徵稅,減克料錢,祇於現在戶中,分外攤派。”
(2) 明 張敬修 等《文忠公行實》:“貧民鬻子妻,不能輸納,則其勢不得不行攤派。”
(3)《清史稿·食貨志一》:“攤派加捐,上下交困。”
(4)李廣田 《冬景》:“攤派公款時他必須多出錢。”《新華月報》1979年第9期:“沒想到,好事先攤派在你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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