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派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事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行為。國務院於1988年4月28日發布的《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中規定,企業對國家和社會所盡的義務,主要體現在為社會提供適銷對路的物質產品,依法繳納稅金、費用、利潤上。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徵收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購買有價證券、集資、參加保險,將公益性義務勞動改變為向企業索要財物,或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費用項目超越範圍、提高標準等等,都是攤派行為,企業有權依法加以抵制。如果企業遇到拒絕攤派無效,或受到要挾、刁難、歧視,甚至打擊報復,企業有權向審計機關或其它有關監督部門控告和檢舉揭發,有權向上級機關反映,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給以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攤派
- 拼音:tān pài
- 注音:ㄊㄢ ㄆㄞˋ
- 出處:《文獻通考·戶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