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規定

《山西省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規定》在1994.11.08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08
  • 實施時間:1994.11.08
第一條 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和國家及本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人民團體、部隊、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攤派,是指在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之外,要求企業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審計機關負責對攤派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經貿委、財政、物價、稅務、銀行等部門均有權對攤派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需集資興辦社會公益救濟性事業要求企業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承辦單位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六條 企業有權自行決定是否為社會公益事業無償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企業自願無償提供的,廠長須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聯席會議報告一次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的情況。
第七條 經批准的公益救濟性集資項目,承辦單位應設立帳目、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改變用途。項目實施完畢後,由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財政部門審查其財務決算,結餘部分上繳財政部門。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強制企業購買有價證券或強行向企業推銷其他企業的產品。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強行向企業指定產品交易對象或服務對象。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保險項目外,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其他保險項目。
第十一條 凡屬新聞報導,新聞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凡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必須向企業出示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或省財政部門、物價部門的批准檔案。未經省人民政府或省財政部門、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企業有權拒絕支付,並可向監察、審計等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要求企業無償提供財力、物力或人力的,由監察機關予以查處或審計機關處理,通知攤派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攤派折合金額從其存款中扣還,並按折合金額的20%予以罰款。
(二)經批准的集資項目,承辦單位改變用途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糾正,並處以集資金額10%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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