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派稅

攤派稅是“定率稅”的對稱。按照稅收的計征方法劃分的一類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攤派稅
  • 亦稱:攤派稅
  • 對稱:定率稅
  • 基本作法:國家對需要開徵的某個稅種
亦稱“攤派稅”。配賦稅是國家採取分攤稅款的方法徵收的稅種。基本作法是:國家對需要開徵的某個稅種,事先不規定固定稅率,只確定應徵稅總額,再按一定標準逐級、逐層分配攤派下去,具體落實到每個納稅人或每一個課稅單位應納稅數額。例如中國唐朝建中年間的田畝稅就是採用此法,由上而下把應徵稅款逐級分攤到州縣、最後分攤落實到每戶繳稅若干。中國明朝末年的雜稅練餉,也屬於配賦稅,它首先確定全國課徵總額為734萬餘兩銀子,然後按田畝數進行分攤,規定每畝應繳稅銀一分。新中國成立後的一段時期對工商業稅的徵收曾一度採用“評分”辦法,也屬於配賦稅。在帳簿憑證不健全,課稅對象的真實數字難以核實,採用定率稅既不能保證徵收總額的完成,又不能保證納稅人的負擔平衡合理的條件下,採取配賦稅,合理確定,評議攤派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因此,不僅中國,世界其他國家歷史上也曾經採用過配賦稅。現在世界各國實行的各個稅種多不採用配賦稅形式。這是因為:這種計征方法雖然保證預徵收入的取得,也能適應納稅人希望徵稅簡單、數額明確的心理要求,同時還能在非常時期籌集急需資金,但攤派徵收,征納雙方容易發生爭執,稅負難以做到合理公平;層層攤派加碼,容易導致稅吏中飽私囊、敲詐勒索之弊端;最重要的是以這種配賦法徵稅,不符合現代稅收的法治主義原則,無法使國家與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以法律形式明確確定下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種落後的稅收計征方法,在現代各國稅制中,已基本上被定率稅所替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