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束性徵稅權是指嚴格受法律約束的徵稅權,徵稅主體在行使此類權力時沒有選擇決定的自由。如應納稅款的核定與徵收權,徵稅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的稅率、計稅依據等計算稅額,不得違法多征、少征、不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攤派稅款。對未按期繳納稅款的行為加收滯納金時,必須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所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率按日加收滯納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羈束性徵稅權
- 對象:受法律約束
- 對應:徵稅權
- 屬性:徵稅主體
簡介
羈束性徵稅權與裁量性徵稅權。這是以徵稅權受法律約束程度而進行的分類。羈束性徵稅權主要涉及合法性問題,裁量性徵稅權主要涉及合理性問題,但現代稅收程式法認為,自由裁量權在下述情況下同樣會構成徵稅違法:超越自由裁量許可權;濫用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