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一些地區和有關部門近來陸續反映的在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稅收法規執行不規範的問題,為了嚴格依法徵稅,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進一步規範生豬市場的徵稅辦法,促進我國飼養業穩定、健康地發展,經研究,現就有關生豬稅收問題,進一步重申和明確。

基本信息,做法,標準,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特產稅,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9]113號
【發布日期】1999-06-09
【生效日期】1999-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9年6月9日國稅發〔1999〕113號)

做法

在生豬生產、銷售、運輸、宰殺、加工、儲存等全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各項稅收規定,不得變通稅法,擅自改變納稅環節,禁止包稅和各種攤派或變相攤派稅款的行為。嚴格實施一稅一票,禁止一票多稅和一票又稅又費、稅費混征的做法。

標準

屠宰稅必須據實徵收,不得以加強征管為理由,將應由從事生豬收購或屠宰業務的納稅人繳納的屠宰稅改由飼養者繳納。根據當前我國生豬價格下跌幅度較大的情況,生豬屠宰稅稅負明顯偏高的地區,要向政府建議適當調低稅額標準。

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飼養的生豬免繳增值稅,非農業生產者銷售生豬應當按照規定徵收增值稅,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納稅環節讓農業生產者繳納或代繳生豬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專業養豬戶取得的養豬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餘額,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無法準確核算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非專業養豬戶取得的養豬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專業養豬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以下條件制定具體的界定標準:
(一)以養豬為其主業;
(二)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
(三)以年出欄生豬數為標準的,最低限額不得少於5頭(不含自家育養的仔豬數,出售仔豬無數量限制)。

特產稅

豬皮農業特產稅從1999年起已經停徵,各地應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不得繼續徵收。如有違反規定繼續徵收豬皮農業特產稅的,要立即糾正。
各地接此通知後,應立即對生豬稅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和整改。總局將在適當時候對生豬稅收執法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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