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攤派

社會攤派是指地方自主決定興辦一些社會公益事業,其經費來源採用受益者強制分擔的一種方式。早在解放初期,有些地方鄉政府為了興辦一些公益事業,例如道路,水利,居民飲用水等,所發生費用按人口或勞力向農民徵集。其後為了限制鄉政府的攤派,中央決定地方自主興辦公益事業,只準以農業稅附加的形式解決,不準擅自攤派。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在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農村的一些計畫生育費用,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以及其他一些公益事業費用按承包土地或人口、勞力進行攤派。

在鄉鎮企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則一般從鄉鎮企業的留利中集中解決。中央雖然嚴格控制地方任意攤派,但有些費用支出屬於政策性的,而預算中又沒有款項安排,所以實際上難以禁絕攤派。隨著企業自主權的擴大,攤派的形式和範圍也有所擴展。例如中國小校的維修費用攤派給在校學生家長所屬企業負擔,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的會議費攤派給企業、事業單位負擔,文藝、體育活動費通過贊助形式由企業分擔等等。社會攤派中的矛盾非常突出。攤派使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混亂,缺乏計畫性和適度控制,其根源在於財政分配關係沒有理順,政企還沒有真正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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