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是民政部2014年12月15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制定機構:民政部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 生效日期:2014年12月15日
  • 文書字號:民函(2014)374號
  • 效力級別:國家部委辦局檔案
  • 文書來源匯法網
公告,一、充分認識《意見》的重要意義,二、明確貫徹落實《意見》的主要任務,三、切實加強貫徹落實《意見》的組織領導,

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以下簡稱《意見》)已於近日頒布。這是我國國家層面第一個專門規範慈善事業的檔案,對於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為有效貫徹落實《意見》各項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意見》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在扶貧賑災、扶老助殘、恤幼濟困、助學助醫、生活幫扶、環境保護等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黨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補充。但從總體上講,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面臨參與渠道不夠暢通、扶持措施不夠系統、慈善活動不夠規範、社會氛圍不夠濃厚、監管措施不夠完善、與社會救助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意見》針對當前慈善事業發展面臨的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明確提出了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重點舉措和保障機制,這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關於支持發展慈善事業、發揮慈善事業在扶貧濟困中積極作用精神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重要內容,更是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意見》的出台,將有利於全面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發揮慈善扶貧濟困的積極作用;有利於促進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增強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積極性;有利於有效解決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慈善工作,為民政部門履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能提供重要工作抓手。各地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意見》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實。

二、明確貫徹落實《意見》的主要任務

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意見》精神,並根據《意見》要求,立足職責,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意見》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不斷推動慈善事業向前發展。
(一)積極引導社會各界投身慈善事業。通過加強政策創製、創新參與方式、拓展服務載體、健全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各類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廣泛開展慈善。密切配合黨政機關組織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有效指導企事業單位、工青婦等人民團體、各類社會組織依法依規行善助困。主動聯繫國資委、工商聯、宗教局等部門,爭取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大力發動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投身慈善。鼓勵、支持城鄉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關愛他人、踐行友善。
(二)探索和支持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告知社會捐贈的方式和渠道。會同有關部門有效管理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活動。為社會力量扶貧濟困、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提供切實支持。對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進行重點關注和深入分析,有效總結經驗並上升為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積極開展慈善信託試點。
(三)大力發展社會捐助體系。在城鄉社區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方便居民經常性捐贈和捐贈廢舊紡織品等家庭閒置物品。與企事業單位、慈善組織等開展合作,在學校、商場、服裝門店等廣泛設立社會捐助點,定期組織集中性捐贈活動。以社會化為方向,通過“郵善促民生”等戰略合作項目,創新慈善超市發展。推進廢舊紡織品再生技術研發和使用,建設捐贈物品調配信息平台,暢通廢舊紡織品等捐贈物品的出口。
(四)健全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以低保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加快推進與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實現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社會服務信息的對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難民眾個人意願,及時將經過社會救助後仍有困難的救助對象,向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推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刊物、網際網路、手冊、海報等載體,廣泛宣傳政府的社會救助政策和慈善組織的慈善服務項目,便於有需要的社會公眾進行求助。
(五)積極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在推進現代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建設的過程中,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許可權。注重引導和規範通過網路發起、開展的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各級民政部門本級彩票公益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並積極爭取財政部門專項資金的支持。
(六)指導慈善組織加強自我管理。指導慈善組織以組織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的要求有序運作。明確慈善組織支出管理成本的途徑、比例,確保慈善組織按規定開支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資金。
(七)推動慈善組織有效開展募捐。嚴格按照募捐許可權的劃分管理慈善組織募捐行為,明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的活動邊界。確保具有公募資格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對有公募需求的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引導其與具備公募資格的組織聯合開展募捐。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網路募捐、手機簡訊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指導慈善組織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按規定列支開展項目所需成本並向捐贈人說明。
(八)督導慈善組織規範使用捐贈款物。將慈善組織的募得款物使用情況作為重點檢查內容,督導慈善組織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將募得款物用於相關慈善項目,且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按照募用分離的思路,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指導慈善組織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九)大力推動慈善組織公開透明。推動慈善組織樹立信息公開的意識、強化信息公開的責任,並按照《意見》規定的內容、時限和方式,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嚴格考核。進一步細化內容方面的要求,通過表格化、選單化等方式,幫助慈善組織把握信息公開的具體任務。以《意見》規定的時限為最低要求,督促慈善組織將信息公開經常化、日常化。幫助慈善組織完善信息公開的途徑,通過與報紙、刊物、網站等媒體的合作,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提供更多平台。
(十)加快推進志願服務。繼續大力提倡志願服務,逐步形成社會工作者帶志願者的服務機制,鼓勵、支持更多的社會公眾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完善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實現志願服務的線上記錄和網上查詢,並由城鄉社區、志願服務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提供證明。指導、推動志願者星級評定工作,逐步推動將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情況作為升學考核、選拔錄用、給予獎勵優惠的重要依據。
(十一)做好表彰獎勵、人才培養、宣傳倡導等工作。按照各地人民政府要求,積極開展有關慈善表彰獎勵活動,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支持高等院校、慈善組織等開展慈善事業專業人才培養工作。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二)切實履行部門監督責任。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審計機構,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組織對其進行審計。
(十三)做好民政部門相關信息公開工作。民政部門通過入口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十四)支持慈善領域行業自律。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十五)建立社會監督受理機制。暢通社會公眾對不良慈善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對單位或個人舉報的慈善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民政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支持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曝光的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妥善處理。
(十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切實加強貫徹落實《意見》的組織領導

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貫徹落實《意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全面部署,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工作計畫,開列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明確工作時限,狠抓貫徹落實。要切實保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加強隊伍建設,明確崗位職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要加快建立專門負責慈善工作的處室,著力推動慈善工作,有力促進事業發展。
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結合實際,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意見》的學習宣傳工作,積極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微博、微信等新聞媒體,採取專題講座、研討座談、論文徵集、製作宣傳手冊等形式,向政府部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公眾進行廣泛、深入地宣傳,將《意見》有關精神和內容切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慈善事業的良好氛圍。
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加強《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考核獎懲,定期、不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落實工作做得好的地區或單位要表揚鼓勵,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地區或單位,要有針對性地提供指導、幫助,提出整改措施,推動政策落實。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適時進行專項督查。
各地貫徹落實《意見》有關情況,請及時報告民政部。
民政部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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