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民政廳

貴州省民政廳是貴州省人民政府下轄機構,主持省民政廳與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對省民政廳、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民政廳
  • 現任廳長丁治學
  • 單位性質:國家機關
  • 上級單位:貴州人民政府、民政部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主要機構,處室設定,事業單位,領導班子,

職責調整

根據《貴州省機構改革方案》,調整省民政廳職責:
(1)省民政廳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整合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省民政廳的救災職責整合至省應急管理廳;
(3)省民政廳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至省醫療保障局;
(4)省民政廳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至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貴州省民政廳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擬定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指導全省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定全省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健全全省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 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省內、省際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定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省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機構

處室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息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傳處
承擔法規、規章的調研、起草和論證工作;承擔全省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廳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送備案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民政宣傳工作;指導民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參與擬訂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法規和規章,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
(四)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地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辦理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辦理鄉(鎮)以上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辦理全省著名的或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省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指導省地名檔案資料館工作。
(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保障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管理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指導全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工作,承擔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的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並督促落實;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社會事務處
擬訂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的政策、規章;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指導跨省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外、涉台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省收養登記工作,承辦涉外收養登記相關事項;擬訂保障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政策、規章和辦法,擬訂兒童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擬訂留守兒童關愛救助保護政策措施。
(七)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參與省級民政事業建設項目論證、評審和監管工作;擬訂全省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承擔省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民政統計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
(八)信訪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工作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省民政系統信訪工作。
(九)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規劃;擬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救助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承擔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的擬訂。
(十)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承擔省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市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對省內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十一)人事處(社會工作處、機關黨辦)
承辦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和外事工作;承擔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導全省民政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省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廳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目標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二)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事業單位

廳機關服務中心
鳳凰山公墓烈士陵園鳳凰山公墓烈士陵園
慈善總會辦公室
地名資料檔案館
省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省肢體康復中心
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
省中國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省救災基金管理所
省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站
省收養服務中心

領導班子

彭旻:省民政廳廳長
劉玉海: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楊亞軍: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機關黨委書記
王斌: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皮宇飛:省民政廳黨組成員、省老齡辦專職副主任
袁競:省民政廳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省民政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張惠明:省民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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