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準繩,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整合資源,廣泛聯繫或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貴州農村開發扶貧,促進城鄉資金、技術、人才及項目的交流,為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全面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 聯繫及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貴州農村開發扶貧;
(二) 開展農村開發扶貧調研、諮詢及援助;
(三) 開展農業經濟技術及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新型農民教育工程;
(四) 實施新農村開發扶貧及農業綜合開發示範;
(五) 開展教育、科技、文化及醫療衛生等下鄉活動。
理事成員
顧 問: 王思明 程天賦
會 長: 祿文斌
副 會 長: 黃克學 苟興斌 謝繼石 周 牆 陳派山
秘 書 長: 張金奎
副秘書長: 秦仁智 毛嘉永 吳法輝
對外工作部部長: 雍嵊岷
常務理事: 祿文斌 黃克學 苟興斌 謝繼石 周 牆 陳派山 張金奎 楊 銅 毛嘉永 吳法輝
組織章程
(貴州省農村開發扶貧促進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貴州省農村開發扶貧促進會。英文譯名:Guizhou Province R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GRDP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有志於
貴州省農村開發扶貧的各界人士、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體、非營利性地方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國家憲法和法律為準繩,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整合資源,廣泛聯繫社會各界人士或組織參與貴州農村開發扶貧,促進城鄉資金、技術、人才及項目的交流,為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全面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貴州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及貴州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北路242號省政府17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聯繫及組織社會各界人士參與貴州農村開發扶貧;
(二) 開展農村開發扶貧調研、諮詢及援助;
(三) 開展農業經濟技術及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實施新型農民教育工程;
(四) 實施新農村開發扶貧及農業綜合開發示範;
(五) 開展教育、科技、文化及醫療衛生等下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長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本屆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設項目
一、 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貧困地區鄉村公路建設,人畜安全飲水,村莊道路硬化,村民生活垃圾處理,危房改造,農村改廁改灶,公共文化健身場所建設等項目。
二、 農民綜合素質提高教育工程:主要是農村民眾科技、文化及醫療衛生等知識教育及計算機普及培訓,開展外出參觀考察及學習交流等。
三、 農村增收致富工程:主要有農村民眾創業指導培訓,農村新技術培訓及新品種引進,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及就業安置,農村農副產品市場銷售,農業產業化的培訓建設等。
四、 農村貧困援助:指對農村的貧困家庭、失學兒童、無兒女的老年人等在生活、健康、疾病、法律等方面進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