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名稱:電棒
原理:通過變壓器瞬間產生高壓脈衝,擊暈所接觸生物或導致其休克,達到防身目的。
分類:按長度分為大型、中型、便攜型;按功能分為單功能,多功能;
按使用範圍分為,民用,警用;
使用需知
1.內部主要結構由一體化高質量集成塊及可充
鎳氫電池組成;外部主要結構主要由ABS硬膠壓注成型和金屬材料組成,一般在產品的前部有一對或數對金屬電擊頭,後端有電擊保險開關,按電擊開關,即能產生強烈電擊.
2.自衛器以電擊歹徒四肢為宜,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電擊。嚴禁對兒童使用,或者
電擊人體頭部、心臟等重要臟器部位。
3.自衛器請勿放存潮濕處,不要日曬、雨淋,不要放在高低溫環境中;禁止對金屬物體電擊。
4.新自衛器出廠時處於放電狀態,使用前應先充電,用所配專用
充電器或者自充插頭線進行充電,充電電流不能過大;充電器極性不能接反;充電過程中及充電後的五分鐘內不得使用電擊功能,否則會影響產品壽命;充電時間在6-8小時左右,否則將縮短電池壽命,甚至引起電池爆裂,損壞電池。存放一個月,應檢查、充電,超過一個月的長期存放,應放在乾燥、通風良好的室內,每月應充一次電。充電應在5分鐘後使用照明或使用一下電擊後再照明,否則易損壞燈泡。
製作原理
電路原理
BG1、BG2、B1構成交、直流變換器,B1升壓後經QL橋式整流向C2充電。BG3、BG4組成中空係數大的多諧振盪器,它輸出脈衝觸發可控矽3CT5導通。電容C2經3CT5和B2、B3、B4的初級放電。於是B2、B3、B4各次級相串聯輸出近萬伏高壓。當功能選擇開關K置於1位置時作照明電筒使用。
製作元件
變壓器B1用中波磁棒截取20mm和30mm長各兩段,繞上線圈後用環氧樹脂膠合成口字形磁環。各繞組數據見圖注。用E11形磁芯做更好。B2、B3、B4用市售XD型380V/6.3V指示燈變壓器,初次級倒過來使用,原6.3V次級並聯起來作初級,原380V初級串聯起來作次級。連線時要注意次級電勢相串聯,否則輸出電壓不足。BG1、BG2的β值應大於60,且性能儘量接近。
使用調試
先調整直流一交流變換器使B1次級電壓在200V以上,接上39k負載時不應低於160V。整機連線後,ZD閃亮,高壓脈衝變壓器發出“啪、啪”聲。將電壓表咵接在可控矽陽、陰極間,電錶擺動最大值應接近150V。多揩振盪器振盪周期應與C2充電周期同步,即應在C2充滿電時多諧振盪器的脈衝到來觸發可控矽。這可以通過反覆調節R2、C2、C3的數值使其相互兼顧,以求儘量同步,以獲得最佳輸出。調好後,高壓脈衝頻率每分種在60-120次之間。
利用高壓發生器及可充電池供電產生4萬伏以上的強電擊,使侵犯者產生一種強烈的觸電感覺,全身麻木,渾身無力,瞬間喪失作惡能力,而這種高壓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會造成任何傷害的。使用時貼近人體或對準對方。
注意事項
電棒畢竟是結構複雜的東西,不像甩棍和噴霧,所以使用的時候要注意日常保養。主要是在充電方面。
1、充電前必須放電!
精品防身器材使用的都是鎳鎘電池,放電量大,但和鎳氫電池一樣都有記憶效應,所以防身器材是不能象手機那樣隨便亂充的。放電的辦法很簡單,就是當電擊的頻率明顯變慢、聲音變得低沉的時候,就說明這個防身器材電力不足了,此時可以多電擊幾次,等到打不出電弧的時候,再用電筒把剩餘的電徹底放光。一般來說,打不出電弧以後只需打開電筒幾分鐘電池就會徹底用完了。
2、充電過程中絕對不能使用,充電時一定要把電源開關和保險關上!否則有可能會損壞電擊器。
3、充電時間8-10個小時足夠了
所有電擊器都一樣,不能充太久。電池在出廠前已經做過了處理,所以不用象手機那樣第一次充很久的電。
電棍的合法性
持有防身電棍不違法
但用以犯罪另當別論
防身電棍,市面上是可以買到的,而國家也沒有明確規定買賣或者持有屬於違法,如果市民購買了用以防身並不算違法,但如果用來犯罪,這樣的防身用品就成為了“犯罪工具”,性質改變了,當然就算違法。
律師表示:“持有不違法”比喻說:“就像硫酸,正確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學實驗中的常用試劑,可是如果用來潑人,那就是犯罪。”
在網上購買的高壓電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違法,但是,這些威力極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當,是會帶多少危險的。
“在民用標準,購買限制和使用規範等方面,國家的相關部門都應該針對這些商品進行更加合理的規定,保證防身用品真正用來‘防身’。
相關法規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枝、彈藥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