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6號
《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條例全文
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
第四條 本省建立省負總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具體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組織和推動,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巨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實踐的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凝聚促進鄉村振興合力。
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公益宣傳,營造促進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八條 按照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要求,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完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考核機制,全面加強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鞏固國家糧食戰略基地地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最佳化糧食種植結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資本租賃農用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農地農用。對違法違規實施農地非農用的失信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建立地塊檔案,定期對功能區和保護區內的農作物品種和種植面積進行動態監測,實現信息化、精準化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配套完善農田灌溉、機耕道路、農田林網、輸配電設施和農機具存放設施,增強耕地穩定增產能力,健全管護機制,提升農田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糧食主產區範圍內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健全管護機制,落實管護經費,發展節水型農業,加快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達標提質,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澇能力。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增施有機肥,鼓勵用養結合耕種模式,推廣秸稈還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護性耕作技術,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進農田環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護獎補措施,持續提升黑土地質量。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對黑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擅自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污染黑土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黑土地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黑土地質量保護相關義務,確保黑土地質量不下降。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對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建設現代良種繁育基地、園區,推進種業“育繁推”一體化,支持特色、優勢種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現代種業;廣泛開展糧食高產創建和增產模式科技攻關,集成推廣高產、高效、可持續的糧食生產技術和模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培育創新主體,建立創新平台,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創新研發,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網路,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創新農業科技推廣服務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服務組織參與農業科技推廣,建設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轉型升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生產急需、發展需要、特色需求的農機裝備的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發展環保、智慧型型農機裝備,建立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推進農業生產全面機械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最佳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將地方特色主導產業急需的農機品種和高端智慧型農機設備納入補貼範圍。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數字農業,實施智慧農業工程和“網際網路+”現代農業行動,對農業生產進行數位化改造,加強農業遙感、物聯網套用,提高農業精準化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現代氣象為農服務體系,提升保障糧食安全氣象服務水平,開展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發展智慧農業氣象服務,增強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作業能力,提高氣象為農服務和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能力,推進農作物病蟲害聯防聯控、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強化邊境、口岸和主要物流通道檢驗檢疫能力,防止外來有害物種侵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增加畜禽、蔬菜等重要農產品供給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的優先方向,加強冬季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嚴格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和屬地管理責任,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農民為主體,以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託,開發農業多種功能,推動要素跨界配置和產業有機融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支持制度、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構建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產業體系、經營體系,全面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畜牧業提升工程,培育畜禽優良品種,推進養殖標準化、規模化,建立糧草兼顧、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推動生豬、肉雞、肉牛、肉羊等優勢產業發展,打造優質安全綠色畜禽產品生產基地,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區域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持人參、梅花鹿、黑木耳、藍莓、道地中藥材、雜糧雜豆等特色產業發展,建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品牌與市場行銷體系、質量控制體系,推動形成優勢特色產業集群。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吉林特色農產品、畜禽產品標準規範,引導和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戶、加工戶實行標準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支持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綜合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引導發展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支持縣域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建設農產品專業村鎮和加工強縣,重點培育糧食、畜禽、特產領軍型龍頭企業,加快形成加工產業集群,推進農產品多層次、多環節轉化增值。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鄉村新型服務業,培育專業化社會化農業服務組織,支持供銷、郵政、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化社會化農業服務組織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託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烘乾收儲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推動建立全程覆蓋、區域集成、配套完備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鄉村山水、田園、冰雪等資源和區位優勢,發展休閒農業,推進鄉村休閒旅遊、餐飲民宿、農耕體驗、文化傳承、康養旅遊、養老服務等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農村電子商務示範基地,支持農產品專業市場發展網上交易,鼓勵網際網路企業建立產銷銜接的農業服務平台,推動電商企業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合作,建設適應鄉村特點的快遞物流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檢測、認證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分級及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制度;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農資與農產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推動構建覆蓋廣、數位化、可追溯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提升農業品牌,實施農業品牌目錄製度,加強農業品牌認證、保護和監管;推動品牌創建整合,建立健全以“吉字號”區域公用品牌為核心、企業品牌為支撐、大宗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品牌為基礎的農業品牌體系,加強品牌宣傳推介和市場行銷,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產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引導生產經營者申請商標和專利、申報地理標誌認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縣域產業基礎和資源特色,加快發展縣域特色產業,科學規劃上下游產業有效銜接,推動縣域產業向高新化、智慧型化、綠色化方向最佳化升級,建設一二三產業融合的特色產業小鎮、產業集聚區和鄉村工業園區,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推動建設境內外農業合作園區,引導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發展空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實際,統籌農產品產地、集散地、銷售地批發市場建設,完善農產品物流骨幹網路和冷鏈物流體系,發展農超、農社、農企、農校等農商互聯、產銷對接的新型流通業態。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化水平,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社,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工商資本投資適合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農業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發揮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和資產潛力,依法通過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賃等形式,參與鄉村產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託管、代耕代種、聯耕聯種等多種形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推動群體發展型規模經營,實施產業興村強縣行動,培育農業產業強鎮,扶持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發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
引導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社會資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農戶之間建立契約型、股權型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引導和支持小農戶發展特色農產品產業,開展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引導和支持小農戶利用閒置農房、自然資源等發展觀光旅遊、餐飲民宿、養生養老等產業,拓展增收渠道。
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發展績效評價機制,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制定鄉村人才專項規劃,大力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制度,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定,完善新型職業農民申報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扶持政策體系,支持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彈性學制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引導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農業職業經理人,加強農業職業經理人教育培訓、評價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育。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培養高素質農民隊伍,重點面向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民,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加強訓後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支持創辦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骨幹的培訓;推進家庭農場經營者培養,完善項目支持、生產指導、質量管理、對接市場等服務。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經營管理人才、電子商務人才、文化旅遊人才等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壯大鄉村企業家隊伍,採取專題培訓、實踐鍛鍊、學習交流等方式,完善鄉村企業家培訓體系,完善涉農企業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對鄉村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農村種植養殖能手、能工巧匠、文化能人、非遺傳承人等鄉村本土人才進行調查統計,建立鄉村本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依託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鄉土人才培養基地等各類主體,採取委託培養、訂單培養等方式,以長短結合、彈性學制、“半農半讀”等形式,對鄉村本土人才開展專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鄉村本土人才整體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鄉村本土人才組建專業協會,強化政策扶持,健全激勵機制,調動鄉村本土人才積極性。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鄉村就業創業促進行動,建立有效激勵機制,支持外出務工人員、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市場主體和留學回國人員等返鄉下鄉就業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返鄉下鄉創業人才資料庫,為返鄉下鄉創業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輔導、政策諮詢和相關產業、行業優惠政策清單等精準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鼓勵鄉村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吸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管理型、技術型崗位就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教育、醫療、科技、文化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鄉村服務制度,建立農業專家、農業產業技術創新團隊等技術力量下鄉長效機制,並在職稱評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給予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鄉村和涉農企業掛職、兼職、離崗創新創業制度,完善兼職兼薪、分享股權期權、領辦創辦企業、成果權益分配等激勵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隊伍建設,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業技術推廣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全面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聘計畫。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效激勵機制,吸引和支持企業家、黨政幹部、專家學者、律師、技能人才等,通過到鄉村擔任志願者、投資興業、包村包項目、捐資捐物、法律服務等方式服務鄉村振興;探索制定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回鄉任職。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立鄉村振興學院,增設涉農專業,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深度合作,加強設施農業、健康農業、數字農業、農業新能源與新材料等領域相關專業方向建設,構建複合型涉農人才培養專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農業科研人才、農業技術推廣人才培訓體系,加強農業科技人才培養。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和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破除婚喪陋習、天價彩禮、人情攀比、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反對迷信活動,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扶危濟困,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星級文明戶、文明家庭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最美人物、身邊好人、新鄉賢等道德模範典型,發揮精神文明榜樣和典型的引領示範作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路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農民民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活動,拓展鄉村公共文化服務渠道,實現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文化隊伍建設,培養專兼職相結合的鄉村文化工作隊伍,培育和扶持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開展文化結對幫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科學普及工作,推動全民閱讀進農村、進家庭,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開展農耕文化遺產普查,建立農耕文化保護檔案和資料庫,對農耕文化進行真實、全面和系統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文物古蹟、傳統民居、民族村落、農業遺蹟、灌溉工程等遺產,健全保護機制,推動合理適度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鄉村紅色文化資源,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挖掘“吉劇”等傳統曲藝文化,滿族、朝鮮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文化以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民俗文化開發,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資源,實施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工程,支持建立特色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和基地,打造特色文化產業品牌,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加強鄉村生態環境保護,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統籌開展農用地整理和低效建設用地整理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復墾,最佳化土地利用格局。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進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開展農業綠色發展行動,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實施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舊農膜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科學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健全農業投入品可追溯體系,按照相關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生產和使用實行嚴格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垃圾治理,推行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建立符合鄉村實際、方式多樣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城鄉環衛一體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梯次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鄉村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有條件的地區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家庭廁所改造,推廣適宜高寒、乾旱地區使用的農村戶用無害化衛生旱廁,支持因地制宜開展水沖廁所建設。
探索垃圾收儲、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有償服務和產品付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綠色建材,符合安全、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和城鎮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的防控機制,加強鄉村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和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濕地、河流湖泊保護和修複製度,持續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自然生態系統。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補償力度。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六十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增強鄉村治理能力。
第六十一條 堅持村黨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推動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
健全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由村黨組織研究討論機制,全面落實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工作機制。
第六十二條 選派優秀幹部到組織建設、集體經濟薄弱的村擔任駐村第一書記,派駐駐村工作組,最佳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外出務工返鄉人員、本村致富能手、退役軍人擔任村幹部;健全從優秀村幹部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機制;建立村幹部、後備幹部定期培訓調訓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縣鄉機關工作人員待遇,提高鄉鎮機關工作人員補貼標準,保障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收入水平適當提升;按照規定合理確定並落實村幹部基本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議事協商形式和活動載體,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基層協商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發揮其聯繫民眾、團結民眾、組織民眾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加大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鄉村社會組織,積極發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基層組織權力監督制度,開展民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部門監督和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
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完善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創新公開方式,實現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規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開展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整合最佳化公共服務和行政審批職責,推進鄉村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和網上服務站點建設,加快鄉村綜合服務設施覆蓋,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智慧型化、便民化水平。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登記、交易、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開展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和法治宣傳教育;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建設;推進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基層執法監管。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體系,加強農村警務、消防、安全生產工作,建立集維穩、綜治、信訪、法治、民生為一體的格線化服務管理模式。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最佳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面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一體化規劃、一體化建設投入、一體化管護,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和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教育一體化發展,完善“大學區”運行機制,探索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機制,實施農村學前教育行動計畫,推進農村學校標準化和適度規模化建設,健全農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鼓勵通過建立城鄉教育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實施省屬高校師範生公費教育項目,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招募優秀退休教師到鄉村和基層學校支教講學,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推進農村地區精神疾病、職業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鼓勵通過建立縣域城鄉醫療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城鄉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障轉移接續、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城鄉統一大病保險等制度,持續提高鄉村社會保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和互助性養老。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制度,降低農業轉移人口租房落戶限制,保障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維護進城落戶農民享有並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鄉村振興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規劃,確立鄉村振興戰略的階段任務、目標和實施步驟;加強鄉村振興規劃與其他各類規劃的統籌管理和系統銜接,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徵求農民、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後,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實施。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修改。鄉村振興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需求編制村莊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村莊演變規律、集聚特點、現狀分布和農民生產生活實際,科學劃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護村、撤併拆遷村、城郊融合村等村莊類型。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機制,加大力度向糧食生產、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等重點領域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財政供給結構,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落實和完善融資信貸、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金融扶持措施,落實金融支農服務獎勵、補貼、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發展鄉村普惠金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堅持資產負債配置本地化,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的支持;探索推動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大型農機具、養殖圈舍及活體畜禽、設施農業所有權等抵押融資。
完善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條件、擴大擔保範圍,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
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聯動工作機制,防範農村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採取積極措施處置農村金融風險。
第八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健全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開發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將水稻、玉米制種納入財政農業保險費補貼目錄,適當提高賠付標準。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編制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規劃時,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滿足農民住宅、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零星分散鄉村文旅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農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以及農業規模化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實行縣級備案;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於發展鄉村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支持利用收儲農村閒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改善脫貧地區發展條件,增強脫貧地區內生髮展能力;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確保脫貧地區長效穩定脫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從產業結構、項目安排、財政扶持等方面有針對性地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的使用和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擔當作為和改革創新。
第八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嚴守耕地紅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最佳化糧食種植結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資本租賃農用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農地農用。對違法違規實施農地非農用的失信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調整最佳化補貼政策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對黑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擅自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污染黑土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黑土地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黑土地質量保護相關義務,確保黑土地質量不下降。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最佳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將地方特色主導產業急需的農機品種和高端智慧型農機設備納入補貼範圍。
拓寬農民增收渠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
引導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社會資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農戶之間建立契約型、股權型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引導和支持小農戶發展特色農產品產業,開展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引導和支持小農戶利用閒置農房、自然資源等發展觀光旅遊、餐飲民宿、養生養老等產業,拓展增收渠道。
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發展績效評價機制,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制定鄉村人才專項規劃,大力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制度,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定,完善新型職業農民申報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扶持政策體系,支持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彈性學制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引導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農業職業經理人,加強農業職業經理人教育培訓、評價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