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充分發揮人才效能,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促進人才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才引進、培養、留住、用好、服務、保障等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人才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為促進人才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促進人才發展應當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大局、突出市場導向、體現分類施策、擴大人才開放的原則,構建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制定實施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將人才發展工作納入綜合績效考核體系,並將人才工作所需經費作為本級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第五條 本市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統籌協調人才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組織制定並指導落實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發展政策;
(三)部署年度人才發展工作;
(四)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重點人才工作;
(五)督促檢查人才發展重點工作;
(六)決定有關人才發展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的牽頭抓總、協調、督促檢查、服務保障等工作,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政策組織落實、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才服務體系構建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人才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內人才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繫和服務各類人才,促進人才發展工作。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實人才政策,為人才創造性勞動提供保障。
第九條 鼓勵長春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吉林長春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各開發區開展人才發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推廣的經驗。
第二章 引進人才
第十條 人才引進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和省、市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大平台需要,推動人才跨領域、跨部門、跨區域一體化配置,採取符合本市實際的引才措施,破除戶籍、地域、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吸引各類人才向本市流動。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定期組織人才交流活動,簡化引進手續,落實優惠政策,為海內外人才到本市工作創造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級科研院所、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大學、企業引進的重點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給予安家補助。對首次在本市自主創業、靈活就業、中小微企業就業的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給予生活補貼。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產業緊缺人才編制池,提供產業緊缺人才事業編制,專門用於為本市科技含量高、設備工藝先進、管理體系完善、市場競爭力強的企業發展招聘緊缺人才。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引進、集聚海內外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企業家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
對引進具有前沿科學技術的創新創業團隊,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創新柔性人才引進機制,支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人才工作站、離岸創新基地等柔性引才平台,對其在場地、設備、研發、薪酬獎勵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資金補助。
支持用人單位在域外建立研發中心、開放實驗室、技術轉移中心,對其中聘用的高層次人才,視同全職在本市工作,可以以用人單位為主體申報省級人才、科技項目,享受相關人才政策。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域外人才以兼職、項目合作、技術諮詢等形式來本市創新創業。
域外人才或者團隊被本市有關單位聘請短期從事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的,聘用期間可以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引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人才。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流動。
提高在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在本市創業或者在職創業、兼職從業可以享受本市相關創業政策、成果轉化政策、人才支持政策。
市屬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本市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可以保留人事關係,在原單位享受保留職稱、社會保險待遇。
科研人員創業期間的科研業績貢獻可以作為在原單位參評職稱依據。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照規定獲得報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第三章 培養人才
第十九條 培養人才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堅持德才兼備,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實現系統培養、整體開發,立足崗位成才,推進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省市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做好汽車製造、軌道交通、航空航天、光電信息、現代種業、生物醫藥、中醫中藥、新材料、數字經濟、新能源、文化創意、黑土地保護等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礎教育,最佳化配置教育資源,建立健全教育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中國小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改進和創新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注重激發學生的興趣和創新意識,鼓勵青少年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高等學校應當突出特色、分類發展,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加強基礎學科人才培養,構建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層次專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圍繞本市發展戰略,推動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加快培養高水平創新型人才、複合型人才和套用型人才。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建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級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創新創業示範基地,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研究生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等平台,推動集聚創新資源,突破關鍵技術,培養高層次專業人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的組織建設,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發揮人才培養主體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養制度,科學制定與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計畫,建立培訓福利機制,促進人才持續成長。
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的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
對在職業培訓補貼目錄範圍內的參加培訓人員和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開辦的、面向社會開放的培訓平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高層次人才培養計畫,推動高層次人才的培養、集聚。支持高層次人才參加海內外培訓和學術交流等活動,加強各行業領軍人才、核心技術研發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提升人才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卓越工程師培養計畫,採取校企合作形式,建設汽車、光電、新材料研發等特色工程師學院,打造具有突出技術創新能力、善於解決複雜工程問題的工程師隊伍。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能人才培養,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組織選派優秀高技能人才赴國(境)外研修學習,支持企事業單位設立技能人才培養平台、評選首席技師,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技術技能類競賽、交流等活動,促進技能人才培養。
職業教育應當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和頂崗實習辦學模式,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培養學生的工匠精神、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
支持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在本市合作建設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企業家健康成長和創新經營的體制機制,加強在企業戰略管理、市場開拓、創新經營模式、資本市場與投融資等方面的培訓,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壯大職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優秀企業家隊伍。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到國內外著名培訓機構、國際知名企業、世界一流高校等,參加短期培訓、高峰論壇、合作交流,給予培訓補貼。對重點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每年開展集中培訓,並給予培訓補貼。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實施鄉土專家培育工程,建設鄉村振興人才學院,統籌加強特色文化人才、農業科技人才、農村專業人才、返鄉創業人才和新型職業農民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實施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畫,培養紮根農村、服務基層、具有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實用人才。
第三十條 加強對青年人才的培養支持,在各類研究資助計畫中設立青年專項,重大科技項目申報應當提高科研團隊中的青年人才比例,促進青年人才成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工作人才培養支持,打造專業人才隊伍,培養一批懂基層治理、服務民眾、應急處置的社會工作人才。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編制繼續教育中長期規劃,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進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培訓機構等以多種形式滿足本市專業技術人才能力提升需求。
第四章 留住人才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基礎前沿研究突出原創導向,社會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導向,套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評價突出市場導向,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
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健全組織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社會評價等相結合的有利於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體系。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人才津貼、科研補助、貸款貼息、人才獎勵等多種方式,對重點人才工程給予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金融服務。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事關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研發團隊經所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同意,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對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由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技術、技能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產權激勵制度。企業可以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科技成果的研發團隊、成果完成人或者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給予激勵。
第三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可以對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實行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制和年薪制等多種分配形式,提高科研人員薪酬。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眾創空間、項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實驗室、創業園、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等載體建設,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平台。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業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科學家、首席工程師、首席技師等崗位,並根據其實際貢獻給予相應待遇。
第四十條 加強人才政治引領,應當從各類人才中推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擴大人才的參政議政渠道。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高層次人才服務制度,開闢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為高層次人才出入境、落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健、體育健身、文化旅遊、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各類人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人才受到的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人才表彰獎勵制度,對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人才,頒發人才獎。
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用好人才
第四十四條 人才使用堅持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當其時的原則,以人才評價為基礎,科學合理使用人才。
第四十五條 建立以信任為基礎的人才使用機制,充分發揮人才自身專長和特點,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人才選拔任用制度,保證人才適崗適位,發揮作用。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領導幹部聯繫專家制度。
第四十八條 建立重大產業項目、重大科研課題、重大技術難題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競爭性人才使用機制,解決制約重點行業領域發展的核心技術難題,激發人才自主創新和攻堅克難的積極性。對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獲得重要專利成果,有效填補國家和省產業技術空白,成功轉化後能推動產業發展,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人才和團隊,應當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第四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推廣、套用的實績可以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工作在生產第一線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到基層一線工作的,可以不改變戶籍、單位隸屬關係,享受當地專業技術人員的優惠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一線從業、創業或者志願服務,當地政府應當保障其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產學研合作新模式,支持科研人員成立技術諮詢公司或者科研團隊到企業從事重大科技攻關、產業核心技術攻關,解決企業技術需求。
第五十一條 鼓勵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基礎上,按照相關規定程式,採取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諮詢等形式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增值服務,並按照約定獲取報酬。
第六章 人才環境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尊重人才、求賢若渴的社會環境,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待遇適當、保障有力的生活環境,為人才鑽研業務創造良好條件,在全社會營造鼓勵大膽創新、勇於創新、包容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設立人才服務機構,建立人才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健全人才服務保障體制機制,提高人才服務水平,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手段,提升人才服務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通人才服務專線,宣傳人才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人才提出的需求建立按責轉辦、限時辦結、逐一反饋、回訪督導辦理機制。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全市人才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最佳化人才政策。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七條 本市建立大科學家創新創業專業化服務體系。對認定的重點科技創新團隊,提供經費、融資、人才等方面相關服務保障,推動創新成果本地套用和轉化。
第五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購買、租賃人才公寓以及發放住房補貼等形式,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鼓勵人才聚集的企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建設人才公寓。
鼓勵用人單位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購買或者租賃商品住房。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評估評價、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扶持等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激發人才創造活力。
財政資金支持的人才發展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經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後,可以終止該項目,免予追究實施主體相關責任。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失信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禁止其獲得政府獎勵和人才項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引進協定,或者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損害人才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獲得的相關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人才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