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10月27日長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三章 社區服務
第四章 社區治理
第五章 “三長”聯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鄉社區治理能力和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社區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區治理,是指在黨的領導下,以政府為主導,以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社會力量協同,民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活動。
第四條 社區治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固本強基;
(二)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
(三)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
(四)堅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五)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治理工作的領導,將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社區治理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社區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治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城鄉社區治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治理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治理有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社區治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以服務居(村)民為宗旨,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履行法定職責,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第九條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路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社區治理創新做法和突出成效,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社區治理的氛圍。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區治理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養老、托幼、醫療、文體、購物等生活設施的配置,打造功能設施完備、資源配置有效、居(村)民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務圈,滿足居(村)民生活需求。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資源配置、人口數量、治理能力等情況劃定社區。城市社區的規模一般應當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區域相當。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調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或者調整後,應當及時依法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作用,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婦女和兒童工作等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增設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按照每百戶居民擁有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以新建、改造、購買、租賃、項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新建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應當不少於一千平方米。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應當不少於二百平方米。
鼓勵駐社區單位為社區提供活動服務設施。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資建設社區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應當設定服務大廳和多種功能室,合理劃分政務服務、黨群活動、協商議事、文化體育等功能區域;統籌整合有關部門在社區設立的各類服務活動場所,實行設施共用、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信息化建設,統籌推進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台和套用終端建設;應當整合社區信息資源,建立智慧社區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章 社區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可以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居民志願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多種方式。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與社區工作的有效銜接,推進社區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服務、救助服務、公共衛生服務、文化教育體育服務、公益法律服務、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治安服務以及環境綠化美化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養老、托幼、助殘等服務供給,鼓勵發展適應兒童、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等需要的托幼、養老、助殘、照護、教育培訓等各類社區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生活服務網點建設改造,完善網點布局,引導社會力量發展社區托幼、養老、護理、家政、休閒、健身、文化、培訓、再生資源回收等服務業態。鼓勵在農村建立綜合性服務網點,提高村民生活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社區志願服務體系,為社區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志願服務站(點),搭建志願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對接平台,以困難群體和特殊人群為重點廣泛開展志願服務。
第二十三條 建立志願服務積分兌換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各類社區志願服務,推進社區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政策措施,鼓勵居(村)民組建社區服務類、文化體育類等社區社會組織。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糾紛調解、健康養老、教育培訓、公益慈善、防災減災、文體娛樂、鄰里互助、居民融入及農村生產生活服務等活動。
具備條件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社區社會組織、社工機構無償提供服務場所,支持其依法開展社區服務活動。
第四章 社區治理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居(村)民依法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並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充分發揮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在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引導居(村)民依法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廣泛凝聚共識,共同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解決矛盾糾紛,實現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法律意識,引導和支持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開展活動和維護權益,促進社區法治建設。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設立宣傳欄、電子屏等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宣傳好人好事,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激勵政策,建立社區與社會工作者、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聯動機制,積極構建社區治理多元參與格局。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聯防聯控機制,增強基層組織動員能力。
發生突發事件,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居(村)民開展自救、互救活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社區建立應急事件處置機制,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識別、應急處理和善後工作演練等活動,並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
第五章 “三長”聯動
第三十二條 社區應當加強格線化管理,提升精準化精細化服務居(村)民能力。
第三十三條 城市社區實行格線長、樓棟長、單元長“三長”聯動機制。
一般以住宅小區、若干樓院為單元劃分格線,並在每個格線設定格線長。
格線內每個樓棟、單元確定一名樓棟長、單元長。
第三十四條 城市社區格線長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或者由其他社區工作者擔任。樓棟長、單元長由該樓棟、單元的居民擔任。鼓勵黨員幹部擔任所在樓棟、單元的樓棟長、單元長,積極發揮黨員幹部示範表率作用。
第三十五條 城市社區格線長承擔下列工作:
(一)依法採集基礎信息,準確掌握轄區內人口結構、居民需求、矛盾糾紛、安全隱患、輿情動態等情況;
(二)及時收集環境衛生、物業服務、文娛生活等意見,做好居民與社區之間的信息溝通、情況通報;
(三)向居民民眾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民眾自覺學法、守法、用法;
(四)引導建立樓棟、小區文明公約,強化居民自治自律意識;
(五)主動、及時調解鄰里糾紛;
(六)了解轄區居民需求,配合社區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調查統計等工作;
(七)帶頭參加社區組織開展的精神文明、志願者隊伍、社區服務等活動,積極組織轄區居民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服務活動;
(八)協助所在社區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意見建議;
(九)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職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及時發現問題矛盾,上報社區和相關職能部門;
(十)社區安排的其他工作。
樓棟長、單元長協助格線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城市社區應當建立定期協商、信息反饋、掛牌公示等制度,由格線長定期與樓棟長、單元長共同商議格線事務,暢通居民反饋信息渠道,格線長、樓棟長、單元長有關信息應當掛牌公示。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三長”工作的激勵和保障,根據“三長”履職情況,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第三十八條 農村社區實行“格線長+村民代表”制度,原則上一個村民小組劃分為一個格線。
農村社區格線長一般由村黨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民小組長擔任,聯繫若干村民代表,每名村民代表聯繫若干戶村民。
第三十九條 本章關於城市社區格線長和樓棟長、單元長職責、工作機制、激勵措施的規定,適用於農村社區格線長和村民代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使用各級各部門投入社區治理的資金,保障社區治理工作所需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對社區治理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對專項資金依法審計。
鼓勵通過慈善捐贈或者慈善組織設立社區基金等方式,有序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社區治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民結構、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社區工作者數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本級人才發展規劃,加強城市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設立“社工崗”,健全落實城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崗位等級、薪酬制度和“五險一金”等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動態調整及職業成長機制,暢通優秀城市社區工作者晉升通道。建立健全城市社區工作者管理、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建設高素質城市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公開招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從事社區有關工作的人員時,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可以面向本轄區優秀“社工崗”人員開展專項招聘。
依託社區幹部學院、幹部培訓平台等開發社區服務精品課程,提升教育培訓系統性、針對性。鼓勵社區工作人員參加社會工作培訓和資格考試,對獲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津貼。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建立並公布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以及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等,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嚴格落實不應由社區出具證明事項清單。
列入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與事項任務匹配的工作經費、條件和信息支持,並負責業務指導。
未經黨委和政府部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轉交給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
第四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年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職履約雙向評價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居(村)民開展社區服務滿意度調查評估,建立社區服務評價激勵制度。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村)民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公共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並反饋評議意見。
第四十五條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供暖、水電、燃氣等費用按照當地居(村)民使用價格標準收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轉交給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居民會議或者村民會議予以糾正;必要時,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區治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