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是為了提高社區治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通化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經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3年4月26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5月30日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通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已經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3年4月26日通過,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3年5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2日

條例全文

通化市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2023年4月26日通化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社區治理水平,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社區建設、社區治理、社區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 社區治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固本強基;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堅持改革創新,依法治理;堅持骨幹帶動,全員參與;堅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社區治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社區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社區治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統籌協調社區治理工作,研究社區治理重大政策、重大規劃,檢查指導和督促考核社區治理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社區治理的具體工作,承擔改善人居環境、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社區平安等公共管理服務職責,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治理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社區治理工作。
第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以服務居民為宗旨,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履行法定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章 社區建設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依法科學制定社區綜合服務地方標準。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資源配置、人口數量、治理能力等情況劃定社區。
社區的規模應當符合社區治理實際需要。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擴)建、購買、租賃、項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統籌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予以保障,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完善社區辦公場地,逐步實現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全覆蓋。
新建住宅小區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鼓勵駐社區單位、其他法人為社區提供活動服務設施。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社區便民服務設施。
第九條 最佳化以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布局,合理劃分政務服務、黨群活動、綜合治理、協商議事、文體康養等功能區域;統籌整合相關部門在社區設立的各類服務活動陣地,實行設施共用、資源共享。
第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社區納入“數字通化”建設,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社區治理數位化、智慧型化水平。
統籌推進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基礎設施、系統平台和套用終端建設,強化系統集成、數據融合和網路安全保障。健全基層智慧治理標準體系,鼓勵推廣智慧型感知等技術。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合作開發等方式,探索智慧社區建設市場化運營模式,創新智慧社區建設投融資機制,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承接智慧社區建設項目運營。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數據安全管理和保障,加強對小區物業服務人數據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依法保護居民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章 社區治理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實行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社區,以小區為單元,根據公共資源配置、人口現狀、治理能力等情況,科學劃定格線,轄區內規模較大的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學校、醫院以及企事業單位等可以劃分為專屬格線。
第十四條 社區格線應當配備專兼職格線長和格線員,實行格線長、格線員、樓棟長、單元長聯動機制。
格線內每個樓棟、單元確定一名樓棟長、單元長。
第十五條 社區格線長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或者由其他優秀社區工作者擔任。樓棟長、單元長由該樓棟、單元的居民擔任。鼓勵黨員幹部、先模人物等社區骨幹兼任所在社區、樓棟、單元的格線長、樓棟長、單元長,積極發揮表率示範作用。
第十六條 社區應當建立定期協商、信息反饋、掛牌公示等制度,由格線長、格線員定期與樓棟長、單元長共同商議格線事務,暢通居民反饋信息渠道,格線長、格線員、樓棟長、單元長有關信息應當掛牌公示。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對格線長、格線員、樓棟長、單元長工作的激勵和保障,根據履職情況,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提高格線長、格線員、樓棟長、單元長參與社區治理的責任感和積極性。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社區治理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制定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和協助政府工作事項清單,明確具體的工作職責範圍,減輕社區工作負擔。
屬於社區協助事項的,應當通過書面委託並提供相應的經費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清單以外的事項,不得轉交給社區承擔,或者直接給社區安排工作任務;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不得要求社區出具不應由其出具的證明。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格線排查上報或者民眾反映的事項,做好梳理匯總,街道根據問題性質和管理許可權,統籌協調相關部門辦理,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主動承接,限時辦理並反饋。
第二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社區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心理疏導服務機制,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心理健康服務,一般矛盾糾紛由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依託黨群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等平台協商解決,本級解決不了的矛盾糾紛逐級上報,由上一級統籌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建立社區牽頭、居民參與的議事協商機制,引導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靈活多樣的協商活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治理,表達需求、協商議事、解決問題。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推進社區自治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增強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自治意識,組織居民依法規範完善居民公約,發揮居民公約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居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完善社區事務公示制度,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式,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社區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法治意識,引導和支持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開展活動和維護權益,推進社區法治建設。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建設,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培育社區鄰里文化、倡導家教家風建設,營造文明社區氛圍。
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駐社區單位等應當共建互補,加強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環境綠化、垃圾分類等工作,美化社區人居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管理服務資源和力量進入社區,促進做好社區安全穩定和風險隱患的分級排查、呼叫回響、協同整治。
發生突發事件時,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啟動應急機制,動員組織居民開展防治、救助活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建立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應急狀態下的下沉工作機制。下沉人員可以按照居住地或者單位安排進行下沉,配合社區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規範物業行業管理秩序,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營造和諧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依法履行相關義務。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街道辦事處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人參與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及時解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對沒有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小區(院落、散樓),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組織小區居民或者院落業主成立業主自治或者院落自治組織,建立小區(院落、散樓)物業服務自我管理長效機制。
第二十七條 建立社區物業黨建聯建和協調共治機制,健全完善黨建引領下的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調運行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鼓勵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
第四章 社區服務
第二十八條 社區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加強市場運作,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居民志願服務、社會捐贈捐助等多種方式,保障社區服務供給。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其他各類公益組織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工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有效銜接,推進社區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服務、救助服務、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文化教育體育服務、公益法律服務、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治安服務以及環境綠化美化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社區服務供給能力。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設立公共服務視窗,為居民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以外的養老、托幼、家政、休閒、文體、培訓、再生資源回收等社區服務,鼓勵發展社區電商等商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居民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志願服務,建立社區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志願服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推進社區志願服務制度化、常態化。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在社區開展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服務、監管,逐步擴大向社會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增加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比例。
第三十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駐社區單位應當積極履行社區服務責任,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聯建共建,支持社區工作,有效服務民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社區治理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推進社會治理實績考核體系,逐步建立以居民民眾滿意度為主要衡量標準的社區治理評價體系和評價結果公開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對社區工作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各職能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不得在考核中對社區工作進行“一票否決”。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組織承接社區服務事項、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給予支持。
鼓勵通過慈善捐贈或者慈善組織設立社區基金等方式,有序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社區治理。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按照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居民結構、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社區工作者數量。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納入本級人才發展規劃,加強城市社區工作者職業體系建設,設立“社工崗”,健全落實城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崗位等級、薪酬制度和“五險一金”等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動態調整及職業成長機制,暢通優秀城市社區工作者晉升通道。建立健全城市社區工作者管理、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建設高素質城市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三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公開招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事業單位從事社區有關工作的人員時,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可以面向本轄區優秀“社工崗”人員開展專項招聘。
第三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評議相關職能部門服務社區的事項,應當定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代表意見,評議結果作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對公共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評議,反饋意見,相關公共服務單位對評議意見應當及時回應。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社區治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據《通化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各自職責範圍內事項轉交給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社區居民委員會安排工作任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區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未依法及時受理檢舉、投訴和控告或者未及時處理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鄉鎮社區治理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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