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實際,制定《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該條例已經2022年2月22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2022年9月6日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共七章節五十二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青海省首部城鄉社區治理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內容涵蓋社區設施建設、社區治理、社區服務、保障措施等方面,為健全齊抓共管、多元參與、共治共享的城鄉社區治理格局,推進城鄉社區治理服務創新發展提供了地方立法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社區治理
第三章
城鄉社區服務
第四章
城鄉社區建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水平,健全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促進城鄉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的治理、服務、保障和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社區是指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鎮設立的社區、農牧區的自然村和易地搬遷集中居住點。
  本條例所稱城鄉社區治理,是指以城鄉社區為基本單元,堅持以城鄉社區黨組織為核心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組織發動村(居)民和其他各類主體廣泛參與,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城鄉社區治理共同體,協調推進高效能治理、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的活動。
  第三條 城鄉社區治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以人為本、改革創新、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社區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和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保障社區治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城鄉社區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黨組織對城鄉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整合城鄉社區治理資源,組織實施城鄉社區綜合治理、公共服務、平安建設及其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第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衛生健康、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應急、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體旅遊廣電、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林業和草原、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社區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其他組織參與住所地城鄉社區治理活動。
  第八條 城鄉社區應當以服務村(居)民為宗旨,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履行法定職責,協助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與村(居)民利益相關的城鄉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城鄉社區治理宣傳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城鄉社區治理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社區治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城鄉社區治理
  第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社區治理體制機制,推動政府治理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提高城鄉社區治理規範化、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
  第十二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鄉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責清單指導和安排城鄉社區工作。
  州人民政府應當規範城鄉社區公共服務和代辦政務服務事項,制定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承擔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清單、協助政府的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清單,明確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範圍和職責任務,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清單規定的城鄉社區協助事項,應當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安排。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得將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職責事項派交村(居)民委員會承擔,不得直接向村(居)民委員會派交工作任務。
  在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之外的其他事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向村(居)民委員會或者第三方機構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黨組織領導下推進城鄉社區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組織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五條 城鄉社區應當建立健全議事決策、村(居)務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規範議事決策流程,公開辦事程式,公布村(居)務公開清單,定期公開事關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和收支情況,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十六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信訪、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矛盾糾紛多元化預防調處化解機制,指導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合各類調解資源,建立鄉鎮(街道)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實現鄉鎮(街道)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城鄉社區健全調解組織網路,及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並協同基層人民法院對城鄉社區調解組織調解家事、鄰里、物業、土地承包經營、草場、信訪投訴等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城鄉社區建立村(居)民議事協商機制,引導村(居)民養成協商意識、掌握協商方法、提高協商能力。
  涉及城鄉社區居民公共利益的矛盾糾紛,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先行協商。
  第十八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居)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開展活動和維護權益。
  城鄉社區應當了解社情民意,開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和跟蹤幫扶,形成化解矛盾、解決問題、防範風險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城鄉社區應當組織開展平安村莊、平安社區創建活動,加強治安防控網建設,建立治安聯防隊伍,推行治安聯防、平安聯創工作機制,建設平安和諧幸福城鄉社區。
  第二十條 城鄉社區應當協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禁毒戒毒、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易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社區依法治理工作,推進覆蓋城鄉社區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服務進社區活動,規範城鄉社區法律顧問工作。
  鼓勵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城鄉社區開展法制宣傳,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城鄉社區應當教育引導村(居)民不得以“賠命價、賠血價 ”等方式自行化解矛盾糾紛,阻礙司法機關執行公務。
  第二十三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優秀中華傳統文化、築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融入城鄉社區建設和村(居)民生活,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示範社區建設,促進各民族互信互敬,廣泛交往交流交融,營造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氛圍。
  第二十四條 城鄉社區應當建立道德評議和誠信激勵機制,倡導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引導村(居)民崇德向善、助人為樂、誠實守信、孝老愛親,形成與鄰為善、以鄰為伴、守望相助的社會新風尚。
  城鄉社區應當開展星級文明戶和好婆婆、好媳婦、好鄰居等評選活動,樹立移風易俗、勤儉節約、文明健康的社會風尚,摒棄大操大辦、高價彩禮、奢侈浪費等陳規陋習。
  第二十五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城鄉社區依法處理與所在地宗教活動場所的關係,確保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宗教活動,促進城鄉社區和諧穩定。
  第二十六條 城鄉社區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教育引導村(居)民依法參與宗教活動,自覺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宣揚宗教極端思想以及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城鄉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城鄉社區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加強市場運作,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開展村(居)民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各類公益組織為村(居)民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指導目錄,做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事業、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務、調解仲裁等公共服務事項。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不同層次的公共服務綜合辦事機構,推行首問負責、一窗受理、全程代辦、服務承諾的聯動便捷式服務,促進城鄉社區服務項目、標準相銜接和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城鄉社區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服務提升機制,促進治理與服務融合,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惠民富民安民政策。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劃分城鄉社區服務管理格線,構建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
  支持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城鄉社區社會組織開展集生活家政、醫療健康、養老托幼、文化健身、生態環境、自助服務等於一體的城鄉社區格線便民服務,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城鄉社區服務,支持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網點向社區延伸。
  第三十一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以生產互助、養老互助、救濟互助等為主要形式的互助活動,幫助季節性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和高齡僧尼等群體解決生產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二條 城鄉社區應當加強社會救助對象、貧困家庭、重度殘疾人和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等群體的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做好人文關懷。
  第三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居民開展防治、救助活動,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做好城鄉社區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社區治理活動。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配合做好城鄉社區治理工作。
  物業管理、家政服務、保全機構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履行城鄉社區服務義務和安全職責,保障村(居)民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城鄉社區可以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志願者服務站點,搭建志願者、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對接平台,引導社會力量開展以家政服務、文體活動、心理疏導、醫療保健、法律服務、安全宣傳教育等內容的社區志願服務。
第四章 城鄉社區建設
  第三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全州城鄉社區建設規劃,依法制定本州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和設施設備配置標準。
  第三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居)民居住狀況、人口數量,按照便於村(居)民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社區;按照保護生態環境、推進鄉村振興、便於集中治理、公共服務均等化等要求,規劃和建設易地搬遷集中居住點。
  城鄉社區的規模應當與村(居)民委員會服務區域相當。
  第三十八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城鄉社區養老、托幼、醫療、購物、文體、警務等生活設施改造,建設功能設施完備、資源配置有效、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務圈,突出城鄉社區特色,提升城鄉社區功能,滿足村(居)民生活需求。
  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查批准和驗收城鄉社區生活設施建設,確保城鄉社區設施建設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鄉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推進城鄉社區辦公用房、活動場所以及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環境、交通、郵政、通信、法律、安全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供運行中的維護維修費用,保障設施正常使用。
  第四十條 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房按照下列標準規劃建設:
  (一)城鎮的社區和易地搬遷集中居住點的綜合服務設施用房,按照國家標準,可以採取新建、改造、購買、租賃、項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解決。
  (二)新建住宅小區、舊城連片改造居民區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房,應當按照每百戶居民不低於建築面積三十平方米的標準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其他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用房,按照國家標準建設。
  第四十一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駐社區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應當共建互補,加強城鄉社區環境綜合治理,做好公共綠地、衛生保潔、污染防止和垃圾分類處理等工作,美化城鄉社區人居環境。
  第四十二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鼓勵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財產建設社區綜合服務設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社區規模、人口密度、服務半徑、服務結構、居民結構和轄區單位數量等因素合理配置社區工作者數量,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崗位開發、統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訓培養、考核評價、晉升辭退等制度,保障城鄉社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四十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城鄉社區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的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台,信息共享,促進基層民眾自治與格線化服務管理有效銜接,提升基層治理功能。
  第四十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管理和工作成效評估,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和激勵辦法。評估結果作為州、縣(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的內容,並納入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
  第四十六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對治理工作不力、民眾反映強烈、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的,可以約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並實行掛牌督辦。
  被約談的人員或者被掛牌督辦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約談、掛牌督辦、整改情況應當納入工作評議和考核記錄。
  第四十七條 駐城鄉社區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應當利用自身條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支持配合所在城鄉社區開展工作並主動接受監督,教育、引導所屬人員積極參與城鄉社區治理。
  第四十八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相鄰城鄉社區間睦鄰友好創建工作,指導城鄉社區開展議事協商,依法解決矛盾糾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鄉社區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予以糾正;情節較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城鄉社區治理職責的;
  (二)未及時履行服務職責或者落實國家惠民政策、支持項目不力,引起城鄉社區重大群體性上訪或者重大不穩定事件的;
  (三)擅自將本部門工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派交給村(居)民委員會承擔或者直接給城鄉社區安排工作任務的;
  (四)未經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強行將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清單之外的其他事項派交城鄉社區辦理的。
  第五十一條 城鄉社區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城鄉社區治理職責的,由村(居)民會議予以糾正;必要時,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近年來,黃南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基層治理的重要論述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工作部署,健全體制機制、強化綜合保障,城鄉社區治理服務能力穩步提升。
一是推動基層民眾自治實踐。落實“四議兩公開”等工作制度,積極推進村級議事協商創新實驗,河南縣優乾寧鎮延巴社區被評為全國村級議事協商創新實驗試點單位。修訂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成立紅白理事會,倡導喜事新辦、喪事簡辦,有力促進了村(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規範化建設,指導各縣編制小微權力清單,強化村級權力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二是最佳化社區治理服務機制。依法釐清基層政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權責邊界,明確社區常規準入工作事項41項。開展社區“萬能章”清理工作,總計取消證明事項198項,有力減輕了社區工作負擔。城鄉社區廣泛開展針對困難民眾的志願服務活動。壓實社區疫情防控責任,嚴格落實人員管控、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等措施,築牢疫情防控社區防線。
三是強化城鄉社區綜合保障。加強社區治理人才隊伍建設,5名社區工作人員考取了專業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推動城鎮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全州30個城鎮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均達到300平米以上。嚴格落實村幹部“基本報酬+4項補貼”和社區工作者3崗17級報酬體系,城鎮社區“兩委”成員報酬最高達5778元,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報酬達到當地農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夯實了城鄉社區治理工作的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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