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自2022年1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最佳化基層公共服務和管理,推進自治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格線,是指在城鄉社區、村民小組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劃之內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是指在格線內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管理服務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協助做好格線內黨的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安全生產、鄉村振興、為民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促進基層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並給予經費保障。
自治州、縣(市)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信訪、環境監督、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格線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具體工作,並發動組織村(居)民參與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格線化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格線化服務中心),負責自治州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市)、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中心與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一體化運行,承擔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的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第二章 格線和格線員
第六條 格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格線化服務中心組織村(社區)劃分,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格線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報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備案。
城市社區格線一般由二百戶至三百戶構成。農村格線一般由三百戶構成,也可以以村民小組、片區為單元構成。
根據需要,在學校、醫院、商務樓棟、企業可以劃分專屬格線。
第七條 自治州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格線編碼編制規範,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格線編碼。格線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 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村(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社會組織等領域黨建信息的採集、上報、反饋等工作內容。
(二)維護穩定、民族團結進步、平安建設、社會治安、流動人口和重點人員服務管理、矛盾糾紛排查、出租屋管理、信訪等領域信息採集、上報、反饋等工作內容。
(三)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處置、一般治安事件處置和重大活動安全秩序維護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宣傳,發現問題及時向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五)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採集、登記、核實格線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協助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警務站室為格線內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以及就業創業、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務。
(六)自治州、縣(市)決定通過格線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格線管理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會同格線化聯動部門編制格線管理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納入清單的格線管理服務事項,由格線化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的,相關部門應當將相應的力量、資源、經費下沉到格線。
第十條 格線員是指在格線中從事管理服務工作的人員,包括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和兼職格線員。
格線長應當由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或者專職格線員擔任,報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中心備案。格線長負責組織協調格線內的管理服務工作。
專職格線員主要從現有社區工作者和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中選任。確需另行招聘的,由縣(市)格線服務中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統一招聘。專職格線員具體從事所在格線的管理服務工作。
兼職格線員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信訪信息員、村(居)民代表、各類志願者、樓棟長、單元長、十戶長、警務輔助人員等人員擔任。兼職格線員協助格線長、專職格線員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擔任專職格線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格線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格線員的職責和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州格線化服務中心制定。
格線員接受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中心業務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管理,履行格線管理服務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格線員工作職責,督促格線員下沉格線,貼近服務對象,常態化走訪格線內民眾、企業,收集服務需求,及時記錄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傳工作。
第十三條 格線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管理服務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統一專(兼)職格線員的標誌標識,並發放工作證件。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格線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工作條件、信息支持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格線員從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格線管理服務事項清單的事項;
(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實施的事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布格線名稱、區域範圍和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的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等舉報渠道,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格線員的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選用退出、工作規範、績效考核、教育培訓、人員檔案等制度。
第三章 格線共治和服務
第十八條 格線化聯動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人員派駐格線化服務中心,開展格線化管理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開競爭、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開展格線化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開展便民、惠民等志願服務。
鼓勵格線內物業服務公司參與所屬格線管理服務工作,支持物業服務人員擔任兼任格線員,協助做好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為人民法官、人民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信訪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法治宣傳員等進入格線開展法治宣傳、便民服務、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協助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格線信息化建設納入數字昌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格線化管理服務的信息化建設,建設格線化管理服務平台,實現信息化支撐、多元化參與、智慧型化套用、全程化服務、多網合一的社會治理新模式。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格線化管理服務平台、格線員等提出服務需求。
對格線化服務中心提交的服務需求,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辦理結果應當上傳格線化管理服務平台,並反饋提出需求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加強格線化信息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格線化管理服務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縣(市)格線化服務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促進格線化管理服務與基層民眾自治的有效銜接,拓寬村(居)民參與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的渠道,引導村(居)民參與城鄉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實現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二十六條 格線管理服務中發現矛盾糾紛、安全生產隱患、突發性事件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的,格線長、專職格線員應當及時向村(社區)、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中心報告,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中心應當及時處理,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專職格線員(除在編在職人員外)享受城鄉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與格線員業績掛鈎的績效獎勵和工作補助機制。
其他兼職格線員(除在編在職人員外)補助辦法和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政策確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兼職格線員的補助辦法和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格線長和專職格線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保障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格線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應當納入自治州、縣(市)績效管理,由格線化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對在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格線長和專職格線員,予以表彰,可以優先晉升崗位等級。同等條件下,在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選拔鄉鎮(街道)幹部時,可以優先錄用。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職業技能培訓機制,依託行政學院、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社區教育機構等,設立格線學院、培訓專業、培訓中心、培訓項目等,通過拓展線上培訓平台,開發數字教育資源,開展格線員管理服務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格線員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主動參與格線化管理服務,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良好氛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格線化管理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格線員因履行職責,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格線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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