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衢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衢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於2019年9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衢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9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最佳化基層公共服務和管理,加強基層治理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深化平安建設和法治建設,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基層設定綜合格線,配備服務管理人員,運用信息化技術等手段,做好格線內黨的建設、綜合治理、政策法規宣傳、社會保障、應急管理、便民服務、合法權益維護等工作的服務管理體系。
本條例所稱格線,是指根據相應標準,在本市所轄村、社區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內劃分的基本服務管理單元。
第三條 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黨委領導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民政、大數據發展、營商環境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信訪、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領導本轄區內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的選任、管理、培訓、考核;
(二)執行格線事務準入標準和政策;
(三)健全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
(四)辦理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平台或者上級交辦的工作;
(五)組建聯村(社區)服務團隊;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村、社區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配合聯村(社區)服務團隊開展相關服務,發動和組織村(居)民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村(居)民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村(居)民有權享有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權對所在格線的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監督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應當依法配合做好基礎數據、動態信息採集等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具有中國共產黨黨員、公職人員身份的村(居)民做好下列工作:
(一)到居住地登記基本信息,參與村、社區共建共治;
(二)符合條件的,擔任居住地所在格線兼職格線員;
(三)按照要求開展聯繫村(居)民家庭的聯戶活動;
(四)完成其他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格線劃分的具體辦法在村、社區劃分格線。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格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格線以村民小組、居民小區、樓幢、路街等為單位進行劃分,格線內常住村(居)民戶數一般為三百戶至五百戶。
格線劃分具體辦法由縣(市、區)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域面積、人口分布、產業布局、社會發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
第十條 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宣傳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村(居)民自覺遵紀守法、文明有禮;
(二)依法採集、錄入、更新格線內的實有人口、住所、建築物、重點場所、組織機構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三)對格線內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開展排查整治;
(四)依法排查格線內信訪、民間糾紛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問題,協助有關調解組織和部門開展調處;
(五)根據“最多跑一次”改革有關規定,對村(居)民需要辦理的事項提供幫助辦理、代為辦理等便民、利民服務;
(六)為村(居)民提供與其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務,協助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和特殊人群關愛服務;
(七)依法協助村(居)民自治,協助開展民主議事協商;
(八)協助推進重點工作和重點項目;
(九)完成其他交辦事項。
市、縣(市、區)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建立格線工作事項準入制度,制定工作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為格線工作事項的開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條件、信息支持等幫助。
第十一條 格線應當配備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
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選任配備、調整退出等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縣(市、區)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鼓勵、支持和引導本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擔任格線長、專職格線員。
第十二條 格線指導員一般由鄉(鎮)、街道駐村、社區幹部或者負責聯繫村、社區的市、縣(市、區)國家機關幹部兼任。
第十三條 格線長是所在格線的服務管理工作總責任人,應當組織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做好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事項。
專職格線員協助格線長開展工作,並完成格線內基礎數據、動態信息採集上報等工作。
兼職格線員協助格線長和專職格線員開展工作。
格線指導員指導、督促、協調、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公布格線名稱、區域範圍和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的姓名以及聯繫電話等基本情況。
鼓勵通過網路、聯繫卡等方式公布前款規定的格線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需要,通過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人員、交換數據等方式,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整合資源、健全制度、加強管理等方式,提高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能力。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市有關規定,安排人員定期到村、社區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員參加聯村(社區)服務團隊。聯村(社區)服務團隊應當定期到所聯繫的村、社區、格線開展指導和服務工作,做好收集社情民意、維護公共安全、解決民生難題等工作。
聯村(社區)服務團隊實行團長負責制。團長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七條 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聯村(社區)服務團隊成員、聯戶黨員、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格線工作隊伍,共同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應當參與所在格線的物業管理協調聯動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負責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平台日常運行,承擔信息平台接收事項的受理、流轉、交辦和督辦,開展基層治理大數據研判工作。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的採集、互動、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將有關的信息系統接入信息平台,及時向信息平台提供相關信息數據資料。
信息平台應當實現村(居)民意見的線上交換處理,方便村(居)民了解村、社區事務、反映社情民意。
鼓勵村(居)民通過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共同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對在工作中收集的村(居)民意見、問題隱患等事項,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通過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徑,按照管理職責分別報送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處理。承辦單位對辦理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反饋。
信息平台接收事項受理、交辦、轉辦、協調處理、結果反饋等程式和時限規定,由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和實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級準入授權制度,確保數據及服務管理對象個人信息安全。
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以及其他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團體、系統運維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統籌整合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包括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會治理綜合指揮機構建設、運行、維護經費以及格線工作經費等。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業務培訓、考核保障、動態管理等機制。
縣(市、區)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考核辦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考核細則,實行績效考核。
對在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相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恐嚇、威脅、傷害、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
(二)破壞、搶奪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的工作裝備;
(三)阻礙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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