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徐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由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於2021年12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月1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3號)
《徐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於2021年12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月1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月20日

檔案全文

徐州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格線和格線員
第三章 格線服務管理事項
第四章 格線聯動共治和信息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市域社會治理機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統一划分格線,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通過格線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鎮(街道)負責格線化服務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格線化機構)承擔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衛生健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格線化聯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淮海國際港務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區域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格線和格線員
第五條 格線由縣(市)、區格線化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按照邊界清晰、因地制宜、便於服務管理的原則統一划分,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格線的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報市格線化機構備案。
第六條 市格線化機構應當根據省格線編碼編制規範,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格線編碼。格線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七條 格線員是指在格線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和兼職格線員。
綜合格線的格線長和專職格線員是城鄉社區工作者的組成部分。
城市綜合格線應當配備專職格線員,有條件的農村綜合格線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格線員。
第八條 格線長負責組織協調格線內的服務管理工作。格線長應當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組成人員或者專職格線員擔任,由鎮(街道)格線化機構會同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確定。
第九條 專職格線員具體從事所在格線的服務管理工作。專職格線員可以從現有社區工作者和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中選任,或者由縣(市)、區、鎮(街道)按照規定統一招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專職格線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兼職格線員協助格線長、專職格線員開展工作,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村(居)民代表以及志願者等擔任。
第十一條 格線員接受鎮(街道)格線化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管理,履行格線服務管理工作職責。
格線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過諉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格線員有權拒絕實施下列事項:
(一)超出當地格線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中應當由格線員實施的事項;
(二)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事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
格線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格線服務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
(二)依法採集、登記、核實格線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標準地址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
(三)排查上報格線內社會治安問題情況和公共安全隱患;
(四)協助開展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預防處置、一般治安事件處置和重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
(五)協助排查處置格線內信訪、家庭暴力和民間糾紛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問題;
(六)協助排查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解戒人員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等重點人群管理工作;
(七)協助開展反滲透、反間諜、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範工作;
(八)通過格線開展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格線化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格線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報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格線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
對需要調整的格線服務管理事項,市、縣(市)、區格線化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部門調研論證、評估審核。市、縣(市)、區格線化機構應當根據評估審核的意見,對格線服務管理事項進行調整,報經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四章 格線聯動共治和信息化
第十五條 格線員發現轄區內屬於格線服務管理事項的相關民眾訴求、問題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並根據工作職責協調處理。
格線化機構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接到下級格線化機構、格線員上報的相關民眾訴求、問題隱患,屬於本單位或者同級相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解決或者移交至相關部門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應當根據需要加強協調;屬於下級格線化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交辦;需要由上級格線化機構協調的,應當及時上報。
格線化機構對發現或者接報的相關民眾訴求、問題隱患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或者跟蹤檢查督促同級相關部門、下級格線化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向相關民眾反饋。
格線化機構應當對上述全過程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格線化聯動部門對負責辦理的格線服務管理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辦結並反饋;對委託格線承擔的工作任務,應當將相應的人員、經費配置到格線,並對格線員進行業務指導、相關技能培訓,提供服務支持;根據需要通過交換數據以及其他方式共同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格線化機構應當為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信訪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以及其他專業人員進入格線開展法治宣傳、便民服務、排查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協助。
第十八條 格線化機構應當協調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公開競爭、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組織實施格線化服務項目。
鼓勵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開展各類便民、惠民等志願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格線化機構應當加強格線化服務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按照全省統一的數據、功能標準建設格線化社會治理智慧型套用平台。
第二十一條 格線化社會治理智慧型套用平台建設是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格線化聯動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格線化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數據資料與格線化社會治理智慧型套用平台對接融合,為智慧城市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第二十二條 格線化機構應當加強格線化信息安全管理,嚴格落實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數據安全,不得將數據資源實際控制權、管理權、使用權移交給社會單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專職格線員享受城鄉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格線員業績掛鈎的績效獎勵和工作補助機制,對兼職格線員可以按照規定發放工作補助。
第二十五條 格線長和專職格線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
鼓勵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格線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表現突出的格線長和專職格線員,可以優先晉升崗位等級。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職業技能培訓機制。可以依託行政學院、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社區教育機構等,設立格線學院、培訓專業、培訓中心、培訓項目等,通過拓展線上培訓平台,開發數字教育資源,開展格線員服務管理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高格線員的綜合素質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格線化服務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格線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格線,是指在城鄉社區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區域之內劃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格線分為綜合格線和專屬格線。
綜合格線,是指在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在農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組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的格線。城市社區綜合格線一般為三百戶至五百戶,農村綜合格線一般為三百戶。
專屬格線,是指以城鄉社區內行政中心、各類園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等為基本單元劃分的格線。
專屬格線實行主管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專屬格線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由格線所在單位負責,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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