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聊城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是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聊城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
《聊城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已於2023年8月10日經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於2023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10日

條例全文

 聊城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3年8月10日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格線設定和格線員
第三章 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處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以下簡稱“格線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格線,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內,按照邊界清晰、因地制宜、便於服務管理的原則,根據編碼編制規範,統一划分的基層服務管理單元。
(二)格線員,是指在格線中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格線員和兼職格線員。
(三)格線化服務管理,是指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負責格線化服務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以格線為基本服務管理單元,組織實施的基礎信息採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養老助殘服務、社會心理服務、公共服務代辦、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信息系統數據分析等活動。
第三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本轄區基層治理體系。市、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本轄區的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信訪、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其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動員和組織村民、居民參與格線服務。
第五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格線化服務管理,開展便民、利民、惠民等志願服務。鼓勵格線內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實施格線化服務項目。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的宣傳,為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格線設定和格線員
第七條 格線由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會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統一划分,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除前款規定的格線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行設定格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格線包括綜合格線和專屬格線。
綜合格線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和居民自治需要設定。城鄉社區常住人口一千人左右或者住戶三百戶至五百戶設定一個格線,行政村可以設定一個或者多個格線。
專屬格線按照對各類園區、商圈市場、企業、學校、醫院、景區以及較大商務樓宇等管理的需要設定。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格的編碼,由市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山東省統一的格線編碼編制規定確定。每個格線設定一個編碼,格線編碼具有唯一性。
第十條 格線應當配備格線員。格線員的配備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轄區格線化服務管理的需要確定。
每個格線配備專職格線員不少於一名,但是農村社區、行政村格線暫時不具備配備專職格線員條件的,可以配備兼職格線員。
城市社區格線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另行配備兼職格線員。
第十一條 擔任格線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二)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十八周歲;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較好的溝通協調、應急處置能力;
(六)熱愛基層工作,熱心服務民眾;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專職格線員的產生,由市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方案。
兼職格線員的產生,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優先從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調解員、警務助理、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業服務人員和志願者等人員中選任。
格線員的日常管理由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 格線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採集、核實格線內實有人口、房屋、單位等基礎數據、動態信息,及時了解、收集社情民意;
(二)協助有關部門為格線內居民提供養老助殘、扶弱濟困等便民服務;
(三)協助有關部門排查處置格線內矛盾糾紛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隱患;
(四)參與做好格線內居民的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五)協助走訪格線內社區矯正對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解戒人員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重點人群;
(六)協助排查、上報格線內社會治安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
(七)協助開展格線內一般治安事件處置、應急事件預防處置;
(八)協助排查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動,協助開展反邪教、反傳銷、反電信網路詐欺等安全防範工作;
(九)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宣傳、參與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十)辦理納入格線開展的其他服務管理事項。
格線員不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事項。
格線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以毆打、恐嚇、威脅、侮辱、滋擾等方式阻撓格線員依法履行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格線員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
(二)持證上崗,文明服務,遵守格線化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自覺接受格線內服務對象的監督;
(三)不得侵犯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守在履行職責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不得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
格線員履行職責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影響的,按照規定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城鄉社區、行政村和格線應當在轄區顯著位置公示格線名稱、格線管轄範圍、格線員職責、格線員姓名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第三章 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處置
第十六條 納入格線化服務管理的事項實行清單制。市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並根據本市基層治理需要實行動態調整。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及其動態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格線員應當將辦理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
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對格線員無法自行處置的事項,屬於本級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協調解決;不屬於本級職責範圍或者本級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
上級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對下級機構上報需要協調解決的服務管理事項,應當及時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解決。下級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對上級機構交辦的服務管理事項,應當按照上級要求及時辦結,並上報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將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分流到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並及時向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反饋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
格線員和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對格線內居民反映的矛盾糾紛、安全隱患、民意訴求等,屬於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的,應當及時協調辦理,並及時向居民反饋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第十九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分流、交辦的服務管理事項,實行限時辦結制。辦結時限由負責分流、交辦的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根據服務管理事項的性質、複雜疑難程度等具體情況確定。
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在辦結時限內未能辦結的,辦理部門、單位應當向分流、交辦事項的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書面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 市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各級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信息系統本層級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具有信息歸集、指揮調度、分流交辦、考核通報和數據分析等功能,並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有關部門、單位實現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格線員、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和辦理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格線化服務管理基礎信息、服務管理事項處置等情況及時錄入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各級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機制,實行信息使用管理分級準入授權制,確保信息數據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分級負擔的格線化服務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格線化服務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負擔能力建立格線員待遇動態調整機制。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專職格線員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向兼職格線員發放工作補貼,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為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十三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格線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格線員教育培訓機制,提升格線員隊伍職業素養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格線員考核獎懲機制、退出機制,加強對格線員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發現問題督促其及時整改。對在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格線員,按照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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