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嘉興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是嘉興市公布的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嘉興市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2024年1月8日,《嘉興市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條例》發布。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格線化服務管理,推進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格線,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區域內劃分的基層社會治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格線化服務管理,是指以黨建為引領,整合各方力量,確定服務管理人員,在格線內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應當確定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鼓勵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參與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格線劃分和調整的具體辦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格線內設立微格線。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具體辦法劃分和調整格線、微格線。
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格線、微格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一般由格線長、專職格線員、兼職格線員、格線指導員、微格線長等組成。
格線長負責並統籌協調格線內的服務管理工作。
專職格線員協助格線長做好信息收集、隱患排查、矛盾調解、走訪服務、應急處置、平安宣傳等工作。
兼職格線員協助格線長、專職格線員處理格線內日常事務。
格線指導員負責指導、督促、協調、參與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微格線長承擔微格線內的相關任務。
第八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調整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應當經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同意。
第九條 對納入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的事項,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提供業務指導培訓,配置相應經費,並落實工作監督。
未履行業務指導培訓、經費保障或者工作監督等職責的,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對相關事項作退出處理。
第十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格線事項分層分類辦理機制,釐清不同層級、部門之間職責邊界,完善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事件上報、任務交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等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範佩戴全市統一的工作標識。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不得阻礙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實施下列事項:
(一)超出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的事項;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或者違反格線化服務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及其人員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舉報,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依規處理。
投訴舉報不實的,應當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以下信息:
(一)格線名稱及其區域範圍;
(二)格線長、專職格線員等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
(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監督舉報電話;
(四)其他應當公布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加強數位化建設,完善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加強數據歸集、回流、開發、利用,為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撐。
有關部門應當將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業務信息、數據信息與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對接融合,提高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保障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為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裝備設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第十九條 專職格線員的配備調整、考核評價、激勵保障等具體辦法,由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民政等部門制定。
專職格線員依法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保障待遇。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專職格線員履行職責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統一招聘的專職格線員納入村(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其薪酬參照村(社區)工作者合理確定。
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專職格線員,可以優先招錄為村(社區)工作者;在招聘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一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業務培訓,提升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服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對在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褒揚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格線化服務管理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浙江乍浦經濟開發區(嘉興港區)管委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本區域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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