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格線化服務管理規定

《永州市格線化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規範永州市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永州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永州市格線化服務管理規定》2023年10月26日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格線化服務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字號: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2號)
《永州市格線化服務管理規定》已由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0月26日通過,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2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市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格線化服務管理,是指在社區、行政村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格線,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信息化等手段,以村(居)民需求為導向,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平安建設、應急管理、社會保障、疫情防控等服務管理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格線,是指根據相應標準,在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範圍內劃分的基本服務管理單元。格線分為綜合格線和專屬格線。
本規定所稱格線員,是指在格線中從事服務管理的工作人員。格線員分為專職格線員和兼職格線員。
第三條 格線化服務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指導、監督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制度。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實施格線員日常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居)民有權享有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權對格線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應當遵守格線化服務管理相關規定,配合做好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劃分格線,報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審核,並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格線劃分和調整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報市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在城區以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單元,在鄉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組等為單元劃分綜合格線。居住人口達到一定規模的學校、醫院、園區、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劃為專屬格線。
其他部門、單位應當依託已劃分的格線開展工作,不得在村(社區)另行劃分格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格線應當配備格線員,可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村(社區)“兩委”成員、社區工作者、村(居)民小組長、志願者或者相關部門基層輔助人員等擔任。
格線名稱、區域範圍、格線員姓名及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應當在格線內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公示。信息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八條 格線員負責格線區域網路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有關基礎數據、動態信息的採集上報,辦理其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的格線化服務管理事項。
格線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格線化服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建立格線服務管理事務準入和退出動態調整機制,明確格線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由縣(市、區)格線化服務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批准後向社會公示。清單之外的事項,格線員可以不予執行。
納入清單的格線服務管理事項,相關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業務指導,對格線員進行專題培訓,給予相應的資源、經費保障。
第十條 格線員在工作中採集的基礎信息應當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平台或者上報相關部門。
格線員對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見訴求和發現的矛盾糾紛、問題隱患等事項,應當予以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平台。負責相關信息平台運行的機構按照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及時流轉相關單位處置。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並反饋辦理結果。
涉及多個單位處置的事項,由負責相關信息平台運行的機構明確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聯動處置,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格線員以及小區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多方參與,及時協商解決涉及業主利益的各類問題和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保障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利用現有資源,為格線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相關規定保障格線員待遇。
對在格線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格線員,市、縣(市、區)應當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格線員因履行職責,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法律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格線員追責。
格線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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