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是》為建立全省森林草原資源分區負責的格線化管護體系、整合組建統一的規範化護林員隊伍,充分發揮護林員對森林草原資源的源頭管理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訂的辦法。由湖南省林業局於2021年11月9日印發實施,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林業局
  • 發文字號:湘林資〔2021〕21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湖南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業局、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加快實行護林員格線化管理,特制定《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林業局
2021年11月9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護林員格線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全省森林草原資源分區負責的格線化管護體系、整合組建統一的規範化護林員隊伍,充分發揮護林員對森林草原資源的源頭管理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林長制的實施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或者林農承包經營的森林草原資源管護及其護林員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格線化管理,是指由鄉級人民政府(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管護勞務協定中簡稱“聘用方”)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聘用專職從事森林草原資源管護護林員(在管護勞務協定中簡稱“受聘方”),並實施統一划定格線、統一選聘續聘、統一簽訂協定、統一培訓指導、統一日常管理、統一監督考核的“六統一”的護林組織管理模式。護林員由現有生態護林員及天然林保護、公益林管護、草原保護、濕地保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測報、野生動植物管護等各類護林員整合而成。
第四條 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省級統籌協調、市縣分級負責、鄉村具體落實”的職責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護林員格線化管理制度、明確工作目標並組織督導考核;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所轄區域內護林員格線化管理相關工作;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護林員格線化管理工作,組織出台護林員年度選聘續聘方案和考核辦法等;鄉鎮林業站或鄉鎮涉林機構(含街道辦事處涉林機構,以下簡稱鄉級涉林機構)具體負責護林員格線化管理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管護格線劃定
第五條 在鄉級人民政府領導或指導下,鄉級涉林機構組織統一划定森林草原資源管護格線並按照“一格一人”聘用護林員。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鄉級涉林機構在管護格線內設定必巡路線和巡護點。
第六條 以每個護林員能夠承擔的工作量為前提,綜合考慮地形地貌特徵、森林草原資源分布、人員活動情況等因素合理劃定管護格線的數量和面積。原則上每一個行政村(含社區、下同)劃定一個管護格線,每個護林員管護面積原則上不少於3000畝。面積大的行政村可劃定多個管護格線,各管護格線必須無縫對接、覆蓋全域且不得交叉重疊。
第七條 管護格線一經劃定原則上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及時組織調整並分別報省級和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管護格線以縣級為單位統一編號,其具體規則為:八位數字行政區劃碼(省、市、縣、鄉各兩位)+四位數字格線號(不足四位的在號碼前以零補足)。
第三章 護林員管理
第九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整合最佳化縣域範圍內現有各類護林員,在統一划定管護格線的基礎上,按照“縣建、鄉管、村用”的要求,組建統一規範的綜合護林隊伍。
第十條 統一選聘續聘
堅持自願、公開、公正選聘原則,實行一年一聘制。
(一)護林員選聘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具有較強的責任心;
2、年滿十八周歲,身體條件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3、能學會使用巡護手持終端開展巡護工作;
4、熱心森林草原事業,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能堅持在本地居住和生活。
在同等條件下,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幫扶對象)、復退軍人、原村幹部、林業相關專業畢業生及從事過森林草原工作的人員可以優先聘用。
(二)護林員選聘程式
鄉級涉林機構組織在所轄範圍內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的程式選聘護林員。
公告:鄉級涉林機構在政府駐地、行政村人員活動集中的醒目位置公告護林員選聘事項。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申報:應聘人員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報名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按照選聘條件初步審查應聘人員資格,經匯總相關資料後上報鄉級涉林機構。
審核:鄉級涉林機構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聘用人選。
公示:鄉級涉林機構在政府駐地、行政村人員活動集中的醒目位置張榜公示擬聘人選、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聘用:鄉級人民政府與公示無異議及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擬聘人員簽訂管護勞務協定,選聘結果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選聘條件、年度考核合格的護林員,本人申請續聘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公示和確認後可以續聘。
護林員解聘情形及程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林員應當予以解聘:主動要求退出,身體條件不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違反管護勞務協定約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外出務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其他無法正常履職的。
2、對解聘的人員,應當明確原因,辦理解聘手續,由鄉級涉林機構書面通知本人並按程式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護林員主動要求退出的,應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
3、護林員崗位出現空缺時,應按照選聘程式進行補聘。
第十一條 統一簽訂協定
(一)鄉級人民政府(聘用方)按照“一年一簽”方式與護林員(受聘方)簽訂管護勞務協定,約定勞務關係、勞務職責、管護區域、管護面積、管護期限、勞務報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考核獎懲等內容。
(二)管護勞務協定應明確護林員以下職責:
1、接受鄉級涉林機構的領導指揮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2、學習宣傳森林草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森林防滅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知識。
3、對管護格線內森林草原資源進行巡護,及時發現並向村(居)民委員會等報告異常情況,及時制止亂墾濫占林地草地濕地、亂砍濫伐林木、亂采濫挖野生植物、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以及破壞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等違法違規行為。
4、做好管護格線內的火源管理,勸阻並制止野外違規用火,及時發現並前期處置森林火險;及時發現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並配合做好線路踏查、監測預報和除治等前期處置工作;及時發現並報告野生動物異常死亡情況;掌握管護格線內林區道路、林業生產以及森林草原資源保護標誌等設施情況,協助處理各類安全隱患。發現相鄰管護格線出現安全隱患通過聯防聯控機制及時報告或提醒。
5、常規條件下,每月出勤天數累計不少於20天;森林高火險期、候鳥遷徙期和越冬期全勤在崗。
6、協助監管員、執法人員等開展案件調查、輿情信訪問題前期處置及森林督查、綜合監測等相關工作。
7、完成管護勞務協定約定的其他工作。
8、巡山護林時,應規範著裝並佩戴標識。
(三)管護勞務協定應明確護林員以下權利:
1、參加培訓學習,及時了解國家相關政策;
2、知悉管護格線內面積、四至界限以及相關圖文資料;
3、獲取正常履職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4、及時足額獲取約定的合理勞務報酬;
5、其他。
第十二條 統一培訓指導
由鄉級涉林機構統一組織護林員培訓,原則上每年不少於2次,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培訓指導。培訓內容包括森林草原資源政策法規、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基本技能、安全防護等。新聘護林員先培訓後上崗。
第十三條 統一日常管理
鄉級涉林機構組織統一為護林員購置簡易巡護裝備、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組織運用林長制巡護系統查看護林員巡護軌跡、里程、時長等信息,並按管護勞務協定約定對護林員進行有效管理;及時統計和更新護林員有關信息並上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建立護林員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統一監督考核
(一)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督促本區域的護林員開展日常巡察和隱患報告,及時發現、制止破壞森林草原資源行為,發現問題逐級上報;協助鄉級涉林機構抓好護林員巡山記錄檢查等責任落實工作。
(二)鄉級涉林機構在交通要道、進山通道、管護格線邊界等地段豎立全省規定式樣的森林草原資源保護標誌即林長公示牌,公開管護格線的責任林長和護林員等名單,以及管護格線範圍、管理職責、監督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鄉級涉林機構負責對護林員開展年度考核,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參與審核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評定護林員是否合格、計發績效補助和是否續聘的依據,具體辦法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四)護林員有下列突出貢獻的, 考核等次為優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1、模範履行巡護責任,管護格線內連續兩年未發生破壞森林草原資源情況, 取得顯著成績的;
2、嚴格執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規制度, 發現森林草原火情火災,及時報告並進行先期處置,挽回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
3、及時發現並報告林業有害生物危害,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勸阻、制止破壞森林草原資源的行為,使森林草原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強化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民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護林員。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等工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實行信息共享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林長制工作的內設機構負責護林員格線化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強化政策保障。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原則,統籌生態護林員管護補助、天然林和公益林管護補助、森林防火經費等各類涉林專項資金,並積極爭取同級財政資金支持,保障護林員合理的勞務報酬和相關支出。護林員的勞務報酬標準應根據管護面積、管護難易程度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確定。
第十七條 強化技術支撐。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統一開發建設林長制巡護系統,促進系統協同和數據共享,實行對護林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 強化部門聯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財政、鄉村振興等部門的溝通配合,在涉林專項資金統籌整合與使用監管、工作經費保障、生態護林員政策最佳化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九條 強化督導考核。將護林員格線化管理工作列入各級林長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因政策性任務有特殊規定的,從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涉林經營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負責其經營範圍內護林員格線化管理工作,劃定管護格線並選配護林員,並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當地格線化管護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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