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護林員的管理,保障生態護林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森林管護隊伍,推動森林管護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生態護林員增收脫貧。根據《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和《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生態護林員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恩施州政辦發[2019]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利川森林資源管護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利川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7年2月28日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生態護林員是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佛寶山開發區根據利扶組辦發[2016]8號檔案精神,經公告、申報、審核、考察、評定和公示後簽訂《森林管護承包契約》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第三條 生態護林員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章    森林管護承包契約的簽訂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生態護林員簽訂《森林管護承包契約》。《森林管護承包契約》是為了規範森林資源管護行為,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與森林管護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第五條 簽訂森林管護承包契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森林管護承包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生態護林員必須履行森林管護承包契約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生態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身體健康,年齡在18-60周歲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
(二) 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
(三) 熱心林業事業,民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本村居住、生產、生活。
(四)有一定文化知識,能處理一般文字材料。
第七條 《森林管護承包契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行一年一簽,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管護範圍,包括邊界、森林資源本底數據。
(二)管護期限。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權利和義務。
(四)生態護林員職責。
(五)生態護林員在管護範圍內不得從事的活動。
(六)管護承包費標準及發放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八條  生態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生態公益林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無證加工運輸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三)積極宣傳森林安全用火知識,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
(四)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要及時上報。
(五)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上報。
(六)服從林業站的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林業站駐村工作人員報告。
(七)做好管護承包契約規定的其他工作及當地政府和林業站臨時交辦的任務。
第九條  生態護林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伐濫伐森林和林木。
(二)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築。
(四)參與或變相參與林木經營活動。
(五)違法獵捕野生動物和採挖重點野生植物。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十條 按照“縣建、鄉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機制。市生態補償脫貧一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市生態護林員建立統一檔案,並不定期地對其管護情況進行抽查;鄉(鎮)人民政府與生態護林員簽訂森林管護承包契約;林業站(場)負責對生態護林員進行管理,做好業務培訓和指導;行政村負責將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安排給本村的生態護林員進行管護。村委會負責將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安排給本村的生態護林員進行管護,並督辦生態護林員日常巡護工作。
第十一條 生態護林員實行格線化管理模式。鄉(鎮)政府領導——林業站(場)長——站(場)委會成員——森林管護員——生態護林員。
第十二條 鄉鎮林業站和林業主管部門對生態護林員實行季度和年終相結合的考核制度,考核採用記錄考勤、實地調查、暗訪、電話抽查、民眾監督等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考核實行評分制。對生態護林員承包的本管護責任區進行巡山管護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評分,內容包含森林管護承包契約規定的職責,做好森林資源巡護,填寫好巡山日記,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等要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或撲救。
第十四條 鄉鎮林業站每季度出據書面考評結果,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檔次,作為生態護林員管護承包契約的續簽、解除和管護承包費發放的依據。
第十五條  生態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生態護林員一年一聘,實行進退動態管理。對自願退出或出現不符合選聘續聘條件的生態護林員,不履行職責、違反管護承包契約內容、考核不合格的,以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該退出的生態護林員,應解除管護承包契約。特別是參與亂砍濫伐、管護區發生重大林業案件不報的,應及時與其解除管護承包契約,對長期不在家不能履職盡責的應及時予以更換。生態護林員外出需向村委會請假,外出務工的,要提前半個月報備,由村委會重新按程式及時補充。
第四章    管護承包費及發放方式
第十五條 生態護林員森林管護承包費標準為每年4000元(包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林業站的考評結果,對評定為優秀和合格的生態護林員,每季度(3個月)打卡發放管護承包費1000元,對評定為不合格的生態護林員不予發放。
第五章   管護承包契約的終止和解除
第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與生態護林員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森林管護承包契約。
第十八條 生態護林員書面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終止森林管護承包契約,各鄉鎮人民政府15天內予以答覆。
第十九條 生態護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單方面終止森林管護承包契約。
(一)嚴重違反各鄉鎮人民政府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森林資源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季度考核兩次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五)健康原因不能履職或死亡的。
(六)主動要求退出的;
(七)精準識別為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
(八)長期在外打工,找他人頂替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若發生糾紛,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及本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生態補償脫貧一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從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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