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

《江西省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和規範全省生態護林員管理,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印發<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辦規字〔2021〕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西省實際,所研究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8日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鄉村振興局關於印發《江西省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市、縣(區)林業局、財政局、鄉村振興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生態護林員管理,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印發<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辦規字〔2021〕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鄉村振興局
2022年10月8日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生態護林員管理,依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於印發<生態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辦規字〔2021〕115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辦規字〔2021〕3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林業局轉發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修訂<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資環〔2021〕24號)和《江西省林長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專職護林員隊伍管理的通知》(贛林長辦字〔2020〕20號)等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生態護林員是指江西省原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等40個縣(區),由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支持購買管護勞務,用於脫貧人口受聘開展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濕地、草地等林業資源管護的脫貧人員。
第三條 生態護林員納入全省林長制管理,執行“縣建、鄉聘、站管、村用”要求。
第四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包括鄉鎮承擔林業工作的相關機構,以下簡稱“林業工作站”)承擔生態護林員選聘、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監督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生態護林員實行林業資源格線化管理。對納入專職護林員的生態護林員,按照《江西省林長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專職護林員隊伍管理的通知》(贛林長辦字〔2020〕20號)要求進行管理。對沒有納入專職護林員管理的生態護林員,按照“就近、就便、就易”原則,在本村組林業資源格線中劃分面積相對較小、地點相對固定的區域,作為該生態護林員的責任區域,與本格線的專職護林員實行“隊長+隊員”“組長+組員”模式管理。該部分生態護林員納入“全國生態護林員聯動管理大數據套用系統”,使用“生態護林員巡護”App巡林,接受日常工作調度、監管和績效考核等。
第二章 選聘及職責
第六條 生態護林員選聘堅持自主自願、公正公開、擇優選聘、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選聘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脫貧人口;
(三)身體條件能夠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四)能夠在當地長期穩定從事管護工作;
(五)熟練使用“林長制巡護信息系統”或“生態護林員巡護系統”App開展巡護;
(六)村“兩委”成員不得擔任生態護林員。
第八條 選聘程式:
(一)公告。由鄉鎮人民政府發布選聘公告,村民委員會張貼選聘公告,公告內容需明確以下內容:
1.選聘對象、選聘資格、條件、名額;
2.選聘程式、方式;
3.聘用後的勞務關係,管護任務和報酬;
4.報名方式,需要提交的報名材料,報名時限等;
5.聯繫方式,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及其他相關事宜。
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
(二)申報。個人自願申請,通過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林業工作站提交申報材料。
(三)審核。林業工作站組織對申報材料、個人條件等進行審核,初核名單交鄉鎮鄉村振興機構覆核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村民委員會。
(四)公示。村民委員會負責將擬聘的生態護林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五)聘用。公示期滿,經縣級林業、財政、鄉村振興部門共同審定後,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與生態護林員簽訂管護勞務契約,並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生態護林員管護勞務契約應當明確勞務關係、管護區域、管護面積、管護職責、協定期限、勞務報酬、支付方式、獎懲條件及措施等內容。原則上生態護林員執行非全日制用工相關法律法規,鄉鎮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可以結合脫貧人口參保情況,研究統籌投保,從鄉鎮提取的集體和個人管護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勞務補助中安排費用。
生態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制,經考核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經本人申請續聘的,可以續聘。
第十條 生態護林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未接受培訓的不允許上崗。
第十一條 生態護林員實行相對穩定的動態管理,由於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護責任的,應當按照管護勞務契約予以解聘。同時,按程式及時予以補聘。
(一)主動要求退出;
(二)身體條件不能勝任管護工作;
(三)違反管護協定、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遷遠離管護區,或者因外出務工、上學、治病等原因,本人無法履行管護責任;
(五)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履行管護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反映生態護林員選聘問題進行核實、查處,對弄虛作假、不按條件和程式辦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嚴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處分等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對解聘人員,應當明確原因,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解聘手續,由村民委員會書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點發布解聘公告,並按程式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生態護林員管護職責:
(一)學習、宣傳林業和草原法律、法規、政策和科技知識。
(二)負責管護區內的森林、草地、濕地、野生動植物等開展日常巡護,人均森林管護面積不得少於500畝,濕地等資源管護面積不得少於2000畝,草地管護面積不得少於3000畝。
(三)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違規占用濕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干擾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境規定等破壞資源,以及毀壞有關宣傳牌、標誌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報告,能制止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護勞務契約規定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按時開展巡護,常規天氣條件下,每天巡護時間不少於2小時,兩次巡護間隔時間不超過2天,每月出勤天數累計不少於15天。
各地可在符合條件的生態護林員中培養林業科技推廣員。鼓勵生態護林員在完成管護任務的基礎上,積極參與林業生態建設、林下經濟等產業發展,增加個人收入。
第三章 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生態護林員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鈎。由林業工作站會同村民委員會按要求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考核內容應當根據各地制定的考核辦法進行,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管護時間是否達到契約規定要求;
(二)管護區內破壞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行為是否及時發現,有無瞞漏報現象;
(三)管護區內森林火災、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樹木異常死亡情況是否及時報告;
(四)有無巡護記錄,是否按要求記錄;
(五)村民委員會評價意見等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經考核合格的生態護林員,各地應當按照協定約定及時發放勞務報酬,對考核為優秀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考核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協定約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扣減勞務報酬或解聘。
第十六條 林業工作站和村民委員會要嚴格生態護林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創新管理機制,通過組織護林小組、利用生態護林員微信群等方式對生態護林員進行監督管理,夯實推行林長制和鄉村振興的基礎。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江西省林業局會同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鄉村振興局制定生態護林員管理實施細則。江西省林業局負責協調和指導生態護林員選聘與管理工作,做好數據匯總和信息報送,並對各地生態護林員管理、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職能參與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江西省財政廳負責生態護林員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編制並審核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地方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等。江西省鄉村振興局負責督導核實生態護林員身份。各設區市林業、財政、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指導相應縣級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各項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縣級生態護林員管理制度、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指導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選聘及相關管理工作,並對生態護林員聯動管理系統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信息的安全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根據職能參與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縣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縣級鄉村振興部門負責生態護林員身份審定。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九條 生態護林員勞務報酬平均為每人每年1萬元,包括管護補助和績效補助兩部分,其中:績效工資設定比例原則上不高於20%。
落實中央財政直達資金要求,規範資金執行進度,從2022年開始,生態護林員管護契約簽訂時限調整為按照自然年簽訂,即該年度的1月1日到本年的12月31日止,中途調整補聘的生態護林員管護契約簽訂時限從補聘日期至本年12月31日止。勞務報酬發放由按月發放調整為按年度發放,每半年發放一次,其中:管護補助在年初,簽訂管護契約後,通過“一卡通”一次性將上半年發給生態護林員,7月中旬前發放第二次補助;績效補助依據當年考核情況,於12月底前完成發放。對履職不力契約期內解聘或自行離職人員,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縣級林業、財政部門,按規定對提前發放的管護補助進行清算追繳。
第二十條 林業工作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責任區域,將生態護林員納入林業資源格線管理;配合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生態護林員選聘、續聘;建立健全生態護林員管理檔案,及時更新上報生態護林員動態;組織生態護林員按照管護勞務契約進行巡護。
第二十一條 加強生態護林員培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生態護林員培訓規劃,林業工作站應當加大生態護林員培訓力度,每年崗位培訓不少於1次,培訓內容包括生態護林員崗位職責、林長制管理等政策制度、森林資源管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候鳥等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護林員(林長制)巡護系統使用、野外應急常識等。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結合實際,根據本地財力籌集資金,為生態護林員購置簡易裝備,配備巡護標識、巡護手冊、宣傳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林業局、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林業局辦公室 省財政廳辦公室 省扶貧辦綜合處關於開展2020年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工作的通知》(贛林辦發〔2020〕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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