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

《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於2021年8月20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
  • 屬性: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20日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2021年8月20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關於印發《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標 題: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
林草局
發文字號:
林站規〔2021〕3號
來 源:
林草局網站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林業
公文種類: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20日
發布日期:
2021年

辦法全文

鄉村護林(草)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夯實全面推行林長制、建設生態文明的基層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條例》《濕地保護管理規定》《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全國鄉村護林(草)隊伍建設, 建立健全鄉村護林(草)網路,規範鄉村護林(草)員管理工作,保障鄉村護林(草)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鄉村護林(草)員在保護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等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方面的作用,實現森林、草原、濕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資源(以下簡稱“林草資源”)管護格線化、全覆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鄉村護林(草)員(以下統稱“鄉村護林員”),是指由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聘用方”)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聘用的,就近對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確定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草資源進行管護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指導全國鄉村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林業工作站管理總站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鄉村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並由其設立或者確定的林業工作站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鄉鎮負責林業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鄉鎮林業工作站”)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或者指導下加強鄉村護林員的組織、管理、培訓、監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成立護林小組,對鄉村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條 鄉村護林員在完成規定護林(草)任務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依規參與林業生態建設和林下經濟等林草綠色富民產業發展,增加個人收入。
第二章 選 聘
第六條 鄉村護林員選聘工作堅持自願、公開、公正、持續和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條 選聘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熱愛護林(草)工作,熟悉周邊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滿十八周歲,身體條件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
同等條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關專業畢業生、從事過林業和草原相關工作的人員以及復退軍人可以優先聘用。
第八條 選聘程式:
鄉村護林員選聘工作應當按照公告、申報、審核、公示、聘用等程式進行。
(一)公告。
聘用方應當在鄉(鎮)和行政村辦事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選聘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
1.選聘對象、條件、名額;
2.選聘原則、程式;
3.崗位類別、管護任務、勞務報酬標準;
4.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5.其他相關事宜。
公告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二)申報。
應聘人員向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村民委員會根據選聘條件進行核實,出具推薦意見,並將申請材料以及核實、推薦意見等材料提交鄉鎮林業工作站。
(三)審核。
鄉鎮林業工作站對公告情況、申報材料和村民委員會推薦意見等進行初審,提出擬聘人員建議名單,按程式報聘用方。聘用方根據相關規定審查確定擬聘人員名單。
(四)公示。
聘用方在鄉(鎮)和行政村辦事場所醒目位置對擬聘人員名單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對擬聘人員提出異議的,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對擬聘人員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按程式報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決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滿後,聘用方與受聘人員簽訂管護勞務協定,並將管護勞務協定交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管護勞務協定應當明確管護勞務關係、管護責任、管護區域、管護面積、管護期限、勞務報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九條 符合選聘條件,認真履行管護責任,年度考核合格的鄉村護林員,本人申請續聘的,經聘用方公示和確認後,可以續聘。
第十條 鄉村護林員因以下原因不適合履行管護責任的,應當予以解聘並解除管護勞務協定: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定的;
(二)身體條件不能履行管護責任的;
(三)違反管護勞務協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五)因移民搬遷等原因遠離管護區域,不能繼續承擔管護任務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擔管護任務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定的,應當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書面申請。
對解聘的人員,應當明確原因,辦理解聘手續,由聘用方書面通知本人,並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鄉村護林員崗位出現空缺時,應當按照選聘程式進行補聘。
第三章 責任和權利
第十二條 在管護勞務協定中應當明確鄉村護林員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護區域內林草資源狀況,開展日常巡護,做好巡護記錄,報告管護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協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時發現、處理火災隱患和報告火情,並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草原火災案件;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管護區域內發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況;
(四)及時記錄、保存和報告管護區域內破壞林草資源的情況,對正在發生的破壞林草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
(五)及時發現和報告管護區域內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以及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等情況,對正在發生的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勸阻;
(六)宣傳林草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七)完成管護勞務協定約定的其他林草資源管護工作。
第十三條 鄉村護林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管護勞務協定獲取勞務報酬;
(二)提出解除管護勞務協定;
(三)接受並參加相關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
(四)對林草資源管護提出合理化意見與建議;
(五)聘用期間被無故扣發勞務報酬或者解聘的,有權依法提起訴訟;
(六)管護勞務協定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章 勞務報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條 鄉村護林員勞務報酬由中央與地方的相關資金和鄉村自有資金等組成,並按各自資金渠道發放。
鄉村護林員勞務報酬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確定並在管護勞務協定中予以明確。勞務報酬標準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不得隨意降低。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為鄉村護林員提供必要的專業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縣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為鄉村護林員購置巡護裝備、建立巡護信息系統和開展培訓等支出。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鄉村護林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七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或者指導下為鄉村護林員配備巡護標識、巡護手冊、宣傳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條 鼓勵各地建立巡護系統,套用無人機、衛星定位系統等新技術,實行巡護網路化管理和鄉村護林員管理動態監控。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對鄉村護林員隊伍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一的鄉村護林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護林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逐步加大鄉村護林員隊伍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力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鄉村護林員培訓方案。鄉鎮林業工作站應當組織對鄉村護林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基本技能、安全防護等,提升鄉村護林員的管護能力和責任意識。
第二十二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或者指導下統籌劃定鄉村護林員的管護責任區,統籌安排,實行格線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林業工作站建立健全鄉村護林員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鄉村護林員的申請材料、審核表、管護勞務協定、考核表、解聘通知書等。
鄉鎮林業工作站應當進行鄉村護林員有關數據統計和更新,定期上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鄉村護林員三人以上的行政村,應當在村民委員會組織下成立村護林小組,指定負責人,制訂巡護計畫和方案,落實巡護責任。
鄉村護林員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或者指導下組織相鄰行政村成立聯合護林小組,指定責任人,制訂巡護計畫和方案,落實巡護責任。
第二十五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或者指導下對鄉村護林員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鄉村護林員考核結果應當與獎懲、續聘掛鈎。
第二十六條 鄉村護林員有下列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模範履行巡護責任,管護區內連續兩年未發生破壞林草資源情況,成績顯著的;
(二)嚴格執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規制度,及時發現並報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並報告有害生物危害,為主管部門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勸阻、制止破壞林草資源的行為,使林草資源免遭重大損失的;
(五)為偵破破壞林草資源重特大案件提供關鍵線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承擔生態工程任務或者政策性任務的鄉村護林員管理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村民委員會聘用的鄉村護林員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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