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林長制”集體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

《尚志市“林長制”集體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是哈爾濱市尚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尚志市“林長制”集體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全市集體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進一步夯實全市“林長制”工作,實現護林員隊伍專業化、規範化管理,使之成為我市保護林草資源,發現、制止和報告涉林違法犯罪線索的重要前沿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尚志市“林長制”集體護林員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林員,是指經市林草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聘,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巡查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設定“林長制”集體護林員目的是壯大護林隊伍,解決工作積極性不高、責任心不強、管護不到位等問題;進一步提高全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效益,確保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
第二章護林員設定
第四條根據各鄉鎮林地資源面積、森林資源狀況、責任區管護任務的輕重程度,以鄉鎮為單位統籌設定,原則上按巡護面積不低於3000畝聘用1名護林員,小村可採取合併護林員的方式。
第五條護林員的選聘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通過民眾報名、村級推薦、鄉鎮審核、公示公告、市級審批的程式選聘。
第六條護林員的選聘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經市林長辦審批後,由各鄉鎮村委會與護林員簽訂勞務聘用契約。
第七條護林員條件
1.年齡在16-60周歲,男性為16-60周歲、女性為16-50周歲;
2.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熱愛林業工作,堅持原則,敢於制止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3.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熟悉管護責任區域的山情、民情、社情,能勝任野外巡護工作,同等條件下,持有本鄉鎮戶口、脫貧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退伍軍人、林業院校畢業人員、屯組長及有護林經驗人員可優先聘用;
4.能準確填寫巡山記錄,使用智慧型手機。
第三章護林員管理
第八條護林員由村級林長負責日常管理,對護林員進行月考評並做好記錄,為年終考核提供依據。
第九條護林員要自覺接受鄉鎮、村兩級林長和監管員的監督檢查,及時向林長匯報在本區域巡護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制度,新聘用的護林員試用期1個月,試用合格後正式聘用並簽訂聘用契約。
第十一條鄉鎮林長辦應加強護林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計畫地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培訓。村級林長辦不定期召開護林員工作會議,安排部署工作任務和聽取護林員巡查護林工作情況匯報。
第十二條鄉鎮林長辦可組織護林員採取集中統一巡護、責任區巡護、交叉巡護等多種方式開展巡護工作。
第十三條護林員要以飽滿的精神狀態,紮實的工作作風,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巡查護林工作,工作期間必須確保自身安全,不得飲酒、吸菸、無證駕駛車輛,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因飲酒、吸菸、無證駕駛車輛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產生不良後果的,責任自負。
第四章護林員職責與權利
第十四條護林員主要職責
1.服從鄉鎮林長辦的領導,積極主動完成鄉鎮林長辦交辦的各項任務。在其統一安排下做好責任區巡查護林工作,每周完成巡護任務至少兩次及不少於16個小時。春、秋兩季森林防火期間,巡護次數適當增加、工作時間適當延長,以滿足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2.認真學習貫徹執行《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協助鄉鎮向民眾進行廣泛宣傳,不斷提高廣大民眾保護森林資源的意識。積極參加有關部門、鄉鎮組織的學習、例會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執行能力、管理水平;
3.熟悉和掌握責任區範圍、森林資源分布和民風民情、村風村情。認真對責任區內的森林資源進行巡查管護,將巡護髮現的情況和問題進行記錄,真實掌握和反映林農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上報;
4.負責做好責任區森林資源保護工作,預防和阻止盜伐濫伐林木,開墾、採石、采砂、取土,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亂捕亂獵、亂采濫挖野生動植物,林區野外用火或者毀壞林業標牌和公益性標誌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發現情況及時上報;
5.開展森林防火宣傳,認真排查、及時報告森林火災隱患,制止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情,立即向鄉鎮林長辦報告,積極配合火災撲救和案件調查;
6.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害生物測報、防治工作,如發現森林病蟲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現象,做好登記、及時報告,並積極配合防治;
7.協助鄉鎮做好責任區植樹造林、幼林撫育、低產林改造等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8.護林員在巡護工作期間,因事因病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履行護林職責時,必須向村林長提出申請,由巡護人員本人或村林長推薦代為履行巡護職責的人員,所替換人員要保證按照巡護軌跡完成巡護任務。
第十五條護林員的權利
1.護林員聘用期間享受意外保險;
2.免費接種森林腦炎疫苗。
第十六條護林員的補助
1.補助待遇。護林員年補助原則上每年為12000元(每人每月發700元),其中年終考核補助為3600元;
2.月補助發放。護林員月補助由村林長辦考評,鄉鎮林長辦審核,在鄉、村兩級進行公示無異議後發放,並將月考核情況報市林長辦備案。發放補助時,按百分制考評,80分以上的評為合格,每人發放補助700元;80分以下為不合格,月考評得分80分以下的,根據具體情況扣5%-30%(70-79分扣10%、60-69分扣20%、60分以下扣30%,具體扣分項參照月考評明細表)的月發補助,如連續3次月考評未達到80分以上,終止勞務聘用契約和停發補助;
3.年終考核補助。年終考核以月考評分數為依據,年度平均分80分以上為合格,全額核發年終補助,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扣發50%的年終考核補助。
第十七條護林員補助費用來源
主要來源於市本級財政資金。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每年1月中旬,市林長辦組織開展優秀護林員評選工作,根據年度考核結果,每個鄉鎮設1-3名優秀護林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資金1000元/人(從護林員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對阻礙護林員依法管護或打擊報復護林員的不法分子,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護林員應保持廉潔自律,不吃拿卡要,要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第二十一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解聘等懲罰措施,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不履行管護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2.對盜伐和濫伐林木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3.擅自同意違法用地單位和個人進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報告,造成林地被破壞的;
4.在本責任區有森林火災隱患,不報告又不採取措施消除,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
5.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弄虛作假,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6.無故不參加護林員例會、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月考評累計3次80分以下或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並扣發考核補助。
第二十二條護林員正常辭退
1.男性年滿60周歲以上的,女性年滿50周歲以上的;
2.本人要求辭退的;
3.長期病重無法行使護林員職責的;
4.其他原因無法行使護林員職責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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